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了有效控制非典型肺炎疫情,协调全区非典型肺炎控制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非典型肺炎应急处理预案(试行)》,请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非典型肺炎(严重急性呼吸道综合征)是指目前病原尚不明确,有一定传染性的急性呼吸道传染病,临床主要表现为肺炎。大量的流行病学调查结果提示,该病的传播方式可能主要是通过近距离空气飞沫传播,以及接触病人呼吸道分泌物和密切接触造成传播,人群对该病普遍易感,严重威胁着人民的身体健康。2003年初以来,我国广东省部分地区发生该病流行后,我国政府采取了积极的防治措施,有效的控制了疫情的蔓延。截至目前,全国有7个省,市、自治区有病例报告,我区尚无病例报告。为了贯彻《卫生部关于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严重急性呼吸道综合征)列入法定管理传染病的通知》和《卫生部疾病控制司关于发布非典型肺炎防治有关技术方案的通知》的精神,预防控制非典型肺炎在宁夏的传播和蔓延,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预案。

  一、组织领导

  为了迅速高效地开展非典型肺炎应急工作,保证各项预防控制措施的顺利实施,成立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牵头,卫生、财政、教育、公安、广电、交通等部门组成的非典型肺炎防治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各部门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在协调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快速反应,密切协作。各市县人民政府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机构,负责辖区内的临床诊治与疫情处理等工作。

  二、卫生部门职责

  卫生部门负责非典型肺炎的诊断、医疗救护、疫情发布、疫情调查处理、资料收集分析、样品采集检测、消毒和卫生知识宣传工作。自治区卫生厅成立非典型肺炎防治领导小组和专业技术指导工作组,负责组织和指导全区防治工作。

  (一)医疗救治

  1.疫情监测建立全区非典型肺炎监测系统。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设立发烧病例门诊,对起病急、以发热为首发症状的病例实行首诊负责制,发现可疑病例及时隔离,诊断治疗的同时以最快捷的方式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防疫站)。

  2.临床救治县级以上综合医院应设立传染病隔离病房,储备必要的药品,组建非典型肺炎治疗小组,积极开展非典型肺炎救治工作。县级以下医疗机构发现可疑病例后,及时就近将病例转至县级以上综合医院。疑似和临床诊断病例原则上就地治疗,如果确需转诊,需专用救护车运送。参与治疗的医护人员应做好个人防护,避免医源性感染的发生,对病人的排泄物、接触过的物品,在疾控部门的指导下进行严格的消毒处理。

  在自治区境内发现非中国籍的疑似或临床诊断病例,须送宁夏医学院附属医院传染病科诊治。

  对因非典型肺炎死亡的尸体立即消毒,就近火化,医疗卫生防疫机构必要时可对尸体进行解剖,做进一步的医学检查。

  (二)疫情控制

  1.疫情报告

  加强全区非典型肺炎疫情报告管理工作,及时掌握疫情动态,为控制疫情争取时间,对非典型肺炎疫情实行电话和每日网络报告制度。各市县疾病控制中心(卫生防疫站),在辖区内发现疑似或确诊病例后,立即通过电话和疫情网络报告自治区疾病控制中心,自治区疾控中心接到报告后以最快捷的方式报自治区卫生厅非典型肺炎防治领导小组,无病例发生时,每日17:30前通过疫情网络进行“零”病例报告。自治区疾病控制中心综合业务科和传染病防治科每天17:30,将当天全区各市县的报告情况汇总后,报自治区卫生厅非典型肺炎防治领导小组。

  2.流行病学调查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防疫站)负责非典型肺炎的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接到疑似和临床诊断的非典型肺炎病例报告后,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防疫站)严格依照“非典型肺炎病例流行病学调查提纲(试行)”,在4小时内进行核实诊断及个案调查,对于暴发疫情病例要重点调查职业史、禽畜接触史和类似病例接触情况,根据调查情况做出分析总结,并提出预防控制措施,评价控制效果。

  3.消毒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防疫站)负责消毒药品的储备和有关场所的消毒工作。依据“病人住所及公共场所的消毒(试行)”、“各种污染对象的常用消毒方法(试行)”和“医院消毒隔离工作指南(试行)”实施消毒和消毒指导工作。医疗机构在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防疫站)的指导下负责本单位的消毒工作。

