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养路费、客货运附加费(以下简称“交通规费”)属政府性基金,是国家按照“以路养路”的原则,规定由交通部门向拥有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用于公路养护和建设的专项资金。为进一步加大对交通规费的征缴力度,加强对交通规费的征收管理,确保交通规费应征尽收,减少流失,为我省公路建设和养护筹集更多的建养资金,现就加强交通规费征收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核定车辆征费吨位。车辆征费吨位是交通规费征收的计费依据,各地征稽机构应依据交通部、国家计委审定批准的《公路汽车征费标准计量手册》,严格核定车辆征费吨位,对车辆“大吨小标”的问题,应组织力量进行专项清理整顿。各级交通、公安、农机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严格依照国家车辆管理规定办理车辆登记、上牌、核定车型和载质量,积极配合征稽机构搞好车辆“大吨小标”的清理整顿工作。

  二、严肃交通规费包缴政策。《云南省公路养路费固定包干缴纳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核定车辆缴纳交通规费包缴比例的依据,征稽机构应严格按《办法》确定的原则核定包缴比例。各地不得越权出台减免交通规费的规定和与《办法》相悖的车辆包缴比例,杜绝交通规费包缴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切实为交通规费征管营造良好的征费秩序和环境。

  三、明确交通规费征管责权。《云南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确定交通规费征管责权的法规依据,各级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要认真遵照执行,各级交通、公安、农机监理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积极配合征稽机构搞好交通规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对委托地方代征的交通规费,各地应加强征收管理,切实搞好交通规费的代征工作;不得擅自扩大代征范围,降低收费标准。

  四、严格执行交通规费征管法规。各级征稽机构应按照《条例》、《办法》等征管法规的规定,认真履行征收管理职责,不断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征管水平和服务质量,确保交通规费应征尽收,为我省公路建设和养护筹集更多的建养资金。凡违规核定车辆征费吨位、擅自减免交通规费、降低收费标准和包缴比例的,按违规免征和减征交通规费的总额,分别从应兑付相关单位的兑付资金和地方的分成资金及公路建设资金中扣减,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