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全面推进城市化进程,加快建立新的住房供应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精神,结合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认真制定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加强建设计划管理

  各市、县要根据中低收入家庭的购房支付能力、需要保障的范围,建设用地可供数量、当地房价水平等具体情况,科学制定本地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经济适用住房计划必须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自下而上逐级上报,经批准后,自上而下逐级下达执行。各市、县未经上报批准自行下达的经济适用住房计划,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土地征用和减免税费的手续。

  二、切实保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

  要逐步建立和完善经济适用住房用地专项储备制度,强化政府利用土地供应一级市场调控房价的职能。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要优先划拨,统筹安排,在城市总体规划的住宅用地中,保证每年有足够数量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要减少土地供应的中间环节,降低建设成本,防止炒卖土地、暗箱操作、哄抬地价等现象的发生。凡作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征用的土地,不得擅自改作其它经营性用途,否则,土地管理部门有权收回已征用土地。

  三、严格执行经济适用住房优惠政策

  经济适用住房的扶持政策是政府为中低收入家庭实施“民心工程”的重要内容。各市、县人民政府对于列入经济适用住房计划的项目,要确保各项配套优惠政策的落实,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已出台的各项收费政策,全面清理开发建设和销售环节的各种不合理收费,降低开发建设成本、减轻群众购房负担。对于国家和自治区已明令禁止的收费项目,各地不得继续征收或变相征收,仍在继续征收或变相征收的,一经发现,各市、县主管部门要依法严厉查处,坚决予以纠正。

  四、鼓励骨干开发企业积极参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经济适用住房属微利商品房,要按市场规律组织建设。通过企业平等竞争,培育一批经济实力强、管理水平高,社会信誉好的骨干企业开发建设经济适用住房。要发挥骨干企业的技术优势和规模优势,降低成本,提高质量,为社会提供名符其实的既经济又适用的大众住房。

  五、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审批管理工作

  各市、县要规范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工作,进一步制定和完善销售管理办法,每年要确定公布一次可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居民家庭的收入界限。在对家庭收入进行严格审核的基础上,经济适用住房要优先出售给具有本地城镇户口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中的无房和住房困难职工以及城市低保户、下岗职工、残疾人、军烈属等。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明确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审批程序,对购房对象严格审核,加强监督。购买两年以上的经济适用住房允许上市交易,但售房者不准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要防止投机炒房,从中牟利,把经济适用住房的优惠政策真正落实到需要保障的中低收入家庭。

  六、严格控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

  要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调控,按照国家对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构成的规定,兼顾地段、结构和住宅产业升级等情况,区别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指导价格。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要严格限定在指导价格以内。单位利用自用土地组织本单位职工集资建设的住房,原则上按建造成本价销售,且不得低于当年度经济适用住房指导价格下限。物价、房改部门在审定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时,要按保本微利的原则,着重从建设成本上进行审核,严格控制成本因素,将管理费限定在2%以内,利润限定在3%以内,使房价与广大中低收入家庭的实际承受能力相适应。经济适用住房指导价由有定价权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改等部门按照国家、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在项目开工之前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七、多渠道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

  继续鼓励工矿区和企事业单位利用自用土地,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建设用地计划的前提下,组织职工集资、合作建房,多渠道、多层次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集资建房要按全额集资,不再搞部分集资,经批准可列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计划,其出售对象只限于本单位无房产和住房困难户,不得外销盈利。

  八、控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标准和购买标准

  各市、县应根据基本保障的原则,结合中低收入居民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套型和建筑面积,满足住户居住需要。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面积标准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调整城镇干部职工住宅面积标准意见>的通知》(宁政发[1999]120号)规定执行,超面积标准部分,按商品房价格出售。按商品房价格出售的面积部分,补交已减免的费用。

  九、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全过程的管理

  各级计划、建设、房改、国土、监察等相关部门要从经济适用住房的立项、征地、规划设计、招投标、税费减免、施工管理、竣工综合验收和销售等方面加强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增加工作的透明度,保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健康、有序发展。

  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住宅设计的技术规范,提高住宅建设整体水平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建设要严格执行国家《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采用招投标、方案竞选等方式,优选规划设计方案,并按程序报批。建筑安装中要积极推广先进、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降低能耗,提高住宅建设的整体水平。

  十一、加快落实住房补贴,大力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提高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能力

  各市、县要在开展住房清理,全面建立职工个人住房档案的基础上,落实住房补贴资金来源,制订切实可行的住房补贴方案,加快推进住房分配货币化。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大力推进个人住房贷款的发放,简化个人贷款发放手续,放宽贷款申请条件,实行“一站式”服务,满足中低收入居民家庭的贷款需要,提高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消费支付能力。

  十二、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工作的领导

  各级政府一定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重要性的认识,加强领导,按照“合理规划、政府主导、多方参与、政策到位、微利销售、群众满意”的原则,坚定不移地加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力度,切实落实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各项政策规定,制止和纠正各种违规违纪行为,真正体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