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评标活动,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国家有关政策、法令及国际惯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本市依法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活动。

第三条 评标活动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科学、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组织进行,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五条 评标委员会依法组建,享有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根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的权力。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条 评委和有关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标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公正廉洁,不循私情。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评标情况透露给与投标有关的人员,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它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第七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依据。

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应当合法、科学、合理,不得含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不得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八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归类投标报价的高低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方法对投标文件排序。

第九条 评标期间,评委会有权要求投标单位对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地方作出解释和澄清,或提供文字资料。招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和小定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金额与单价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条 评标的依据是招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将审核各投标方案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对未作实质响应的投标将不作进一步考虑。

第十一条 评标方法

(一)综合打分方法。即由招标人制定评标因素(如价格、质量、信誉、服务等)和相应有加权分值;评标委员会每位成员分别对每个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进行综合评价、打分;汇总计算评标委员会对每个投标人的分值。

(二)最低投标报价法。最低投标报价法是指所有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中,报价最低的投标人即为中标人,此种办法一般适用标的物技术含量不高且与其他物品关联度不够的招标。

第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对评标结果共同负责。评标委员会推选出预中标单位,由评委在评标报告书上签名确认。市政府采购中心将根据评标结果发出中标和落标通知书。对落标者,落标原因不作解释。

第十四条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与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合同内容一经确定,招标人应将合同草稿报政府采购办公室备案,政府采购管理机关收到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如无异议,招标人方可组织签定正式合同。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黄石市政府采购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湖北省黄石市政府采购办公室

二○○三年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