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昌县、金川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省属在金有关单位:

《金昌市大气污染防治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方案》已经市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金昌市大气污染防治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方案

为了切实做好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划定方案的通知》(环发[2002]164)和《关于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限期达标工作的通知》(环办[2003]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及《金昌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一、划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二)《国务院关于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划定方案》

(三)《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划分高污染燃料》的通知

(四)《金昌市二氧化硫控制区综合防治规划》

(五)《金昌市大气污染综合防治方案》

二、划定原则

(一)以《国务院关于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划定方案》提出的控制目标为依据。到2005年,市区空气质量达到三类区标准,即二氧化硫和可吸入颗粒物年均值分别达到0.1mg/m3和0.3mg/m3。

(二)确保《国务院关于批准加入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城市》和《金昌市大气污染综合防治方案》中各项政策和措施的实施。

(三)防治大气污染的措施应体现技术经济可行性,有重点、有项目、有资金投入,分阶段实施。

(四)优先保护居民集中区,充分考虑大气环境质量现状、环境容量、气象条件等因素。

(五)与城市总体规划的主导功能相统一以及充分利用现行行政区界或自然分界线。

三、划定高污染燃料标准确无误。

依据高污染燃料划定标准,结合我市实际,确定的高污染燃料有:

(一)污染物燃料中污染物硫含量大于或等于2%、含灰量大于或等于25%的原(散)煤。

(二)可直接燃用的秸秆、枯叶、橡胶、沥青、垃圾等废弃物。

四、划分范围

整个大气污染防治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市区建成区为限,包括辖区内的居民区、文教区、商业区、工业区和农村,总面积34.9平方公里,见图1.1。

河雅路以西,贵阳路、兰州路、北京路、武威路、永昌路以东所围成的工业区为三类环境空气质量保护区,面积4.5386平方公里(如图1.2所示的斜线区)。除此之外的所有区域均为二类环境空气质量保护区。

五、禁燃区污染防治及保障措施

(一)禁燃区污染防治措施

1、认真落实《金昌市二氧化硫控制区综合防治规划》,结合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调整,调整污染源布局,引导和扶持有利于高污染燃料及二氧化硫污染控制的各类产业发展,严格控制新、改、扩建项目中采用高污染燃料的项目建设。

2、加快城市集中供热步伐,改变市区供热格局。使市区集中供热率要达到93%,禁止焚烧枯枝烂叶、生活垃圾等污染行为。加强集贸市场及饮食网点的管理。联合相关部门对集贸市场逐步实行"无烟集中点火,分散取火",规范沿街烧烤摊点,减轻烟尘污染。

6、制定有关规章和政策,逐步推行烟尘控制区和无煤区计划,减少煤炭使用量。大力推广无污染、少污染产业和清洁生产。确定推行清洁生产的试点企业,逐步使市区重点骨干企业转向实施清洁生产。同时,大力推广使用电能、太阳能等清洁能源。制定完善用电、太阳能优惠政策,主要推广蓄热式电锅炉、电热膜分户采暖及天然气热、电、联产等新技术。

(二)禁燃区保障措施

1、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增强治理大气污染的责任感,实行大气环境质量领导负责制,把禁燃高污染燃料工作纳入全市大气环境质量达标计划,确保任务的完成。

2、切实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实行部门领导负责制,及时研究和解决基础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保证禁燃工作的顺利开展。

3、防治工业源污染措施,由市环保局协同市计委、经贸委、工业企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工业企业禁燃工作。煤炭市场,由市煤炭管理局负责控制高污染燃煤的销售。由市发展计划委及市建设局、市经贸委等负责组织实施城市能源结构的调整。由金川区政府负责实施控制城区焚烧秸秆、枯叶、橡胶、沥青、垃圾等污染行为。

4、市环保部门做好禁燃工作的统一计划监督管理,并在冬季采暖期间,加大对燃煤炉、窑设施的监管。大力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活动,不断提高市民的环境意识,动员广大市民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5、加强群众性监督和新闻舆论监督,提高公众参与的积极性,听取和解答群众关心的问题,对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批评或曝光。并通过新闻媒体,定期公布企业污染现状和污染治理进度,强化社会监督。

6、严格执行国家、省环保方面的经济政策,对所有排污单位严格污染物排污收费措施,以经济手段督促禁止燃烧高污染燃料。

7、加大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城市绿化、城市保洁等项目的投资。引进先进环保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大气污染防治能力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