  4.检验检测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防疫站)和各级医疗机构负责非典型肺炎样品的采集和检验检测工作,不具备采样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由上一级部门协助采样。暂不能开展的检验检测项目,应保存样品送国家CDC检测。

  5.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

  发生临床诊断非典型肺炎病例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防疫站)对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

  6.隔离

  提高急诊、门诊工作人员的认识,掌握非典型性肺炎的临床症状、诊断标准、治疗原则和防护措施,及时发现病人,避免漏诊、误诊。医院应设立相对独立的发热病人诊室。一旦发现非典型肺炎或疑似病人应立即收治到专门的留观室,专门的留观室必须与其他留观室隔离。

  传染病病区应通风良好,独立设区,专门病区分清洁区、半污染区、污染区,与其它病区隔离,无交又,并保持一定距离,病人在隔离区内不许随意走动。

  医护人员工作时需穿隔离衣、戴12层以上棉纱口罩、帽子、鞋套,工作服不能随意带出工作区,4小时更换一次隔离衣、帽、口罩、鞋套。

  进入病区的工作人员、探视人员应戴12层以上棉纱口罩、帽子,鞋套、穿隔离衣,住院病人需戴口罩,严格隔离,严格管理,不得随意离开病区,严格探视制度,做好个人防护。

  严格探视制度,不设陪护,不得探视,疑似与确诊的非典型肺炎病人要收入不同的病房。经医院确诊的病人暂停上班,并隔离治疗,严格限制其活动范围,禁止探视,疑似病人也应进行隔离,在明确诊断前,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对密切接触者,实施必要的卫生处理和预防措施。

  7.宣传教育

  与宣传部门和大众媒体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运用多种形式开展防病知识宣传,使广大人民群众了解非典型肺炎的传播途径和预防措施,正确认识非典型肺炎的危害,增强个人的防病意识和心理承受能力,维护社会安定,促进经济建设。

  8.积极开展合作

  加强与中国CDC及兄弟省市卫生部门的合作,及时了解非典型肺炎防治进展情况,提高宁夏诊断治疗、预防控制水平。

  三、其他部门职责

  (一)财政部门

  做好非典型肺炎疫情应急资金的划拨,给予各项防治工作充足的资金保证。

  (二)教育部门 在学生中开展防病知识宣传教育,特别是有关非典型肺炎的知识宣传,并通过学生向社会传播相关知识,协助卫生部门指导和督促学校的消毒和登记等工作。

  (三)宣传部门

  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发挥舆论导向作用,与卫生部门密切合作,积极宣传防病知识,提高人们的自我防护意识,做好非典型肺炎疫情处理的宣传报道。

  (四)公安部门

  发生非典型肺炎暴发流行后,协助卫生部门做好隔离、设卡以及疫区的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五)经贸部门

  负责调运、提供疫情处理所需的药品、器械和设备。

  (六)药监部门

  负责控制疫情所需治疗、预防等所有药品质量的监督保证。

  (七)计委、物价部门

  负责控制疫情所需治疗、预防等所有药品价格的稳定。

  (八)交通运输部门

  交通、铁路、民航等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做好交通卫生检疫工作,发现可疑病例采取“留验”措施并及时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防疫站)。优先运送疫情处理人员、药品和器械。

  (九)信息产业部门

  负责协调相关电信运营企业,保证疫情控制期间的通信畅通。

  (十)涉外部门

  外事、外经贸、海关、旅游等部门的正常工作因疫情受到影响时,由各市县人民政府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解释说明。

  (十一)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

  负责营区内的非典型肺炎监测、疫情处理任务,并协助和支持地方做好疫情处理工作。

  四、预案启动条件

  当自治区境内发现首例非典型肺炎病例时启动预案,发现首例疑似非典型肺炎病例时,是否启动预案,由“协调小组”决定。

  五、经费支持与物资储备

  各级人民政府设立专项经费,用于非典型肺炎的预防控制工作,制定药品、器械、防护设施等物资的储备方案。各有关部门配备必要的交通、通讯工具,及现场医疗救护设备和消杀灭药械、个人防护用品,建立网络化管理机制,统一调配保障供应。

  六、评估和总结

  非典型肺炎疫情处理结束后,各部门在两周内向领导小组提交工作报告,卫生部门对疫情处理过程和结果进行评估,并及时总结经验教训,提出建议。

  七、奖励与处罚

  对非典型肺炎应急处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有失职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根据造成损失和影响的严重程度,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