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市档案局《关于加强全市开发区(工业园区)档案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八月十一日

  关于加强全市开发区(工业园区)档案工作的意见
(市档案局 二○○三年七月十日)

  为科学地管理全市开发区(工业园区)的档案,充分发挥档案在开发区(工业园区)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国家《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浙江省实施〈档案法〉办法》以及《浙江省开发区档案管理实施细则》(浙档〔1998〕6号)的规定,现就加强全市开发区(工业园区)档案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发区(工业园区)档案工作的重要性

  各级开发区(工业园区)档案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开发区(工业园区)改革开放、建设和发展的真实记录。档案工作是各级开发区(工业园区)一项重要的职能工作,是开发区(工业园区)主要职能活动的反映和体现。做好开发区(工业园区)档案工作不仅是贯彻《档案法》的需要,也是维护开发区(工业园区)真实历史面貌和保证开发区(工业园区)持续发展的需要。目前,我市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开发建设速度不断加快,但档案管理工作比较薄弱,尤其是档案规范化管理问题较多,为此,各级开发区(工业园区)要本着“对历史负责,为现实服务,替未来着想”的高度责任感,投入必要的精力和财力,积极主动地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开发区(工业园区)档案规范化管理工作。

  二、加强对开发区(工业园区)档案工作的领导

  各级开发区(工业园区)要切实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工作列入开发区(工业园区)建设和发展规划,明确分管领导,配备适应档案工作需要的专兼职档案人员,解决必需的库房和保管设备,确保档案工作与开发区(工业园区)建设同步发展。

  三、切实抓好开发区(工业园区)档案业务规范化建设

  各级开发区(工业园区)都应建立综合档案室,建立健全各项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归档范围,实行各种门类、载体档案的集中统一管理,按照国家标准,加强档案业务建设,推进档案目标管理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做好档案开发利用工作。同时还要加强对所属职能部门及企事业单位、居委会等档案工作的检查、督促和指导。

  四、认真做好开发区(工业园区)档案的收集工作

  开发区(工业园区)档案形成于各个职能部门,各级开发区(工业园区)综合档案室要认真做好收集工作,国土、规划、工商、人事劳动等部门在开发区(工业园区)的派出机构要收集管理好在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作中形成的档案,各级开发区(工业园区)从方便利用的角度出发,可收集保留上述部门文件材料的一套复制件。同时,在工作中,各开发区(工业园区)及市级相关部门的派出机构要本着档案信息资源共享的原则,做好档案开发利用工作,以提高工作效率。

  五、加强对开发区(工业园区)档案工作的监督指导

  各级开发区(工业园区)档案工作在各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下进行,各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重视和加强对开发区(工业园区)档案工作的督导,定期检查,使开发区(工业园区)档案工作尽早走上规范化、法制化建设轨道。各开发区(工业园区)也应加强对进区企业、事业单位档案工作的督导,督促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档案工作法律法规和业务标准、技术规范,确保档案管理的规范化。

  附件:

开发区(工业园区)文件材料归档范围

  一、综合类

  (一)开发区(工业园区)召开的主任会议、行政会议、支部会议及其他综合性会议材料;

  (二)开发区(工业园区)党、政、工、团工作计划、总结、会议记录;

  (三)开发区(工业园区)编印的简报、信息、大事记;

  (四)开发区(工业园区)代上级部门草拟并被采用的文件材料;

  (五)开发区(工业园区)制订的工作职责、办公制度、条例、规定;

  (六)开发区(工业园区)处理人民来信来访、答复人大政协议案建议提案的材料;

  (七)开发区(工业园区)在对外宣传、外事接待活动中形成的材料;

  (八)开发区(工业园区)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各种合同、协议;

  (九)开发区(工业园区)在党政干部任免、奖惩、职称评聘、人事调动、离退休、定编设岗及机构设置中形成的材料;

  (十)开发区(工业园区)在人员工资调整、晋升中形成的材料;

  (十一)开发区(工业园区)的党员干部、组织人事年报及花名册;

  (十二)开发区(工业园区)编制的关于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计划发展战略等材料;

  (十三)开发区(工业园区)执行的各种特殊政策及在政策研究工作中形成的材料;

  (十四)开发区(工业园区)在财税、工商管理工作中制订的条例、政策及其他有保存价值的材料;

  (十五)开发区(工业园区)财产、物资、档案移交凭证、清册;

  (十六)其他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

  二、规划类

  (一)开发区(工业园区)在规划管理工作中形成的规定、详细规则等文件材料;

  (二)开发区(工业园区)规划的图样及文字说明;

  (三)开发区(工业园区)在规划审批、建设项目选址等工作中形成的材料;

  (四)违章建筑的处理材料。

  三、土地管理类

  (一)土地管理工作的规定、政策;

  (二)土地出让、转让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三)土地征用审批、划拨和各种补偿协议、委托评估书等材料;

  (四)土地出让金收缴结算凭证;

  (五)有关土地统计年报。

  四、基建管理类

  (一)基建管理的规定、政策;

  (二)基本建设计划;

  (三)召开基建工作会议材料;

  (四)开发区(工业园区)有关设计、施工、质监方面的规定;

  (五)每个工程项目从筹备到设计、招标、施工、竣工验收等全套材料,主要有:

  1、项目建议书、设计任务书及审批文件;

  2、选址报告、征地文件;

  3、水文、地质、地形、气象、勘察、环保等基础材料;

  4、工程预、决算材料;

  5、工程招、投标书,设计、施工、监理等协议,规划、建筑许可证,施工图会审记录、开工记录;

  6、各种施工、监理记录、总结;

  7、设计、施工变更联系单;

  8、原材料试验记录;

  9、工程质量评定材料、隐蔽工程验收材料;

  10、竣工报告、竣工验收会议材料,全套竣工图及工程交接证书。

  五、项目招商类

  (一)开发区(工业园区)制订的项目管理规定、政策;

  (二)开发区(工业园区)在招商活动中形成的材料;

  (三)项目(包括外资、合资、内资)引进过程中形成的整套材料,主要有:

  1、项目意向书、洽谈记录;

  2、项目建议书;

  3、营业执照、法人证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银行资信材料;

  4、立项报告及审批文件;

  5、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

  6、环保意见书、特殊行业管理意见、名称核准通知书;

  7、合同、章程、董事会名单及批复;

  8、企业申请书及批准书;

  9、其他有关材料。

  六、会计类

  (一)各类会计报表、帐簿、凭证;

  (二)其他有关材料。

  七、声像类

  (一)上级领导及社会知名人士在开发区(工业园区)视察、访问、检查、指导工作中形成的声像材料,开发区(工业园区)领导参加的重要活动的声像材料;

  (二)记录开发区(工业园区)基本情况及原来地形、地貌及社会状况的声像材料;

  (三)开发区(工业园区)各种重大活动的声像材料;

  (四)开发区(工业园区)获奖证书、奖杯、锦旗的照片、底片;

  (五)开发区(工业园区)项目招商声像材料;

  (六)开发区(工业园区)新旧面貌、发展变化的声像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