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发展外向型农业,不断增强我省农业的市场竞争力,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大力鼓励出口企业建立农产品原料生产基地。农产品(包括农、林、渔、牧产品及加工品,下同)出口企业在本省建立具有一定规模、与农户签订“订单”、实行标准化生产且相对固定的农产品原料生产基地(具体标准由省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各级政府都要给予扶持。从今年起,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安排扶持特色优势农产品基地建设、农业产业化等专项资金时,要加大对农产品出口企业兴办生产基地的种子种苗、技术指导、标准化生产设施、产品质量检测和认证等的补助。凡符合条件的生产基地和项目,要优先列人农业综合开发扶持对象,在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

  二、优先解决农产品出口企业退税。农产品出口企业优先享受国家的“免、抵、退”税政策。从今年起,自营出口规模在100万美元以上并经省外经贸厅确认的各类农产品出口企业,其农产品出口退税指标在省国税局下达各地的指标内优先办理。凡取得国税部门应退未退税款证明书,并向银行办理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的企业,由同级财政给予一定的贷款贴息。

  三、加强对农产品出口企业的金融服务。对积极兴办农产品出口基地、资信良好的农产品出口企业,各级金融机构要综合运用出口信贷、打包放款、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出口信用保险等多种手段,及时满足其资金需要,并提供融资、结算、信息咨询等全方位的金融服务。对企业收购出口农产品的合理资金需求,允许企业凭出口“订单”或出口信用证优先给予信贷支持。对经营状况良好、资金需求量大、原料收购季节性强的农产品出口企业,各金融机构要落实解决贷款的有效措施和办法。继续鼓励发展农村信用担保机构,为农产品出口企业营造良好的融资环境。

  四、积极鼓励农产品出口企业到国外境外参展。各地要制定相应的政策,鼓励农产品出口企业到国外境外参加产品展销(博览)会。省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用于组织企业参展和摊位费等支出的补助,参展有关工作由省外经贸厅、省农业厅等部门负责组织。

  五、鼓励农产品出口企业培育品牌。积极鼓励农产品出口企业到出口国或地区申请商标注册、卫生注册和取得产品质量专项认证,创立品牌。对获得进口国或地区注册商标、产品认证的企业,根据出口规模,由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或省级外贸出口发展基金按注册、认证费用的50%给予补助。部级重点支持出口的晶牌产品和经省外经贸厅、省农业厅等部门确认、年出口额超过100万美元的新开发产品,可对企业主要负责人给予一次性奖励。

  六、加大农业招商引资力度。各地要建立完善农业招商引资项目库,采取更加优惠的政策措施,改善服务条件,加大农业招商引资力度。列入各级政府重点扶持、投资300万美元以上的农产品生产加工型龙头企业,所需的建设用地由省带帽下达农转用计划指标,减免有关规费,并安排一定的扶持资金。

  七、加强农产品出口检验,提高通关速度。农业、林业、渔业、质量技术监督、出入境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要积极帮助指导农产品出口企业生产基地加强质量安全白控体系建设,建立有效的农(兽)药残留监控体系和有害生物、疫情监测监控体系。对符合出口农产品质量要求、守信用的农产品出口企业,有关部门要按照分类检验检疫监管的要求,方便农产品出口;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给予免检或委托自检。

  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要通力合作,加快农产品特别是鲜活农产品出口的通关速度,对重点农产品出口企业要提供周到、便捷的服务。农产品出口生产企业进口生产、加工、检测检验设备及企业自用的通用设备,海关等部门要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在关税减免等方面给予优先优惠。

  八、加强技术引进和人才培养。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鼓励引进国外先进农产品加工技术和设备,加强外向型业务、技术和管理人才的培养,着力提高企业拓展国际市场的能力。省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专项用于引进农产品生产、加工、保鲜等先进技术,开展外向型人才培训,引进优质种子(苗)的补助。

  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农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交流,组织有关企业和农民“走出去”、“引进来”。要探索加快农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交流的途径和办法,不断拓展境外工程项目承包、劳务输出。

  九、建立完善外向型农业业绩考核制度。各地要建立完善发展外向型农业考核制度,对农业利用外资、农产品出口成效显著的要给予鼓励。对名列全省前3位的市、前10位的县,省政府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十、切实加强领导和服务。为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省政府成立发展外向型农业联席会议制度,下设办公室(设在省农业厅)。各地要把加快发展外向型农业工作放到重要议事日程,经常分析形势,研究对策。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实行分工负责制,积极支持发展外向型农业。要加快建立完善农产品出口预警机制,充分发挥有关农产品行业协会的作用,加强对国际贸易信息特别是“绿色壁垒”的研究,及时为有关企业提供信息服务,推动外向型农业的发展。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精神,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3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