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全国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电视电话会议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3]70号)精神,认真清理和规范我区各类开发区,全面推进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建立依法、规范、有序的土地市场,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土地资源,促进我区工业化、城市化和农业产业化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清理和规范各类开发区

加快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推进我区工业化,城市化和农业产业化进程,加快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举措。近年来,全区各地兴建了一批有特色、有活力的开发区,不仅盘活了土地资源,增加了地方财政收入,而且创造了新的就业机会,带动了区域经济的发展,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这些开发区已成为我区新的经济增长点和对外开放的窗口。从总体上看,大部分开发区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能够依法报批建设用地,开发区用地也基本纳入了市县集中统一供地,但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有的开发区缺乏充分的科学论证和规划,在用地管理上,也存在未批先建问题,在土地出让上,个别地方没有处理好土地价格与引资的关系,低价供应土地,损害了农民和国家的利益。对此,必须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和规范。

(一)清理整顿的指导思想。清理整顿开发区,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纠正越权审批、违规圈占土地、低价出让土地等行为,促进各类开发区健康发展和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二)清理整顿的重点和内容。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进行全面清查。清查的重点是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清查的内容包括;开发区的名称、数量、批准机关、批准时间和批准规划面积,当前规划面积、征地面积、出让面积、收取出让金总额和已建成面积,选址和建设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和土地供应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各类开发区招商引资项目和规模;国内生产总值、现有优惠政策(包括税收)等。

(三)依法规范开发区的设立和审批。各地要在检查清理的基础上整顿规范开发区的设立和审批。对未经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先整改,对缺乏建设条件,项目、资金不落实的,要坚决停办,所占用的土地要依法坚决收回,能够恢复耕种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复垦后还耕于农,严禁弃耕撂荒,对占地面积较小,有项目进区只是用地手续不完善的,要尽快完善报批手续,对整改后确需保留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严格审核后,按有关规定报国务院审批。对经国务院批准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开发区,要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对照检查,对超过规划建设用地规模和范围的开发土地,要依法处理;对确需扩建的,要严格核定规划面积,按法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四)加强对开发区建设用地的集中统一管理。开发区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选址必须纳入城市统一规划管理。各市、县(区)不得将土地出让权下放给开发区管委会、部门、乡镇或其他组织。凡是违法下放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和供地审批权,违法下放规划管理权的,必须立即纠正,废止有关文件。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征用土地,禁止将以征用方式取得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用于农业园区开发,种植、养殖等农业园区不得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变相搞房地产。

(五)严格控制设立以成片土地开发为条件的开发区。鼓励工业项目向依法设立的国家级和自治区级开发区集中。市、县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进行工业、教育、科技和商贸等项目建设的,选址和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未经批准不得使用开发区的名称。现有各类开发区扩区、改变区位、升级的审批,都要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自治区国土资源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按批准权限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

(六)加强对开发区清理整顿工作的组织领导。清理整顿工作采取市县(区)自查、部门配合、自治区逐个检查,自下而上进行的方法。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开发区清理整顿工作的组织领导。要把清理整顿开发区当作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要组织力量对辖区内各类开发区以及建设用地管理情况进行全面的清查,对发现的问题,要依法主动纠正和处理。各市、县(区)清理整顿工作要在2003年11月底前完成,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清理整顿工作情况。自治区人民政府责成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计委、财政厅、建设厅、经贸委、监察厅、审计厅等有关部门立即组成联合督查组,制定清理整顿的具体标准和政策界限,进行督查和指导,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进一步加强宏观调控、规范开发区发展的政策建议。

二、全面实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

各市、县(区)必须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11号令)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办法》,“凡用于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项目的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与经营性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相配套的各项制度必须尽快建立完善。尚未成立土地收购储备机构的市、县,要抓紧成立.所有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必须从今年7月1日开始进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要坚决纠正违规擅自减免土地出让金和领导干部干预经营性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问题。依法规范经营性土地的出让审批工作。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监察部门加大对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执法监察力度,对违反经营性土地“招拍挂”规定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必须严肃处理。

三、规范协议出让行为,严禁低价协议出让土地

8月1日起施行的国土资源部《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21号令)明确规定:“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缴纳的有关税费之和,有基准地价的地区,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基准地价的70%。”“低于最低价时不得出让。”各市、县(区)必须认真执行国土资源部21号令,严禁低价协议出让土地,协议供地必须提前公布供地方案。协议出让的土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必须先经城市规划部门同意,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对违反规定低价协议出让土地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继续加大闲置土地清查力度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清理城市房地产开发和非农业建设项目建设中的闲置土地,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按照土地管理、房地产管理法律法规,区别不同情况,依法做出处理,闲置时间超过一年不足两年的,责令交纳闲置费,限期开发利用或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耕种,闲置时间超过两年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五、征用土地要依法、合理补偿,切实维护农民权益

经批准的开发区,基础设施可先行配套,具体项目用地要按照招商引资的进度分年度确定用地计划,分批次实施征地,严禁圈占、撂荒农民集体耕地。征用农村集体土地要按法定标准给予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严禁压低补偿标准,严禁拖欠、截留和挪用被征地农民的补偿费用,侵占农民利益。各地要紧密结合实际,努力创新农民安置机制,切实处理好农民的当前和今后的生活生产出路和发展问题,防止农民失地又失业,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