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经研究,现将《萍乡市陶瓷水泥行业污染大气环境专项整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00三年四月十日

萍乡市陶瓷水泥行业污染大气环境专项整治方案

  我市现有陶瓷生产企业200余家,有各种型号的倒焰窑400多座;水泥生产企业40余家,有各种型号的水泥机立窑生产线60余条,年生产能力为400多万吨。由于这些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大量的烟尘、工业粉尘和二氧化硫,致使我市部分地区特别是上埠镇、下埠镇、青山镇和湘东镇等地大气污染严重,空气质量不断下降,酸雨频率居高不下,并引发了大量的污染纠纷,受到了国务院有关领导、国家信访局、国家环保总局和省人大、省政府的关注。针对这种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家经贸委令第6号令《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一批)、国家经贸委令第14号令《工商投资领域制止重复建设目录(第一批)》和国家经贸委令第16号令《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二批),为了解决现有陶瓷和水泥生产企业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问题,保持我市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目标

  (一)通过专项整治,使我市大部分城镇和农村地区的空气质量有明显好转,特别是青山镇、湘东镇、上埠镇和下埠镇等陶瓷和水泥生产企业比较集中的地方,大气环境受污染的严重状况得到根本改善。

  (二)通过淘汰陶瓷、水泥行业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对保留的陶瓷、水泥行业的污染源,经过限期治理达到削减陶瓷、水泥行业二氧化硫70%、烟尘80%、工业粉尘90%排放总量的目标,为我市生态环境的改善和经济快速持续健康发展创造条件。

  二、整治范围和措施

  (一)对陶瓷生产企业:2003年12月31日以前,关闭中心城规划控制区及周边5公里范围内的采用建筑卫生陶瓷土窑、倒焰窑、多孔窑、煤烧明焰隧道窑的陶瓷生产企业;2003年12月31日以前,关闭上述范围外采用型号为60M3以下(含60M3)的建筑卫生陶瓷土窑、倒焰窑、多孔窑、煤烧明焰隧道窑的陶瓷生产企业;2004年12月31日以前,关闭安源区、湘东区、芦溪县、莲花县、上栗县境内所有采用建筑卫生陶瓷土窑、倒焰窑、多孔窑、煤烧明焰隧道窑的陶瓷生产企业。

  (二)对水泥生产企业:2003年12月31日以前,关闭采用窑径为2.2米以下(含2.2米)水泥机械化立窑生产线和1999年9月1日以后违规新建水泥机立窑项目,以及采用直径1.83米以下(含1.83米)的水泥粉磨设备的水泥生产企业;对1999年9月1日以前已新建水泥机立窑项目的水泥生产企业,必须在2003年12月31日以前履行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否则按规定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

  (三)对保留的水泥生产企业、陶瓷生产企业,其污染物排放必须达到规定标准,未达标的必须在2003年12月31日以前治理达标,由市环保局验收,逾期不能达标的,责令停业、关闭。

  三、整治分工

  (一)各级政府计划部门在审批立项时,应征求同级经贸部门和环保部门的意见,对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环境污染严重的项目,坚决不予立项。

  (二)各级政府经贸部门依照管辖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九条,国家经贸委令第6号、第14号和第16号令,负责调查所在辖区内陶瓷、水泥行业采用落后生产能力和工艺装备、采用直径1.83米以下(含1.83米)的水泥粉磨设备等的企业情况,对违反规定的企业,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各级政府经贸部门履行行政处罚程序,报请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停业、关闭。

  (三)各级政府环保部门依照管辖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江西省环境污染防治条例》等环保方面的法律法规,负责对保留的水泥行业污染源限期治理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1999年9月1日以前已新建水泥机立窑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工作,根据同级人民政府的决定,负责对限期治理逾期没有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水泥生产企业、陶瓷生产企业的关闭工作。

  (四)各级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管辖权限,根据《江西省取缔无照经营办法》,负责对无证经营的陶瓷和水泥生产企业依法进行取缔;对有营业执照需关闭的陶瓷和水泥生产企业,依照各级政府经贸和环保部门抄告的企业名单,到期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五)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管辖权限,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对没有生产许可证的陶瓷和水泥生产企业依法进行责令停止生产销售、限期取得生产许可证;对有生产许可证需关闭的陶瓷和水泥生产企业,依照各级政府经贸和环保部门抄告的企业名单,到期依法吊销其生产许可证。

  四、整治步骤

  (一)市政府召开由各县(区)政府、市计委、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监察局、市机械电子行业协会、市建材行业协会、市公安局和市环保局参加的专项整治专题工作会,研究部署专项整治的对策和措施。

  (二)市、县(区)政府的经贸、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和环保部门根据管辖权限,对关闭的陶瓷、水泥生产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事先告知(包括听证告知)、处罚决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行政处罚程序。

  (三)按照管辖权限,由市、县(区)政府牵头,组织法院、公安、经贸、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和环保部门,执行取缔陶瓷、水泥生产企业的现场拆除炸毁任务。

  五、保障措施

  (一)成立以市长为组长,分管财经、工业和环保工作的副市长为副组长,各县(区)的县长(区长)、市计委主任、市公安局局长、市经贸委主任、市监察局局长、市财政局局长、市工商局局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市环保局局长为成员的萍乡市陶瓷、水泥行业污染大气环境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负责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统一组织和领导。

  (二)市政府定期召开陶瓷、水泥行业污染大气环境专项整治专题会议,检查专项整治方案的落实情况,并负责组织验收。

  (三)由市监察局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导,对顶着不办和工作不得力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纪进行严肃处理,保证政令畅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