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委、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各开发区党委、管委会:

  近几年来,我市民营经济在优化经济结构、扩大就业、增加财政收入和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成为我市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力量,但发展过程中也存在着政策不配套、环境不宽松、经营规模小、融资渠道少等问题。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加速推动我市民营经济发展,充分发挥民营经济在促进广元跨越式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中的重要作用,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民营经济发展的重大意义

  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必然要求,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要体现,是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培育新的经济增长动能的现实选择,是我市实现发展新跨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战略举措。全市各级各部门要认真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和省委、省政府的《决定》,“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自觉转变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陈旧落后的思想观念,树立“发展民营经济就是发展生产力,支持民营企业就是为人民服务”、“保护民营企业就是保护生产力,发展民营经济就是实践‘三个代表’”的先进思想理念,增强发展民营经济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努力营造“重商”、“扶商”的人文环境和“敢富”、“争富”的社会氛围,用先进的经济思想和经营理念,用创新的体制和灵活的政策,用改革的举措和务实的作风,努力开创我市民营经济发展的新局面。

  二、发展思路和发展目标

  我市民营经济发展的基本思路是:坚持“政治平等、政策公平、法律保障、放手发展”的方针,按照生产要素资本化、资源配置市场化、市场竞争法制化、政府行政公开化的要求,放宽领域、放宽政策、放宽环境,不限发展比例、不限发展规模、不限发展速度、不限经营方式、不限经营规模,努力优化政策、政务、法制、融资四个环境,切实解决平等待遇和权益保护问题,大力扶持科技型、劳动密集型、农产品加工型、生态环保型和外向型五个重点,把发展民营经济同大力推进工业化相结合,同农业产业化相结合,同加快城镇化进程相结合,同对内对外开放相结合,毫不动摇地加快发展。

  全市民营经济发展的总体目标是:量有突破,质要提高,到“十五”末,确保全市民营经济保持每年以20%以上的速度增长,民营经济从业人员年平均增长10%以上,民营经济在全市经济总量中的比重达到50%以上。

  三、营造宽松和谐的政策环境

  充分发挥政策的导向作用、激励作用,调动全市人民发展民营经济的积极性,促进我市民营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级各部门要制定切实有力措施,坚决把省委、省政府《决定》落到实处,不折不扣地把国家和省出台的停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停征农业特产税、开通农产品运销“绿色通道”、减免有关税费等优惠政策执行到位。对我市过去发布的有关政策规定和规范性文件,由市监察局、市行政审批监督管理办公室牵头,市法制办、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工商局、市工商联配合,彻底认真地进行清理,对那些不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文件和规定,该取消的坚决取消,该修改的立即修改。各县(区)党委、政府与市级有关部门要结合自身实际,研究出台具体落实措施,细化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方案,凡是涉及到收取民营经济业主费用的,必须按最低收费标准执行。

  四、打造服务到位、办事高效、支持有力的政务环境

  环境优则民营经济兴,环境优首先体现在政府服务这一载体上。各级各部门要牢固树立“以民为本、管理就是服务、服务即经营成本”的理念,以服务的“提速”与“提质”来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全市要普遍建立公开办事制度,对政府决策、行政管理、公共事务以及登记注册、收费标准、项目报批、经营范围、成果鉴定、人事代理等不涉及国家机密的具体项目内容,因地制宜地设立公示栏、咨询电话,利用政府信息网络、新闻媒体等途径向社会全面公开,提高政务透明度,确保民营企业在办证、信息共享等方面与其他企业享受平等待遇。

  继续精减审批项目,加强后续监管,积极实行“互联审批”,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制定详细的服务流程图,明确每一个环节的责任,形成上下衔接、前后协调、内容清晰的工作流程。统一对外解释法规与政策的具体内涵,保证企业能够随时了解政策变动,细化服务承诺措施。

  认真落实职能部门办事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失职和行政不作为追究制等制度,建立健全政府绩效考核制度,扩大民营经济业主参与绩效评估的途径,健全激励约束机制。通过组织告诫、责令改正、组织诫勉、扣发奖金、末位离岗培训、待岗、末位调整工作岗位、辞退等制度,以及建立向省主管部门定期通报其下属部门工作情况的制度,增强各级干部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切实为民营经济发展服好务的责任心和自觉性。各级各部门要经常深入民营企业开展调查研究,及时了解掌握民营经济的发展情况,认真解决实际问题,为民营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五、建设公正有序的法制环境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规范执法行为,保护民营经济业主的合法权益,是创新民营经济发展环境的重中之重。财政、物价部门要加紧清理各种涉及民营经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对涉及民营经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已经削减的必须坚决削减。建立民营企业负担明白卡制度,对政策性规定的一次性收费、常规性收费和项目报建费等面向社会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干预民营企业的合法生产经营活动,不得违反有关规定随意进入民营企业检查,对必需的检查和执法行为,积极推行联合执法,相关执法部门对同一事项的检查结论实行信息共享,杜绝同一部门多级重复检查或同一项目重复检查。

