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现将《兰州市200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货物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全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部门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和相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购买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门槛价”以上(含“门槛价”,下同)或未设“门槛价”的项目,以及限额标准以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均依法实施政府集中采购。未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门槛价”以下的项目以及限额标准以外的项目,由各部门单位实行分散采购。

  二、集中采购目录中通用采购项目和有特殊要求的专用采购项目,分别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部门统一负责实施,任何部门单位不得通过化整为零、分解整体项目、增加采购批次等手段规避集中采购。鉴于我市部门集中采购目前尚不成熟,部门集中采购业务须委托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认定的代理机构代理采购。因特殊原因,确实不宜参加集中采购而需自行采购的,须经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并依法接受监管。

  三、对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各部门单位应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编报政府采购计划,具体编制办法和报送时间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办理。在项目采购实施前,应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报送具体采购项目的实施申请,并接受全过程监管。各县区、各部门要按统一规定及时向市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报送所属单位的采购执行情况。

  四、政府采购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各级财政部门应单独设立“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具体运作按各自的相关规定办理。

  五、为了增强政府采购工作透明度,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要求,所有政府采购信息必须在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公布。《兰州日报》、甘肃省政府采购网(www.gszfcg.gansu.gov.cn)为我市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

  六、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情况将作为财政监督、审计检查和行政监察的重要内容。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工作,依法严肃查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

  七、本目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三年八月十一日

  兰州市200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货物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A.通用采购项目

  (一)货物类

  1、电器设备。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电视机、电冰箱、摄影摄像器材、空气调节设备。

  2、办公自动化设备。包括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速印机、投影机、扫描仪。

  3、家具。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办公家具和宿舍家具。

  4、专用设备。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网络设备(服务器、路由器、交换机、调制解调器、其他网络设备)、医疗设备和器械、教学设备、广播电视设备、电梯、锅炉。

  5、制装。

  6、交通工具。包括轿车、卡车、越野车、载客汽车、专用汽车(工程汽车、工具汽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通讯和广播用车、皮卡洒水车、道路清扫车、垃圾车、其他专用汽车)、摩托车。

  (二)服务类

  包括车辆维修、加油、保险、会议定点服务、银行代理服务、标准应用操作软件。

  B.有特殊要求的专用采购项目

  对本部门单位有特殊要求且具有批量的采购项目,原则上实行部门集中采购。

  (一)货物类。3万元以上(含3万元)的办公用房和宿舍用房、救灾物资、防汛物资、抗旱物资、农用物资、储备物资、燃料、药品、计划生育设备、消防设备、警察设备和用品、文艺设备、体育设备。部门拟订由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专用采购项目。

  (二)工程类。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公用房建设和宿舍建设、装饰、维修工程。部门拟订由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工程项目。

  (三)服务类。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本部门单位信息管理系统开发及维护、印刷、出版。部门拟订由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专用服务项目。

  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各部门单位自行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但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执行。具体限额标准为:10万元以上单项或批量采购货物和服务的项目,15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

  限额标准的计算方式,由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采购,以财政预算资金为准;配套资金项目以项目总金额为标准;多次采购项目按照本年度本部门单位的采购总量为准。

  复合采购项目,即一个采购项目含货物、工程或服务两个以上的采购项目,按照占采购资金比重最大的项目确定其属性。

  三、政府采购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或者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10万元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政府采购工程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规定的限额标准为门槛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