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243项行政审批项目予以取消,另将3项行政审批项目作改变管理方式处理。各市(地)要根据省直各部门取消的项目进行清理。凡是省人民政府取消的项目,市(地)各对口部门有审批权的原则上也应予以取消。各部门、各地区要认真研究并及时处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可能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认真做好有关工作的后续监管和衔接,防止出现管理脱节。
公布日期:2003-08-11施行日期:2003-08-11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晋政发[2003]12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3-08-11
施行日期 2003-08-11
发布部门 山西省人民政府
正文
吕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243项行政审批项目予以取消,另将3项行政审批项目作改变管理方式处理。各市(地)要根据省直各部门取消的项目进行清理。凡是省人民政府取消的项目,市(地)各对口部门有审批权的原则上也应予以取消。各部门、各地区要认真研究并及时处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可能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认真做好有关工作的后续监管和衔接,防止出现管理脱节。
全国客服热线:400-666-0996。
热门知识推荐
手机查看
热门城市:
热门区县:
专业找律师:
热搜标签:
法律快车版权所有 2005-2024 粤ICP备18072297号 粤公网安备 44010602002223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粤B2-201005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