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费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二届人民政府第十六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四年三月三十日

  玉林市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费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身体健康,妥善解决其医疗待遇问题,根据中共中央关于离休干部政治、生活待遇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玉林市直所属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以下简称“单位”)的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

  第三条 资金的筹集

  一、市直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统筹费按照“以支定收”的原则筹集,每年的统筹标准按上年度玉林市直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实际发生的平均医疗费用并适当考虑增长因素确定(2003年按每人每年8000元统筹)。

  二、单位按统筹标准于每年1月30日前,一次性缴纳本年度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统筹费。所筹集的资金单独列帐管理,专款专用,年度结算超支部分由财政帮助解决。

  三、属于财政全额拨款单位的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统筹费,由市财政直接划拨到玉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不属于财政补助的其他单位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统筹费由其单位向市医保中心缴纳。

  四、企事业单位在进行租赁、承包、合资、兼并联合、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形式改制过程中,要将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统筹费的条款明确纳入改制文件,明确责任,承担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费,并按标准及时足额向市医保中心缴纳。

  五、破产、停产、倒闭、出售的企事业单位,从单位土地使用出让所得或从单位清理维护费、单位拍卖或出售所得的资金中,按统筹标准一次性向市医保中心缴纳10年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 医疗统筹费。

  六、单位缴纳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统筹费确实有困难的,由单位向其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主管部门统筹解决;如解决不了,由其主管部门向政府申请,经政府批准后,财政部门给予解决。

  第四条 资金的使用及管理

  一、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费实行社会统筹,统一管理,原医疗待遇不变,由市医保中心负责具体经办工作。

  二、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统筹费划分为IC卡账户资金和统筹资金。IC卡账户资金按“定额基数、节余归己、超支实报”的办法结算,由市医保中心直接划入IC卡账户。IC 卡账户基数为:享受副厅级以上医疗待遇的离休人员每人每年 5000元;其他离休人员每人每年4000元;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每人每年4000元。异地居住的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IC 卡账户资金按上述标准相应划入。IC 卡账户配置后的资金余额为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统筹资金。

  三、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患病时无论在门诊就医或住院治疗首先使用IC卡账户资金,IC卡账户资金用完后直接进入统筹资金。

  四、年度内IC卡账户资金如有节余,节余资金全部归己,当年结算。

  五、符合规定范围的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住院医疗费和门诊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记帐,市医保中心定期与医疗机构结算。

  六、市医保中心在国有商业银行设立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统筹费专户,实行单独列账管理,专款专用。其收支情况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 住院床位费标准

  享受副厅级以上医疗待遇的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不论在市内或省区级定点医院住院,每天40元;其他人员,在市内定点医院住院,每天15元,在省区级定点医院住院,每天20元。低于上述标准的按实际费用计算。

  第六条 转诊转院及异地居住管理

  一、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因病情需要转省区级医疗机构治疗的,由住院医院出具证明,报市医保中心审批。未经批准擅自转院的,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个人自理。

  二、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外出探亲、异地安置等在外地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本人先垫付,住院患者在入院3天内须通知市医保中心。治疗终结后凭出院病历、医疗费用清单(门诊凭处方或病历等)及有效发票一个月内到市医保中心按规定审核报销。报销费用首先冲减IC卡账户资金。

  第七条 医疗费用支付范围

  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费用支付范围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等有关规定执行,超出上述范围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自付。但由于情况特殊,属于下列情况的可按照下列办法执行。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超《药品目录》的药品费用、血液和血液制品费用,经审核确属治疗必须的,先由患者或家属垫支,治疗终结一个月内,凭本人病历、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属急诊抢救的,凭抢救处方复印件)、收费收据、疾病证明书或病危通知书、医疗证、IC卡到市医保中心办理报销手续。

  1、各种恶性肿瘤治疗所必须的药品费用;

  2、急救、抢救期间发生的药品费用;

  3、因病住院治疗而不能生还的,其最后一次住院发生的药品费用。

  上述所指药品费用不包含下列范围:

  1、主要起营养滋补作用的药品;

  2、部分可以入药的动物及动物脏器,干(水)果类;

  3、用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泡制的各类酒制剂;

  4、各类药品中的果味制剂、口服泡腾剂。

  第八条 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管理

  因病情需要实施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由主治医生提出建议,住院患者填写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审批表,经医疗机构医务科审核,报市医保中心审批后方可实施。否则,所发生的费用由医疗机构或住院患者负担(抢救等特殊情况例外)。

  第九条 各定点医疗机构应加强对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工作的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有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当设立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挂号、结算、取药专用窗口和专门诊室,保证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正常的医疗需求。

  第十条 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应严格执行市医保中心和定点医疗机构在医疗管理方面的各项制度。

  第十一条 中直、区直单位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费用可委托市医保中心代管,不纳入市直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费统筹范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市医保中心与原单位按实际发生数结算。

  第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后,玉政办[2000]97号和玉政发[2003]24号文自行废止。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