  加大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力度,从严治理“三乱”。严禁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严禁侵占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合法的财产和经营场所,严禁强制征订各类报刊杂志和强行要求参加学会、协会以及参加评比、竞赛、联谊等活动。加强对违规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性措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等行为的监督查处,对拒不纠正错误行为,歧视民营经济、增加民营企业负担的单位和个人,严肃追究其相关责任。凡是与民营经济发展相关的政府部门,都要建立错案追究制,对错误执法、滥用职权、程序不规范、徇私舞弊的行为,坚决追究相关人员的经济、行政乃至法律责任。市、县(区)要在民营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民营经济发展投诉中心,专门负责受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合法权益行为的投诉,并组织有关单位及时调查核实,并将处理结果向投诉者做出负责任的答复。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办事,积极转变政府职能,加快中介机构脱钩改制步伐,坚决实行政企分开、政事分开,规范行业主管部门监督行为,规范中介机构执业责任,努力建立健康有序的中介市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大力帮助辖区内民营经济业主解决发展中遇到的疑难问题,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严厉打击以次充好和低价倾销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坚决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川委发[2003]14号)和《中共自贡市委自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自委发[2003]34号)精神,促进我市民营经济健康快速发展,现就规范我市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优化政务环境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革审批制度,规范审批行为

  (一)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凡市场能够自主调节解决的,由市场自主调节解决;凡行业自律能够解决的,由行业自律解决;凡企业自主决策范围内的,由企业自主决策;凡能通过事后监督管理解决的,由事后监督管理解决。坚决取消不符合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原则,妨碍民营经济发展,影响公平竞争,以及实际上难以有效发挥作用的审批事项。在2003年9月底前公布市级部门(单位)第三批削减的行政审批事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由市编办编制目录报市政府审定后对外公布。未经批准和公布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不得进行审批。附带收费的行政审批项目,行政审批已经取消的,收费一并取消。

  (二)规范行政审批行为。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由各执行部门制定简明、清晰的流程图,公示审批依据、审批条件、审批要件、审批程序、审批时限、收费标准,并严格规范操作,增强审批的透明度。

  (三)改进行政审批方式。建立联合审批机制,涉及多个部门的审批事项,由主办部门协调有关部门联合审批;同一个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实行“一个窗口”对外服务,提高审批效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民营投资项目,一律由审批制改为登记备案制。

  (四)从严控制新设行政审批事项。凡需新设立审批事项的,由市编办、市政府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论证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否则,一律无效,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彻底解除中介机构与行政机关的依附关系和利益关系。建立自贡市中介机构监督管理办公室,统一管理全市各类中介组织,并对中介组织实施脱钩改制,消除行业垄断。扶持中介机构发展,组建自贡市中介组织联合会,规范中介机构的服务和收费。

  二、规范收费行为,减轻企业负担

  (六)依法收费。行政机关向民营企业收取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以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的规定为依据,部门不得设置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七) 建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公示制度。从2003年起,由市财政、物价等有关部门对涉及民营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每年进行一次清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载明收费依据、项目、范围、标准和单位等内容。各级财政、物价、监察部门对擅自收取费用的,要严肃查处。

  (八)实行亮证收费。严格执行《收费许可证》一点一证制度,并在收费点亮证收费。收费单位必须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者监制的收费票据,按照规定的收费范围、标准收取。对法定以外的各种收费项目,或者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企业有权拒缴。

  (九)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到民营企业报销各种费用;不得向企业摊派、索要赞助、推销物品或者无偿调用企业的人财物;不得将应当由企业自愿接受的咨询、信息、检测、商业保险等服务变为强制性服务;不得强制企业购买指定商品或者接受指定服务;不得违反规定强制企业参加培训、学术研讨、技术考核、检查评比、竞赛、联谊活动和学会、协会、研究会等;不得强行向企业拉广告或者强制企业订购书籍、报刊、音像制品;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谋取私利等。

  三、严格依法执法,保护合法权益

  (十)行政机关对民营企业进行行政执法检查,必须要有法律、法规赋予的检查权。行政机关不得规定罚款指标,不得以创收为目的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对民营企业进行检查,要尽可能组织联合实施,禁止对企业多头检查、重复检查、交叉检查。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企业的执法检查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法律、法规有规定的除外。

