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我区旅游业的发展,尽快把我区旅游业做大、做强,促进全区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快速、健康发展,现作出如下决定。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发展战略,强化政策引导,创新运行机制,科学规划开发,扩大产业规模,提升产业素质,发展大旅游,开发大市场,使旅游业在第三产业中的先导作用和带动作用得到充分发挥,为调整产业结构、扩大内需、增加就业、促进开放、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做出更大贡献。

  (二)总体目标。到2007年,接待海内外游客达到580万人次,接待游客总量(人次)和旅游收入的年均增长速度超过25%以上,旅游总收入超过28亿元,相当于全区GDP的5%以上,使旅游业成为我区重要的经济产业。建设一批在全国有影响的旅游精品;创建银川、中卫、泾源重点旅游城市;有一个进入全国百强的国内旅行社和一个上市旅游集团;将银川国际摩托旅游节、宁夏大漠·黄河国际旅游节办成全国知名的旅游节,形成较为完善的旅游经济网络,构建起配套协调的大旅游产业格局。力争到2010年,使旅游业成为我区的支柱产业,宁夏成为中国西部的旅游热点地区之一。

  二、加快旅游业发展的工作重点

  (三)加强旅游规划工作,促进旅游资源合理开发。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序开发、配套完善、科学管理、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深度开发各类旅游资源。要坚持保护、开发、利用并重,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相统一。根据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建立政府主导的综合性规划机制,区、市、县三级合理分工,进一步完善旅游发展规划。2004年上半年完成《宁夏旅游产业五年行动计划(2004—2008年)》和《宁夏旅游市场营销规划(2004—2008年)》;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固原市、中卫市要按照《宁夏旅游业发展与布局总体规划纲要(2000—2010年)》的要求,依据资源禀赋和市场需求,在2004年底编制完成市级旅游发展总体规划以及旅游区开发规划、环境和生态保护规划;泾源、西吉、青铜峡、灵武、大武口区、平罗、中宁、同心、永宁、盐池、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利通区等旅游资源较丰富的市、县(区),要在2004年底编制完成区域旅游总体规划和优先开发的旅游区(点)详细规划和项目建设规划。旅游规划要与风景名胜区、自然(生态)保护区、森林公园以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化宗教场所等有关专业规划相衔接。交通、文化、林业、水利、国土等相关产业规划,要充分考虑旅游业发展需要。进一步加强旅游项目管理,建立旅游项目库,完善专家评审制度。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加强旅游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

  (四)大力培育旅游景区和线路,打造旅游精品。围绕雄浑的大漠黄河、秀美的塞上江南、神秘的西夏王朝、浓郁的回乡风情、迷人的六盘胜景、古老的“长城博物馆”六大特色旅游资源,重点发展大银川旅游圈(包括沙湖旅游区、西夏陵旅游区、金水旅游区、青铜峡旅游区、镇北堡西部影城、贺兰山岩画、永宁纳家户等)和沙坡头、六盘山两大旅游区。着力打造“两沙、两山、一河、两文化”(即沙湖、沙坡头、贺兰山、六盘山、黄河、西夏文化、回族文化)七大旅游精品。进一步完善配套设施,打造建设海宝塔—博物馆—承天寺塔—金水园—兵沟汉墓和沙湖—镇北堡西部影城—贺兰山岩画—西夏陵两条一日游线路;海宝塔—宁夏博物馆—南关清真寺—西夏陵—青铜峡一百零八塔—沙坡头两日游线路;沙湖—镇北堡西部影城—贺兰山岩画—西夏陵—青铜峡—百零八塔—明长城—高庙—沙坡头—同心清真大寺—须弥山石窟—固原博物馆—老龙潭三日游线路;宁夏博物馆—沙湖—镇北堡西部影城—贺兰山岩画—西夏陵—明长城—青铜峡—百零八塔—高庙—沙坡头—西吉火石寨—须弥山石窟—永宁纳家户回族风情园四日游线路;固原须弥山—甘肃敦煌—新疆吐鲁番石窟文化旅游线;腾格里沙漠宁夏段—巴丹吉林沙漠内蒙段—新疆塔克拉玛干沙漠探险旅游线;秦皇陵(兵马俑)—西夏陵—成吉思汗陵西部帝陵旅游线。努力完善西安—六盘山—中卫—兰州—敦煌—乌鲁木齐丝绸之路旅游线宁夏段旅游项目,通过丝绸之路的品牌,提高宁夏旅游知名度。积极开展世界遗产、风景名胜区和历史文化名城的申报工作。

