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2004年3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二○○四年三月三十日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规范立法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23号)的规定,现决定对《淮南市城镇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等3件规章作如下修改:

  一、淮南市城镇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删去第十条。

  二、淮南市煤炭市场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一)第八条修改为“开办煤炭市场,必须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市场开办登记证》。”

  (二)第十四条修改为“拥有煤矸石资源的企业,煤矸石只允许销售给综合利用部门或生产企业直接使用,严禁非直接使用煤矸石的单位或个人以任何方式获取。”

  三、淮南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

  删去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八)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