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重要紧急公文处理的规定(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九月十一日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重要紧急公文处理的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使重要公文和紧急公文的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进一步提高重要公文(以下简称重要件)和紧急公文(以下按紧急程度分别简称特急件、急件)的处理效率和质量,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重要紧急公文处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桂政办发[2003]115号)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重要件是指上级机关(即党中央、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门,自治区党委、政府及自治区政府各部门,下同)、市级机关(即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梧州军分区)、市人民政府部门的来文中标注“特急”、“急件”字样和涉及重大事项的公文;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示件;自治区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同志的批示件;市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同志的批示件;下级政府及各部门、单位报送的属于各类突发性重大事件的请示件。

  重要件按紧急程度分为特急件、急件和普通重要件。

  第三条特急件是指必须在24小时内办结的重要件。急件是指必须在3日内办结的重要件。

  第四条重要件的登记、分转和签收。重要件的登记和分转工作由文电科负责。文电科收到重要件后,应在1小时内登记和分转相关科室,并在收文登记簿上标明收到公文和送达承办科室的具体时间。

  政府总值班室和各科室收到的重要件参照此项规定和要求登记、分转和签收。

  第五条特急件的办理。特急件必须即到即办、即到即审、即到即批、即到即印,用最短的时间办结。在特急件办理中涉及到协调事项的,由秘书长或副秘书长负责,然后再呈市长、副市长批示或签发。

  第六条对涉及突发性重大事件的特急件的办理。对涉及安全生产,社会稳定,群体性上访事件,重特大自然灾害,重特大交通事故,防火、防汛,公共卫生,重大环境污染等突发性重大事件的特急件,文电科或政府总值班室须在接报后半小时内通知有关科室并同时报告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市长或副市长。有关科室须在1小时内将处理意见反馈政府总值班室,再由政府总值班室在半小时内报告自治区政府值班室。政府总值班室和有关科室都要跟踪督促此类特急件的办理。

  下级政府及各部门、单位须在事件发生后3小时内将有关情况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伤亡人数、损失初步估计,原因初步判断,处理措施、事件控制情况等以书面形式报告市政府总值班室。

  第七条急件的办理。急件必须及时办理、审核、签发和印发。在急件办理中涉及到协调事项的,由秘书长或副秘书长负责,然后再呈市长、副市长批示或签发。

  第八条特急件、急件的审批。特急件、急件的审核与签发,由市长、副市长以及秘书长、副秘书长按各自的职责和权限分工负责。如秘书长不在时,送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审批;分管副秘书长不在时,送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的其他副秘书长审批;市长不在时,送市长委托的副市长审批;分管副市长不在时,呈市长审批。

  特急件中如要制发公文的,承办科室必须在最后办结时限7小时前送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审批,6小时前送市长或副市长审批,4小时前送文电科印发。如无须制发公文的,承办科室必须在最后办结时限3小时前送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审批,2小时前送市长或副市长审批。

  急件中如要制发公文的,承办科室必须在最后办结时限24小时前送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市长或副市长审批,4小时前送文电科印发。如无须制发公文的,承办科室必须在最后办结时限12小时前送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市长或副市长审批。

  第九条重要件中凡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的来文来电和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领导同志的批示件,由文电科登记后呈秘书长或分管的副秘书长批示,如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因出差等原因无法及时批示的,则呈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批示;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对此类重要件作出批示后,由文电科在1小时内分转有关领导或科室办理。

  第十条特急件、急件实行专人跟踪办理。原则上,上级机关的来文由文电科跟踪和督办,各部门和单位的来文由承办的科室跟踪和督办。

  第十一条政府部门在办理特急件和急件中的职责:

  (一)政府部门以特急或急件报送的请示件,须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对上级机关下发的非特急公文,政府部门在办理中需请示市政府的,原则上不要以特急公文报送。

  (二)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批示由有关部门提出意见、代拟文件或直接由有关部门办理的特急件和急件,由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确定办理时限,有关部门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将办理结果报送市政府办公室。

  (三)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批示由政府一个部门牵头,几个部门参与研究草拟的公文,参与研究的部门应积极配合牵头部门做好相关工作,由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确定办理时限。牵头部门要按照要求,认真负责,组织研究,抓紧拟稿,按时报送。

  第十二条普通重要件按普通公文处理规定办理。凡自治区党委、政府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普通重要件,由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确定办结时限,各承办科室指派专人负责督办落实。

  第十三条本规定施行后,政府各部门和办公室各科室要严格按本规定办理公文,对因延误时限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市政府办公室过去发布的有关重要紧急公文处理的办法,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