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县级事业单位,各大中型企业,驻市各单位:

市工商局关于《十堰市"食品放心工程"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四月十日

十堰市食品放心工程实施意见

为切实保护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使广大消费者吃上放心食品,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依法规范市场,市场引导生产,加强消费指导,推行长效管理,综合运用各项职能,全面建设 "食品放心工程"五大体系,即放心食品生产加工体系、放心食品流通体系、食品卫生质量标准与认证体系、食品卫生质量检测技术与机构体系,食品卫生执法体系,全方位推进 "食品放心工程",力争在三年内实现城乡居民放心消费食品的目标。

二、主要内容

实施"食品放心工程",就是通过规范生产条件、加强市场监督、扶持名优产品、引导合理消费等手段,实现上市食品质量合格、价格合理、符合卫生和计量标准,使人民群众满意、放心。

三、工作重点

(一)重点区域和对象:各集贸市场、批发市场(含批发集散地)、商场、超市及其连锁店、旅游景点、宾馆、饭店、肉食、副食、熟食等食品加工企业或加工点、粮食、酒类、保健品等经营户。

(二)重点商品及服务:猪牛羊鲜肉、熟肉制品、禽类、蔬菜、水产品、桶装水、酒水、乳及其制品、豆制品、米、面粉、食用油、调味品等十三类食品,直接入口食品经营户的餐具消毒、生熟分开、店堂卫生、个人卫生等卫生服务行为。

(三)重点查处的违法行为:

1、制售假冒伪劣食品、副食品的行为;

2、制售未经检疫检验的肉类、注水肉、病害肉,添加"吊白块",使用硫磺、烧碱、双氧水等有毒有害物质加工食品的行为;

3、销售无"三期"、过期、变质食品和副食品的行为;

4、食品经营中掺杂使假、短斤少两等欺诈行为;

5、无照或超范围经营食品、副食品的行为;

6、其他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生产经营行为。

四、主要措施

(一)把好食品生产市场准入关,建立放心食品生产体系,从源头抓"放心"。

1、严把食品生产准入关。各管理部门在登记审批中要严格把关,工商部门搞好食品经营前置审批,坚决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和超范围经营,对商场、超市、集贸市场等经营的肉食品实行"场厂挂钩"等商品准入和信誉卡制度。

2、强化食品生产标准。严格检查监督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本市地方标准的贯彻落实。制定和完善主副食品生产的强制性地方标准,严格企业的生产条件、卫生条件、操作规程和工艺流程,统一、规范放心食品的标识和包装,推行放心食品统一标识制度,依法推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3、实行放心食品认证制度。强化食品退出机制,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责令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已流入经营和消费市场的要立即公告追回。

4、淘汰落后的加工方式,推行规模化生产,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放心食品生产企业开办专卖店和连锁店。

5、挑选基础好、具备一定条件的企业作为放心食品示范企业,抓好培育、宣传和示范引导工作。

(二)深入开展食品销售市场专项治理整顿活动,加强"食品放心工程"载体建设,构建放心食品流通体系。

1、各相关部门要成立食品市场整治专班,经常性地开展对重点区域及对象、重点商品及服务、重点违法行为的集中整治活动。

2、按照抓重点、查源头、端窝点的思路,重点开展肉食品专项整治、粮油专项整治、副食品专项整治、豆制品专项整治、调味品专项整治、酒类专项整治、饮料专项整治、餐饮业专项整治等系列活动,查处一些有影响的食品经营违法案件。

3、公布申投诉电话,及时受理和处理消费者对食品质量的投诉。充分发挥"12315"消费者投诉热线、"12365"打假举报质量投诉、"12358"价格举报电话网络的作用,及时处理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食品经营违法行为。

4、结合推进"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广泛开展"食品放心商场(店)"、"食品放心柜台"和"放心食品一条街"创建活动,促进"食品放心工程"载体建设。

5、逐步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和企业自我约束机制。在各大中型蔬菜、副食品批发市场和零售商店,设置蔬菜等食品质量检测中心,对入市食品的各项理化指标进行检测。在大型零售商店开辟放心食品专柜、专区,引导消费者自觉地抵制伪劣食品。

(三)建立"食品放心工程"的长效管理机制。

1、有关部门要制定食品卫生管理目标责任制,将管理对象、目标任务分解到单位和个人,实行食品安全责任制、过错追究制。

2、工商、畜牧等部门要在集贸市场实行食品安全值班制,加强8小时以外的肉食品检疫检验等工作,确保食品安全的全天候、多方位监控。

3、建立放心食品义务监督员制度。选聘一批放心食品义务监督员,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和舆论对食品生产销售企业、个人的经营行为以及执法部门的执法行为的监督作用。

