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人民武装部,市直有关单位:

  《益阳市城市民兵工作经费保障办法》已经益阳市人民政府、益阳军分区同意,现予发布施行。

  二00三年八月十二日

益阳市城市民兵工作经费保障办法

  第一条为适应新形势下城市民兵工作和军事工作需要,确保民兵预备役各项任务的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省城市民兵工作的通知》(湘发〔2003〕5号)和《湖南省军区关于湖南省城市民兵工作改革实施方案》(〔2003〕司务动字第2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民兵工作经费,由政府保障为主,企事业单位保障为辅。

  第三条城市民兵工作经费包括以下项目:

  (一)民兵军事训练费;

  (二)民兵政治教育、宣传、文化活动费;

  (三)民兵战备执勤费;

  (四)民兵大项军事活动费;

  (五)民兵装备维修和仓库建设、管理费;

  (六)街道、社区、企事业单位民兵工作经费;

  (七)民兵守护重要目标、维护稳定和其他临时性任务经费。

  第四条城市民兵军事训练经费,纳入市、县两级财政预算,专项用于民兵军事训练期间的补贴、伙食、服装、医疗、交通、水电、通信、训练教(器)材购置、教员聘请等开支。资阳区、赫山区、朝阳开发区的城市民兵训练经费由市财政负担1/3,其他县(市)和大通湖区的城市民兵训练经费由市财政负担1/4,其余部分由各县(市)区级财政负担。

  城市民兵军事训练费按年参训人数人平训练22天、每人每天不低于50元的标准安排。

  第五条城市民兵政治教育、宣传、文化活动经费,由各区县(市)人民武装部和基层武装部据实提出经费开支计划,纳入区县(市)、乡镇(街道)财政预算和企事业单位财务计划。

  第六条城市民兵大项军事活动费,按照一事一办的原则,由同级财政核实安排。

  第七条城市民兵武器装备维修和仓库建设、管理费,由同级人民政府负担,专项用于民兵武器装备仓库建设、警卫和维修人员工资、武器装备及有关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和水电等开支。

  第八条街道民兵工作经费由街道负担;企事业单位民兵工作经费由所在单位负担,计入企业管理费用。

  街道、社区、企事业单位民兵工作经费,专项用于街道、社区、企事业单位人民武装部、民兵连(营)建设和组织开展民兵活动等。

  第九条城市民兵守护重要目标、维护稳定、战备值勤和完成其他临时性任务的经费,本着谁用兵、谁负担的原则,由用兵单位支付。城市民兵完成抢险救灾等急难险重任务的经费,由调兵单位负担。

  第十条企事业单位民兵参加教育、训练活动期间的工资、奖金和福利,由原单位照发。

  第十一条城市民兵工作经费是保障民兵工作的专项经费,应严格管理,专款专用。

  划拨到军事机关的城市民兵工作经费,由军事机关财务部门专项管理,分科目核算。

  第十二条城市民兵工作经费的使用与管理,接受上级军事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的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