  (十一)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对民营企业的检查活动,不得影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检查费用转嫁给企业,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要求被检查企业安置人员,不得接受被检查企业馈赠的财物,不得参加被检查企业提供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不得为本人、亲友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十二)行政机关对民营企业进行执法检查时,应当制作并出具检查通知书。检查通知书应当包括检查依据、事项、期限以及检查人员和负责人的姓名等内容。执法人员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文明执法,自觉接受监督。严禁行政执法人员私自对民营企业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任何形式的检查。严禁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对民营企业进行敲诈勒索或搞吃拿卡要等不正之风。

  (十三)行政机关对民营企业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和“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执行。行政机关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四、推行政务公开,提高行政透明度

  (十四)行政机关应当采取措施,积极推行政务公开。对涉及民营经济发展的重大政务决策,应当通过公开方式广泛征求意见。对关系民营经济发展的重大事项,应当通过新闻媒介等各种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布。建立法规政策说明会制度,涉及民营经济的重要法规及有关政策,由市级有关部门以法规政策说明会等形式,向民营企业传达、解释和说明。

  (十五)拓展政务公开内容。除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明文规定不能公开的事项外,与民营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的各类事项都要公开,重点是公开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办事依据、办事时限、审批条件、程序、结果、服务承诺、违法违纪的投诉处理途径等。

  (十六)完善政务公开的方式。各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原则,采取设立政务公开栏、电子显示屏、利用新闻媒体等灵活多样的形式和现代化手段,真实、完整地公布政务公开的内容,提高政府办事和决策的透明度。行政机关要制作本机关办事指南,准确地载明本机关办公地点、主要职责、办事程序和期限、所需资料、责任人员、联系电话等内容,无偿提供给民营企业查询。行政机关要设置政务公开电话,为民营企业提供投资政策、法律、法规和办事程序等方面的服务。

  (十七)加快建设各级政府网站。市政府统一建立市本级政务信息网,各区县政府也要建立政务信息网。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推行网上申报、咨询、年检、备案、审批等,以提高办事效率。

  五、加强协调服务,创造宽松环境

  (十八)建立能源协调会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水电气等能源协调会,协调解决影响民营经济发展的能源问题,为民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必需的基础条件。对民营企业能源供应和收费标准,与公有制企业一视同仁。能源供应部门计划内停水、停电、停气,要按照服务承诺要求提前通知民营企业。

  (十九)建立银企联系会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民营企业与金融部门的联系会,建立长期银企合作关系,把优化信贷结构和支持经济发展紧密结合起来,为民营企业融资搭建平台,提供服务。

  (二十)建立重大项目跟踪服务制度。由负责市民营经济发展的部门牵头,各职能部门参加,对民营重大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跟踪服务,及时协调解决民营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实际困难。

  (二十一)建立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向民营企业发布国家、省和市的产业政策目录,通报有关宏观经济政策、行业发展前景、地区发展规划、国内外市场动态、项目开发等情况,让民间投资者及时了解投资领域的变化,适时调整投资取向。

  (二十二)建立项目推荐制度。定期向民营企业推荐市政基础设施、国有企业改革、农业产业化经营等投资项目,引导民营企业调整投资结构。

  (二十三)建立民营经济联席协调会议制度。定期分析、咨询论证、解决民营经济发展中的有关问题。

  (二十四)建立担保体系。市、区县都要积极创造条件组建融资担保公司,缓解当前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二十五)依法保护民营经济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黑恶”势力。公安机关要从重从快打击盗窃、抢劫、聚众哄抢生产资料、破坏生产设施、扰乱生产经营秩序以及勒索民营企业钱财、故意伤害民营经济从业人员等违法犯罪行为。司法机关要热情周到地为民营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公正、公开、公平地调解民营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出现的各类纠纷。

  (二十六)采取措施解决民营经济投资者,特别是外来投资者在子女就学、医疗保险等方面的困难,解除民营经济业主的后顾之忧。

  六、加强行政监督,促进依法行政

  (二十七)强化行政投诉中心职能,受理民营企业的投诉,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保障。 各级监察部门要认真受理民营企业的投诉,公开投诉电话,并对投诉事项进行交办、催办、督查和答复。

  (二十八)鼓励、支持民营经济业主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对政府重点部门行业作风进行民主评议,发现违法违纪行为,可以各种方式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投诉或者举报。

  (二十九)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对行政机关的违法、违纪行为,新闻单位要进行监督、曝光。

