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加强人事工作制度化建设,强化政府人事部门监督保障职能,及时公正处理人事争议,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人事工作的健康发展十分重要。为做好此项工作,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成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在自治区人事厅正式对外挂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一、仲裁委员会的组成

(一)仲裁委员会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委员共13人组成。主任由自治区分管人事工作的副主席担任,副主任由自治区人事厅厅长,副厅长、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负责人担任;委员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监察厅、政府法制办公室、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司法厅、总工会、财政厅、公安厅等单位的负责人和法律工作者担任。

(二)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人事厅,负责人事争议仲裁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仲裁委员会的职责

(一)负责处理本委员会管辖范围内的人事争议案件;

(二)聘任专、兼职仲裁员,并对仲裁员进行管理;

(三)制定仲裁委员会处理人事争议的工作制度;

(四)监督人事争议裁决的执行。

三、仲裁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

(一)承办处理人事争议的日常工作;

(二)根据仲裁委员会的授权,负责管理仲裁员,承办组建仲裁厅;

(三)负责人事争议及其处理方面的政策咨询;

(四)管理仲裁委员会的文书档案,印鉴;

(五)负责人事合同鉴证;

(六)对人事争议案件进行调查。办理仲裁委员会授权或交办的其他事项;

(七)按规定收取与管理仲裁费。

四、各地、州、市、县(市)、人事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精神,尽快组建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并开展工作。

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成员名单

二○○三年四月十日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成员名单

主 任:

王金祥 自治区党委副书记、自治区常务副主席

副主任:

尼加提·马合木提 自治区人事厅厅长

吴 进 自治区人事厅副厅长

张云城 自治区党委组织部部务委员

梁 飞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政治部主任

委 员:

刘克勤 自治区公安厅副厅长

米吉提·扎克尔 自治区监察厅副厅长

瓦哈甫·阿不都热依木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

吐尔逊·曼苏木 自治区司法厅副厅长

林永泽 自治区财政厅副厅长

王立坪 自治区总工会副主席

潘宏文 自治区人事厅纪检组长

孙玉霞 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张宏超 自治区人事厅人事争议仲裁筹备处负责人

李宏良 自治区西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人事争议裁委员会办公室主 任:吴进

人事争议裁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张宏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