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部省属驻淮单位:

市教育局、监察局、财政局、物价局、审计局、纠风办《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收费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三年八月十二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收费的意见
(市教育局、监察局、财政局、物价局、审计局、纠风办)

为认真实践“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进一步密切党群关系,促进全市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规范全市中小学收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规范中小学收费工作的重要意义。中小学收费工作涉及千家万户,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党中央、国务院明确指出,规范中小学收费行为,既是减轻群众经济负担,保持社会稳定的大事,也是加强勤政廉政建设、治理不正之风、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各地、各部门要以“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精神,从严治教,依法行政,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切实抓好规范中小学收费工作。要讲政治,顾大局,力争使今年规范中小学收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二、严格执行学费、择校费标准和招生比例。公办高中每生每学期学费的限额标准为:国家示范高中1250元,省重点高中800 元,市重点高中600元,一般高中450元。招收择校生必须严格执行限分数、限钱数、限人数的“三限” 政策。各公办高中择校生比例最高不得超过该校高中实际招生总人数的20%。对通过银行贷款、异地扩建校舍、招生规模超过1999年实际招生总人数一倍的淮阴中学、淮州中学、淮海中学、金湖中学、马坝中学,招收的择校生最高比例可以不超过该校高中实际招生总人数的35%。上述学校还清贷款后,择校生比例恢复至不超过该校高中实际招生总人数的 20%。根据省有关规定和我市实际,各类公办高中向每个择校生一次性收取的择校费标准为:国家级示范高中不超过25000元,省级重点中学不超过20000元,市级重点中学不超过10000元,一般高中不超过5000元。市区中心城区(清河区、清浦区)公办高中最低录取分数线不低于500分,其余各县(区)最低录取分数线由各地根据招生计划自主确定,报市教育局备案。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应当严格执行省、市规定的收费标准。学生入学坚持相对就近原则,不提倡择校。各类学校收取的捐资助学款应当坚持自愿原则,不得与入学挂钩。民办初中、小学招生办法、收费标准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三、切实加强对中小学收费的监督管理。各学校收取的择校费实行统筹管理,并按照择校收费总额的规定比例(省重点及以上高中20%,市重点及以下高中10%)缴入当地教育主管部门设立的财政专户。在学校偿还贷款期间,由教育主管部门从财政专户中全额返还;缴款学校还清贷款后,由教育主管部门统筹用于薄弱学校建设。返还及统筹资金的使用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要健全和完善收费制度,实行严格的收支两条线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坚决制止和纠正调用中小学学杂费、代办费等用于冲抵工资、平衡财政的做法。物价、教育部门对代办费要确定按照省定的办法合理核定预收标准,并督促各中小学严格执行。各中小学要认真执行学期末公布收支帐目,按实结算,多退少补,补收报批的管理办法,不得随意提高标准。中小学收费要实行公示,实行阳光操作,接受学生及其家长和社会的监督。要畅通群众监督的渠道,发动学生家长评议学校收费行为。市、县(区)教育、物价等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群众投诉问题的调查处理,做到件件有答复,事事有结果。

四、从源头上消除中小学乱收费行为。各地要进一步加大对教育事业的投入,优先保证教育事业的发展,特别是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实施,逐步完善教育投入保障机制。要进一步深化教育改革,积极稳妥地探索“公办民助”“民办公助”等多种办学体制,调整学校布局,优化资源配置,以确保把有限财力集中用在办好义务教育上。要在规范中小学收费的同时,支持各级各类学校坚决抵制各种摊派和搭车收费,并认真查处乱摊派和搭车收费行为。各学校要严格禁止强行向学生推销学具、教辅材料、报刊杂志等行为。

五、不断强化对规范中小学收费工作的领导。要强化“一把手” 负责制,对中小学乱收费问题的治理实行“一把手” 负总责,并把规范中小学收费工作纳入年度教育工作综合督导评估。要强化责任追究,物价、监察等部门对乱收费要坚持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纠正一起,并通过媒体进行曝光。建立收费与评先评优联系制度,对发生乱收费行为的学校和有关人员在评选先进、达标升级和职称评聘中实行“一票否决”。对群众反映强烈的违规收费行为,要按照《淮安市中小学违规收费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规定,严肃追究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力争使规范中小学收费工作真正收到实效,真正让老百姓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