  (三十)政府法制部门要加强对行政执法机关行政行为的日常监督,每年组织有关部门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作为政府部门工作目标考核的重要依据。

  (三十一)优化经济发展软环境,坚决查处严重影响民营经济发展的违法违纪行为,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要严格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二○○三年八月十二日动,维护稳定的社会治安秩序,确保民营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使其放心经营、放手创业。

  六、努力优化适应民营经济发展的良好的融资环境

  将民营企业纳入政府支持产业发展的各项资金的扶持范围,对民营企业申报符合产业政策的项目给予一视同仁的支持和帮助。坚决取消限制性政策和不合理规定,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现行国有经济的各种财政政策均适用于民营经济。

  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广元市民营经济发展资金。市财政每年安排部分资金,专户存储,专项用于支持民营企业发展。

  组建广元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机构并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对下岗失业人员申请小额贷款提供担保,积极支持下岗失业人员发展民营经济。鼓励具备条件的社会法人尤其是民营企业成立担保机构和开展担保业务。支持私营企业建立互助资金和联保制度,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性融资担保;抓住机遇,尽快建立以财政资金为引导,以民间资金为主体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积极引导、支持运用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形式,集中民间资金转化为民营资本。鼓励、吸引国内外创业资本和民营资本对接,大力招商引资。

  各金融机构要把民营经济作为服务重点,灵活运用各种金融工具和利率杠杆为民营企业服务。鼓励各金融机构积极进行信贷创新,推出新的信贷品种,探索新的信贷途径。积极推行“三包一挂钩”信贷制度,简化贷款抵押担保手续,降低评估费用,杜绝重复评估登记和收费行为。加强民营企业诚信建设,支持金融机构开展信誉担保贷款,对有条件的企业发放信用贷款,试行非权额担保贷款,不断扩大授信额度,优化融资环境。

  七、加大民营企业大户培育力度,建设好民营经济园区

  积极扶持一批市场潜力大、竞争能力强的成长型、科技型、外向型重点民营企业。根据国家经济和产业政策,引导民营经济产业投向,引导私营企业经营战略向科技化发展,建立与其规模、行业能力等相适应的法人治理机构。加强民营企业家队伍建设,采取多种形式,有计划、有步骤地培训民营经济经营管理人才,提升经营管理水平。市、县(区)要突出发展重点,把扶持发展强势民营企业纳入工作规划,每年分别按产业重点扶持一批有代表性、有发展潜力的私营企业,确定领导重点联系,及时组提供政策、信息等咨询,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全方位重点扶持,促进其做强做大。鼓励和支持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以市场为导向整合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加大科技投入力度,培育自主知识产权,争创驰名商标、著名品牌。

  加强民营经济园区建设。以园区为载体,抓好园区环境建设,引导民营企业向园区聚集,推进民营经济发展。市、县(区)要立足自身实际,根据民营经济发展需要,充分利用现有各类开发区,统筹规划、兴建不同类型的民营经济园区,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效率服务,形成亲商、重商、护商的一流投资环境。鼓励支持民营企业进入工业园区,积极引导相同、相似、相关的民营企业,以龙头企业、优势行业和主导产品为依托,以资金、技术和人才为纽带向园区聚集,形成产业链,发挥集聚效应,培育市域经济的“发展极”和“增长点”。

  八、切实加强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加快民营经济发展摆在工作的重要位置,纳入经济社会总体规划,切实加强领导,抓好落实。市、县(区)均要成立民营经济发展领导小组,统筹协调、研究解决民营经济发展中的重要问题,督促、检查、考核工作落实情况。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专门的工作机构,要充实力量,选派得力工作人员。层层建立民营经济发展目标责任制,明确各级党政一把手是发展民营经济的第一责任人,层层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并作为重要工作目标逗硬考核。建立民营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坚持定期召开与民营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的政府部门联席会议,通报有关工作情况,研究解决民营经济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建立领导联系民营企业制度。市、县(区)四大班子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都要联系民营企业,抽出时间深入所联系民营企业调查研究,解决具体问题。新闻宣传部门要加强民营经济发展有关政策的宣传,引导全社会树立“以合法致富为荣,以合法致富为能,以合法致富为强”的观念,形成关心、支持和保护民营经济的舆论环境。各级各部门都必须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为已任,以服务民营经济发展为职责,通力配合,密切协作,努力为民营经济发展服好务,真正形成部门协调一致、各方面配合有力的民营经济发展工作格局,推进我市民营经济发展实现新的跨越。

  中共广元市委

  广元市人民政府

  2003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