4、完善市场执法监督机制。有关执法部门要重点加大对经销非定点屠宰肉品、生产假冒伪劣产品和无证照经营及生产等不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5、建立健全"食品放心工程"信用监督管理系统,定期向社会公示:列入重点名录的食品名单;定点屠宰场、蔬菜生产基地名单;获得驰名商标或省级以上安全食品、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名牌产品等称号的食品企业名单;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受到有关部门查处、限期追回的情况;责令暂停购进或禁止销售的食品名单等信息。

(四)整合执法力量,构建食品卫生质量认证体系、食品卫生质量检测体系和食品卫生执法体系。

食品放心工程实行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制。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协调本县(市、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工作。工商、卫生、畜牧、技术监督、城建、农业、蔬菜、环保、物价、公安、物资贸易行业协会、市场主办单位、新闻等部门要按照要求,各负其责,紧密合作。工商部门主要负责流通领域食品卫生管理;卫生及防疫部门主要负责宾馆、饭店等经营场所的食品经营户及饮食摊点、夜市食品卫生的管理;畜牧部门负责肉、禽类检验检疫;技术监督部门主要负责生产领域的食品卫生质量监督。具体分工如下:

1、畜牧部门负责畜禽疫病综合防治及其产品的检疫检验;兽药、饲料、添加剂、牧草种籽的检验、监测;外调畜禽产品疫病的监督检查;与省内外动物检疫和动物产品安全购销的管理协调,确保调入牲猪、禽类等的安全。同时,做好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和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经营企业的规范管理工作,依法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企业进行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在饲料中使用对人体、动物健康有害的、变质的原料或添加剂的违法行为。

2、工商部门负责畜禽产品经营资格的审查,严格检查上市畜禽产品的检疫、检验证明和进货渠道,防止被污染畜禽产品上市交易,依法打击和查处违法行为。

3、经贸部门负责牲猪、牛、羊肉定点屠宰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试行冷却肉上市,提高肉品上市质量。经贸部门、畜牧部门、工商部门、公安部门依照自己的职责,依法查处私宰行为,打击牲猪私屠滥宰活动。

4、工商部门、卫生部门、畜牧部门负责对集市和直销餐饮业等私宰肉、病死肉、注水肉的查处工作。其中,工商部门侧重负责集贸市场,卫生部门侧重负责直销餐饮业。

5、农业、蔬菜部门负责,环保部门配合,开展蔬菜、水果、茶叶农药残留产地监测,逐步建立全市蔬菜农药残留产地定点监测网,分期分批开展对蔬菜、水果等农产品主产区环境污染情况的普查,抓好无公害蔬菜基地和绿色食品的认证和授牌工作。

6、农业、蔬菜部门负责对上市蔬菜、水果、茶叶的日常卫生监督检测,工商部门负责对农药残留超标蔬菜、水果等上市经营行为的监督查处。

7、卫生部门负责对矿泉水、纯净水生产经营单位的卫生质量监督管理。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矿泉水、纯净水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标准进行监督检查,对生产经营企业的开业条件及生产必备条件进行考核。由卫生部门牵头,工商部门、技术监督部门配合,对矿泉水、纯净水产品进行抽查,对抽检产品不合格的企业进行整顿治理,依法查处无照经营和经营假冒伪劣矿泉水、纯净水的行为。

8、工商部门负责,粮食部门配合,加强对粮食批发市场、零售企业经营的粮油质量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处理陈化粮,打击以陈化粮充当口粮销售的违法经营行为,杜绝变质、有毒粮油进入市场销售。粮食部门负责对粮食系统内小麦粉、食用油等粮油制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管理,加强对储备粮油的品质监测和质量管理。

9、卫生、工商部门负责查处利用工业用化学品生产加工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行为。

10、卫生部门、工商部门负责抓好豆制品污染治理工作,坚决取缔豆制品无证照经营活动。

11、卫生部门、工商部门和技术监督部门联合开展调味品专项整顿,技术监督部门负责质量监督检测,卫生部门负责日常卫生监督管理,工商部门负责查处无证照经营行为。

12、公安部门负责在实施"食品放心工程"中的安全保障以及对妨碍执行公务行为的查处工作。

13、各市场主办单位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认真抓好自办市场职责范围内的"食品放心工程"建设。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食品放心工程"的组织领导。成立市"食品放心工程"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全市"食品放心工程"的组织协调工作。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和分工成立专班,制定方案和措施,切实抓好"食品放心工程"的有关工作。

(二)各新闻单位要加大宣传报道力度,增强全社会的食品安全意识,增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守法意识和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对食品生产、加工、销售单位和个人进行信用公示,对严重违法行为进行公开曝光。

(三)各有关部门要树立大局观念,协同作战,形成合力,及时沟通信息,反馈情况,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并将开展"食品放心工程"活动以及阶段性整治工作情况及时报市"食品放心工程"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