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属改制企业:

  为了切实保障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保证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用资产的安全,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改制企业核销和剥离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淮政发[2002]96号)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市属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资产保全范围

  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用的资产是指改制企业在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按照有关法规、政策,经同级财政(国资)、劳动等部门确认,从企业未抵押的有效实物资产(含土地)中一次性计提的职工安置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等各项劳动保障费用。企业剥离的职工安置费用资产的所有权属于职工群体所有,不属于企业法人财产。改制后的新企业仅有使用权,没有处置权。对提供保全的职工安置费资产,必须是剔除或有负债后的净资产方可列入资产保全范围;对有条件一次性结清理顺劳动关系费用的企业,不列入保全范围;对已被金融部门设定抵押、质押、保证等保全措施的资产,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不列入市属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用资产保全范围。

  二、资产保全集体合同的签订

  对未支付给职工并剥离给改制后新企业的职工安置费用,企业必须签订《企业职工安置费用保全集体合同》,以企业的有效资产作为抵押物,对职工安置费用实施资产保全。签订《企业职工安置费用保全集体合同》的程序是:

  1、企业工会采取适当的方式,征求被安置职工的意见,在与企业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起草《企业职工安置费用保全集体合同》。《企业职工安置费用保全集体合同》文本必须明确规定企业所欠各类职工安置费用总额、偿还期限和方式、用于抵押职工安置费用的具体有效资产及价值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2、经上级工会同意后,由企业工会主持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审议《企业职工安置费用保全集体合同》,并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对其进行表决,经三分之二以上多数职工(代表)通过,《企业职工安置费用保全集体合同》文本方可生效。

  3、企业法定代表人与企业工会主席分别在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企业职工安置费用保全集体合同》以及《房地产抵押合同》上签字,并在厂务公开栏内公布合同文本。

  4、《企业职工安置费用保全集体合同》以及《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由企业将合同文本报送市劳动保障、财政(国资)、国土、房管、金融、工会等有关部门备案,办理有关资产保全手续。

  三、资产保全集体合同的变更

  在《企业职工安置费用保全集体合同》有效期内,如企业已支付了部分职工安置费用,合同约定的职工安置费用总额减少,企业法定代表人与企业工会每年初可以按照上述签订集体合同的程序,对原集体合同文本进行变更,并签订补充协议,作为原集体合同的附件,报送上述有关部门备案,同时完善变更资产保全的有关手续。

  四、保全资产的管理

  因企业改制被保全的用于安置职工的资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其产权关系,除将其抵押、质押给企业职工外,一般情况下不得用于其它方面的抵押或担保。如遇企业生产经营确需动用这部分被保全的资产贷款抵押或担保,企业法人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后,方可办理有关资产限期解押手续。解押以后,企业法人应在限期内及时还贷,主动对职工安置费用资产恢复保全。

  五、关于市属改制企业理顺劳动关系费用处理

  市属企业资产状况千差万别,理顺劳动关系费用丰欠不等,在改制过程中,为了保障职工权益,对市属企业改制理顺职工劳动关系费用的处理进一步明确如下规定:

  1、市属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改制时,有净资产的,可以在净资产中予以提留;无净资产的,可以在企业的有效资产中予以提留;无净资产或净资产不足部分可以用国拨土地出让金予以补足。

  2、可以由企业的主管部门在系统内用公有资产出让收入、国拨土地出让金中予以调剂。

  3、可以用市属企业改制专项基金适当弥补。

  4、可以用改制后的新企业在今后年度新增的租金、规费和新增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以财政支出的方式逐年补齐。

  本文适用于2002年1月以后实施改制的市属企业。

二OO三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