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对政府采购定点单位的管理,节减财政开支,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促进廉政建设,方便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小汽车维修、加油、保险、小额办公用品等定点采购,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政府采购办公室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原则,采取公开招标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综合评价的办法,择优选择定点单位。原则上一年一定,最多不超过两年,但每年对定点单位进行综合考核,末位淘汰。

第二条 定点单位必须努力改善服务态度,认真办好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各项采购业务,做到"四优":即时间优先,服务优秀、质量优良、价格优惠。各类商品价格必须在国家规定标准内或市场价格基础上给予一定的优惠。

第三条 定点单位经营的商品、劳务、质量,必须符合国家部颁标准或行业标准,绝对不允许供应假冒伪劣产品,以次充好。

第四条 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计算工时、费用,绝对不准擅自提价和虚算工时费用,严格遵守各项财经纪律。

第五条 定点单位必须有专人负责定点业务管理,定点业务必须单独核算,定期向采购办及有关单位,报送报表、资料。

第六条 定点单位要自觉地接受政府采购办的工作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定点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开展公平竞争。严禁对管理人员行贿、请客、给回扣、报费用等一切不正当的竞争行为。

第八条 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和举报制度。政府采购办要会同有关部门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定点单位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定点单位还必须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定点单位违反规定的问题进行监督举报,举报电话6208323。

第九条 对模范执行本办法的定点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定点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取消定点资格等处罚,对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的违法行为,报请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采购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湖北省黄石市政府采购办公室

二○○三年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