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法规规章备案条例》、《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省政府第119号令)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全国、全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会议精神,现就我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认真开展和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提出的“依法执政”,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和保证政令畅通的一个重大政治问题;是促进依法行政实行行政层级监督的重要方式;也是法律赋予各级政府的基本职责和政府实行领导和监督的重要形式;健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更是优化丽水投资环境,加快经济和社会跨越式发展的重要措施。各级领导思想要重视,工作要负责,切实抓好落实。

  二、严格执行备案审查制度的各项规定,不断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在本行政管辖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文件,都属于规范性文件,不管文件的形式如何,制定机关如何,都应当按照规定报送备案审查。

  三、严肃落实备案审查结果,确保有错必纠。各级政府、各单位制定规范性文件,应由主要领导签发,并以单位名义向外行文。要坚持“有件必备、有错必纠”方针,切实做好备案审查工作。要按照法律、法规和省政府规章的规定,采取各种措施强化备案责任。依照法律法规和WTO规则,未经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不能作为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的依据实施;对擅自设定行政审批、行政收费、违法设定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以及实行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影响和阻碍统一市场形成和丽水投资环境等问题的,该通报的要通报、该撤销的要予以撤销,同时,要建立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四、要积极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上报工作。今后凡是各级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都必须在颁布一个月内,一式五份连同软盘向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报送备案,经备案审查后,集中在“中国丽水”政府门户网向全社会发布。

  二○○三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