  (五)加快旅游交通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提高综合服务能力。逐步建立完善的旅游快速通道。积极向国家申请设立银川口岸,便捷海外旅游者。给予优惠政策和有效措施,吸引更多的国内航空公司来我区开辟航线,满足游客出入的需求。铁路部门要创造条件增开银川至重点旅游客源城市的直达旅游列车,增加旅游旺季运力,对旅行社开展预售往返票业务实行承诺制度;交通部门要加强新开发旅游景区与区域中心城市或国道主干线连接的三级以上旅游公路的规划建设,加快水库、湖泊等水上旅游交通设施建设,支持汽车客运企业开辟通往主要旅游景区(点)的专线。加快旅游景区(点)供水、供电、通信、公厕等配套设施和垃圾、污水处理设施等建设。在重点旅游景区和旅游城市建设旅游信息网络查询系统。加快旅游宾馆建设,鼓励境内外著名饭店企业来我区参与投资、建设和经营旅游饭店。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规范管理的要求,鼓励建设一批经济、卫生的家庭旅馆和汽车旅馆。

  (六)强化管理,推进旅游工作标准化建设。在旅游景区、旅游设施、旅游服务、旅游产品等各个方面实施国家标准。强化对旅行社和导游人员服务质量的规范管理,规范导游讲解和团队运作。加强星级饭店评定复核工作,积极引进国外先进的管理模式和经验,提高我区饭店管理水平。积极支持和鼓励创办旅游娱乐公司、旅游文化演出公司和生态疗养康复中心。旅游城市和旅游景区(点)宾馆要开展富有地方特色、民族特色的文艺演出,丰富旅游内涵。

  (七)加强旅游商品开发,完善生产、销售网络,扩大市场份额。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旅游商品开发、生产、销售的宏观指导,在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生产销售、资金扶持、贴息贷款等方面给予支持,鼓励各种经济成分特别是民营经济从事旅游商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销售。

  凡在宁夏境内投资兴办旅游商品生产的外商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自获利年度起,6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地方部分。在宁夏南部山区八县投资兴办旅游商品生产的外商企业,自获利年度起,7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地方部分。旅游、经贸、科技、工商、园林、文物等部门要集中人力、物力,对特色旅游商品进行深度开发,做大做强旅游商品生产与销售企业,逐步形成以回族服装为代表的民族服饰系列,以贺兰石刻和民间手工刺绣为代表的民族工艺品系列,以宁夏枸杞、葡萄、牛奶、蕨菜、山杏为原料的绿色食品(饮品)系列,以西夏文化为代表的文物仿制品系列,提高旅游商品销售收入在旅游总收入中的比重。

  银川市要在城市建设和商业网点规划中,将旅游购物作为经营城市、完善城市配套功能的重点,在市区建设一条民族商品风情街,建成1—2个大型旅游购物超市,聚集全区乃至全国的重点优势旅游商品和纪念品,满足游客购物的需求。加强与区外省、市(区)旅游商品市场的联系,积极建立代销协作,促进宁夏旅游商品外销。各重点旅游市县要将旅游购物的设施建设纳入城市和景区建设的总体规划,从本地实际出发,建设特色鲜明的旅游购物中心。进一步完善主要旅游景区购物网点。

  (八)强化宣传促销工作,积极开拓客源市场。充分发挥各级党委、政府在旅游宣传中的主导作用,建立完善政企联手、部门联合、上下联动的促销机制,重大外宣、招商、对外友好、文化交流等活动要与旅游宣传有机结合,统筹安排,增强联合促销的整体意识,树立宁夏的整体形象,进一步开拓国内外旅游客源市场。宁夏日报、宁夏电视台、宁夏人民广播电台等新闻媒体,要将旅游宣传作为重要内容,定期制作宁夏旅游宣传节目,开辟旅游专栏,优先安排旅游公益广告,并在价格方面给予优惠。各类驻外机构要以宣传宁夏旅游为己任,努力提高宁夏的知名度。各市、县 (区)要在城市出入口和机场、车站、交通主干线等公共场所,设置宁夏旅游公益广告宣传区,免费发布宁夏旅游公益形象广告。积极发展旅游电子商务,充分发挥电子商务和网络宣传促销的优势,加快建设各级政府旅游网站和旅游企业网站。创造条件积极申办、组织各种国际性和全国性会议,以及展览、文化、体育和经贸活动,带动旅游市场开发。加强与邻近省区及沿海地区的协作,尽快形成和完善一批跨省区的旅游线路。针对不同的客源国市场,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促销活动。

  三、进一步加快我区旅游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九)加大对旅游业的资金投入,进一步强化政府扶持资金在市场开拓、资源开发等方面的导向作用。积极争取国家旅游专项资金,引导金融资金增加对旅游开发的投入。从2004年起,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每年要安排旅游专项资金,并根据财力情况适当增加。自治区所投入的资金和争取的专项资金由自治区旅游业发展领导小组统一安排,主要用于旅游规划编制、旅游宣传促销、重大旅游节庆、旅游产品开发、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和旅游重点项目前期工作以及旅行社的政策扶持等方面。旅游资源丰富的市、县(区)财政每年也应安排相应的旅游发展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通过旅游发展资金的导向作用,引导和带动各类资金不断增加对旅游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的投入。文化、林业、交通、水利、农业、城镇建设和环境保护、扶贫开发等方面的资金和项目,能与旅游项目结合的,要与旅游项目结合。

