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自新中国成立至1985年,全省先后兴建了上犹江、洪门、江口、罗湾、柘林等5座中央直属水库(水电站)。这些工程在防洪、发电、灌溉、供水、水产养殖以及旅游等方面发挥了综合效益,为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了很大贡献。但由于受当时政治、经济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水库移民大部分就地后靠安置在库区或山区,自然条件艰苦,资源严重匮乏,经济发展缓慢,至今仍有部分移民还没有解决温饱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水利部等部门关于加快解决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快解决我省中央直属水库移民(以下简称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解决水库移民遗留问题的原则、范围和目标

  (一)解决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应坚持以下原则:

  1.不算老账,不搞退赔,不重新补偿。处理移民遗留问题要贯彻开发性移民工作方针。移民扶持资金用于解决移民所需的基础设施和生产扶持项目,不能发放或补助给个人,通过改善移民安置区的生产资源条件、基础设施条件,扶持移民发展生产,使其形成良性循环、具备自我发展的条件。

  2.责任落实到地方,实行分级负责。解决移民遗留问题的主要责任在移民安置所在县政府,要做到资金到县、任务到县、责任到县。各级政府要把解决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列入重要议程,根据本地水库移民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规划,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认真组织实施。

  3.谁受益,谁承担。水库具有防洪、发电、灌溉、供水、水产养殖和旅游等综合效益。解决水库移民遗留问题所需经费,应由受益地区、单位及个人合理分摊、共同承担。

  4.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制定解决水库移民遗留问题的规划,逐年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坚持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加强生产条件、基础设施建设,通过规划实施使移民安置区逐步与地方的社会和经济同步发展。

  (二)解决水库移民遗留问题的范围和目标。

  解决水库移民遗留问题的范围是指解决1985年底以前建成投产的上犹江、洪门、江口、罗湾、柘林等5座中央直属水库和我省接收安置的浙江新安江、富春江水库的农村移民,因缺乏生产条件和基础设施而产生的贫困问题。城镇移民的生活困难问题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解决。

  从2003年起,用6年时间,解决水库移民温饱问题。重点是加强移民安置区的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移民的生产、生活和生存条件,使移民的生活水平能逐步达到安置所在县农村人口平均水平.

  二、解决水库移民遗留问题的基本措施

  (一)多方筹集资金,用于解决水库移民遗留问题。

  (二)制定切实可行的规划,认真组织实施。规划实施要具体到村,扶持项目的受益要落实到户。

  (三)建立移民集中安置区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增强移民适应市场竞争的能力。

  (四)引导移民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创业精神。优先扶持勤劳、自立的移民,发挥引导、示范作用,克服依赖思想,共同建设家园。

  (五)加强科技扶持措施。积极向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引进农业优良品种、推广适用技术;培训移民科学文化知识和应用科技的能力,提高移民的素质。

  三、加大解决水库移民遗留问题的工作力度

  (一)对贫困水库移民实行重点扶持。

  1.将尚未解决温饱问题的水库移民列入重点扶持对象,在移民扶持资金和项目上予以重点安排。

  2.属于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省定扶贫开发工作重点乡、村的贫困水库移民,扶贫部门要结合实施村级扶贫规划给予重点扶持。

  3.计划、水利、交通、民政、教育、农业开发等有关部门在有水库移民的地区安排项目时要对水库移民安置点予以倾斜。

  4.水库建成后形成的水面和消落区,水库移民可优先开发利用。

  (二)对二次搬迁水库移民实施以下优惠政策:

  1.水库移民使用新迁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按规定办理使用手续,免收相关税及行政规费。水库移民搬迁造成土地撂荒和修建公路等公共设施占用耕地的,免征农业税及附加。

  2.水库移民搬迁建自用房,如果不占用耕地的,除工本费外,其他费用不得直接或变相向水库移民征收。

  3.水库移民建房自行采石、采沙及制砖、制瓦,必须在当地国土资源部门、水利部门指定的范围内进行,国土资源部门和水利部门免收有关行政规费。

  4.水库移民进入建制镇、集镇规划区建住宅的,免征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水库移民新建村、镇免收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建筑行业上级管理费,减半征收地形测量费;无偿为移民建房提供规划设计和工程勘察设计服务。

  5.集中搬迁的行政村新建公路,省交通厅按每公里3万元标准补助;辅设油(水泥)路面,按县乡公路标准给予补助;新建公路大、中型桥梁,按每延米3000元标准补助。

  四、切实做好解决水库移民遗留问题资金的筹措与管理

  解决水库移民遗留问题的资金,除国家安排的库区建设基金外,省、市、县三级财政按2∶4∶4比例筹集地方配套资金的10%,其余部分通过有关部门安排水库移民安置区扶贫项目和资金解决。要切实加强项目和资金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在资金使用上要突出重点,不搞平均分配。年度项目计划要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基本建设项目按基建程序报批和管理。移民资金要严格管理,按规定使用,实行专户存储,专门核算,由各级移民主管部门负责资金的管理和核算。各级计划、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移民专项资金管理的监督。对贪污、挪用、挤占、克扣和浪费移民经费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五、进一步加强对解决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工作的领导

  解决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关系到移民的生产、生活和社会稳定,情况复杂,政策性很强,任务十分艰巨。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落实。

  解决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工作由省移民办公室负责,归口省民政厅管理。主要任务是做好协调,研究制定有关管理规章,监督检查规划实施等。各级政府要明确本级政府移民工作的主管部门,本着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健全移民管理机构,落实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切实加强移民干部队伍建设,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