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各县(市、区)财政局:

  为加强我市政府采购咨询、评审专家管理,便于社会监督,确保政府采购规范运作,现将《绵阳市政府采购咨询、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八月十一日

  绵阳市政府采购咨询、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政府采购咨询、评审专家的聘请管理工作,确保政府采购规范运作和廉洁、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绵阳市政府采购咨询、评审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和要求:

  1、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六年,具有中、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技术水平。

  2、具有一定的招投标理论知识和较丰富的实践经验,或在其技术领域享有一定荣誉或超长技能。

  3、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秉公守法,能自觉遵守评标纪律及规则。

  4、服从政府采购招标人的统一安排,自觉接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及纪检、司法等部门的监督。

  5、近三年内无违法违纪记录的。

  第三条 绵阳市财政局是本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本级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绵阳市政府采购中心受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委托,依法对参加本级政府采购的咨询、评审专家进行审查和登记。

  第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所列条件的专家,可以向市政府采购中心自荐,也可以由所在单位或有关专家推荐,并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1、《绵阳市政府采购咨询、评审专家资格审批表》。

  2、资格证书。

  3、个人成就,包括学术论文、科研成果、发明创造等。

  4、本人身份有效证件。

  第五条 对经市政府采购中心审查、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确认的具有相应资格的专家,由市政府采购中心颁发给《绵阳市政府采购咨询、评审专家聘书》,聘期两年。

  第六条 凡已被财政部或四川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聘为咨询、评审专家的,可凭有关证明材料或证书直接向市政府采购中心备案,经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确认后,聘为绵阳市政府采购咨询、评审专家。

  第七条 对已取得绵阳市政府采购咨询、评审专家资格的成员,原则上每两年核验复审一次,符合条件需要继续聘用的,办理续聘手续。

  第八条 市政府采购中心对取得绵阳市政府采购咨询、评审资格的专家,依据个人特长及相关资料分类建立政府采购咨询、评审专家库。

  第九条 每次政府采购活动,本着专家对口的原则,由采购人或市政府采购中心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每次抽取的专家人数不得少于项目评审、竞争性谈判、询价小组(委员会)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条 进入评审、竞争性谈判、询价小组(委员会)的专家,原则上为一单位一人,确因特殊情况,需在一单位聘请两名专家的,需按规定程序报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对担任评审委员会成员的专家,采购中心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一定报酬。

  第十二条 《绵阳市政府采购咨询、评审专家聘书》是持证人参加本级政府采购咨询、评审活动的凭证,持证的专家有权获得本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或政府采购中心提供的有关政府采购信息,担任有关政府采购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或提供其他咨询服务。

  第十三条 绵阳市政府采购咨询、评审专家应以科学、诚实、客观、公正的态度进行评审和咨询活动,在评审工作中不受任何机构和个人的干扰,独立地提出评审意见。

  第十四条 绵阳市政府采购咨询、评审专家不得参与同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项目的咨询或评审活动,受到邀请的,应主动提出回避,因事先不知情而参与的,获悉情况后应立即申请回避。

  第十五条 绵阳市政府采购咨询、评审专家应按有关制度规定进行相关的业务活动。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政府采购咨询、评审专家资格,收回所发聘书,十年内禁止在本市从事政府采购项目的咨询及评审工作,并在公开媒体上公布:

  1、损害政府采购当事人正当权益及国家利益的。

  2、违反国家、省、市有关廉洁自律规定,私下接触参与竞争的供应商或收受有关业务单位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3、担任评审或咨询工作中违反规定向他人透露采购项目评审办法或其他信息的。

  4、专家之间私下互相达成一致意见,违背公正、公开原则的。

  5、以政府采购咨询、评审专家名义,从事有损于政府采购形象活动的。

  6、受纪检、监察等部门通报及处分的。

  7、被检举并经绵阳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核实,不符合第二条评审专家条件的。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办法聘请省级或本级政府采购咨询、评审专家,并相应建立本级政府采购咨询、评审专家库。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绵阳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