  (十)创新旅游发展机制,大力招商引资。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受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建立旅游资源开发机制和经营机制,形成全社会办旅游的良性发展格局。积极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从根本上改变我区旅游业投入不足、低水平发展的格局,以适应快速发展的旅游需求。广泛吸引区内外民间资本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特许经营等方式,投资经营旅游业。凡来宁夏投资、合资、合作兴办旅游产业(不包括旅行社和流通产业),6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部分。凡在宁夏举办的外商投资旅游企业(不包括流通类企业),一律免征3%的地方所得税。按照旅游资源所有权、管理权与项目特许经营权三权分离的原则,依法对景区经营项目实行公开招投标,加快景区的开发与建设。对在宁夏兴办旅行社的区外、境外旅行商,在资质审查与项目审批方面适当放宽标准。区外、境外优强企业通过投资、兼并、参股、收购、迁移总部等方式来宁开展旅游经营活动,凡国家没有明确政策规定的,我方企业可以不控股。

  进一步加大旅游企业产权改革力度,推动旅游企业实现产权多元化,彻底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在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前提下,积极推进旅游景区(点)和旅游饭店向现代企业化经营方向转变,继续坚持向股份制多元参股的方向发展。鼓励企业职工以各种方式出资购买企业产权,建立新型产权和劳动关系,今后原则上不再设立国有独资旅游企业。通过股份合作、租赁等多种方式,推动旅游企业向经营专业化、市场多元化、管理规范化、服务细微化方向发展,鼓励旅游企业组建旅游集团,扶持旅游企业上市,大力培育市场主体。

  (十一)加大扶持力度,促进旅游产业发展。在投资和绿化工作到位的条件下,对以出让方式取得旅游景区及附近荒山、荒地使用权并用于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或资源开发的土地使用权期限可出让40年,期满后可以申请续期。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自然保护试验区内,合理安排旅游产业用地,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分批次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等有关手续,保障旅游产业建设用地供应。旅游项目用地属经营性项目用地,按国家有关规定必须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远离城市中心不需要城市基础设施直接配套的,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进一步简化出入境手续和旅游购物通关检验手续。对从事国际旅游业务和参加国际性旅游展销会的旅游企业促销人员,可视业务需要实行一次审批,一年内多次出入境有效的办法。对组织来宁旅游的区(境)外组团社,按外联人数和效益给予奖励(具体办法由自治区旅游局另行制定)。

  除桑拿等特殊用途外,对旅游宾馆、饭店实行与一般工商企业同等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清理旅游行业的不合理收费,除国家和自治区确定的收费项目外,该降低标准的降低标准,该取消的坚决取消,严禁对旅游行业进行乱收费、乱摊派、乱检查,公布全区宾馆饭店业、旅游运输企业、旅游生产企业的行政事业收费项目和标准,切实减轻旅游企业负担。

  四、加强领导,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十二)加强对旅游业的协调和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旅游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把旅游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目标责任制,努力促进旅游业跨越式和可持续发展。自治区旅游业发展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旅游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帮助指导各地、各部门发展旅游业。银川、中卫、泾源等重点旅游市县,也要成立相应的协调机构,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要相互支持,密切协作,形成加快旅游产业发展的合力,促进全区旅游业快速发展。

  (十三)坚持依法治旅,加大执法力度。要加强旅游行业地方法规体系建设,建立健全旅游服务质量监督机制,加强对旅游市场的整顿治理,维护旅游企业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加强旅游开发项目的环境管理和对旅游生态环境保护的日常监督管理,坚决制止旅游景区新的污染,确保旅游资源的持续开发利用。加强旅游景区(点)和旅游沿线的社会治安治理,规范旅行社服务,提高服务水平。健全综合性旅游行业协会、专业分会以及各类专业服务组织等行业中介组织体系,充分发挥其对旅游市场的媒介、自律、监督和服务作用,促进旅游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通过旅游行业诚信服务,树立“信用宁夏”新形象。

  (十四)加快旅游行业人才培养,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旅游队伍。旅游管理部门和旅游企业要高度重视旅游人才的培养和使用,建立良好的用人机制,创造宽松的环境,吸引、用好、留住各类旅游人才,为他们发挥才能提供和创造发展的空间和舞台。创造条件,积极从沿海和境外引进旅游经营、管理、营销、策划等各类人才。充分发挥区内院校旅游专业的积极性,重点培养综合型和实用型旅游人才,并有计划、分层次地把旅游行政管理人员、企业管理人员等输送到国内外深造学习。加强在岗人员技能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加强规划建设、企业经营、导游等关键岗位人员及有关执法、服务人员的旅游业务知识培训,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的思想道德和业务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