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政府《关于在全区城镇逐步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通知》(桂政办[2002]14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第9号令)以及北海市政府《关于北海市限时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实施方案》(北政发[2002]64号)等文件精神,市人民政府决定从2004年3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逐步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北海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必须采用新型墙体材料。框架结构建筑填充墙、围护墙应使用非粘土类新型墙体材料,否则不予核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墙改专项基金);砖混结构建筑使用粘土类新型墙体材料的,按实际使用比例的70%核退墙改专项基金。凡采用实心粘土砖建设的工程项目,不予通过设计(或者施工图)审查,不予通过竣工验收,不得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二、设计单位在承接工程项目时,要把采用新型墙体材料落实到项目设计中。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设计技术规程和规范,做好技术释疑工作。不得降低标准采用淘汰劣质的墙材产品进行设计,否则将视为不良行为记录在案,作为资质年检的主要参考因素。

  三、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按工程设计图施工,不得变更设计文件改用实心粘土砖建设。对不按照工程设计图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工程,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整改所发生的费用,由施工单位负责;无法改正的按照国务院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79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第9号)的规定予以处罚。

  四、从2004年3月1日起,对市区内私有房屋建设项目征收墙改专项基金。私有房屋建设项目按北价证字第612号收费许可证规定缴纳墙改专项基金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临时许可证》,办理开工手续。墙改专项基金由墙改机构委托规划部门代征,代征手续费按财政部财综[2002]55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建设工程使用具有新型墙体材料资质证的产品,在工程主体完工墙体未抹灰前,向市墙改办公室申请现场验收并提交有关资料。墙改办公室现场核实后,在10个工作日内按实际使用比例和有关规定退还建设方墙改专项基金。墙改办公室要按照国家、自治区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墙改专项基金征收、核退管理。

  六、墙材生产企业要按照登记备案要求,做好窑炉和生产设备的技改工作。凡继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窑炉和落后设备进行生产的企业,墙改办公室不予登记备案,国土资源部门不办理用地和采矿登记手续,工商部门不予核发工商营业执照和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年检。

  七、市行政区域内的耕地和林地一律禁止变更为粘土砖厂用地。禁止新建粘土砖生产线。粘土砖瓦企业不能超出《采矿许可证》界定的范围违法取土。对无证经营、乱采滥挖的砖瓦企业,国土资源部门依据第241号国务院令;工商部门依据第370号国务院令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八、新型墙材企业生产的墙材产品要符合国家、行业技术标准。凡取得《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资质证》和《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认定证书》并符合国家、自治区减免税条件的企业,税务部门给予税收优惠。

  九、各建设、设计及施工单位,应充分做好“禁实”后采用其他新型墙材产品的技术衔接工作,在住宅建设中要充分考虑装修、空调室外机安装等设施要求,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十、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桂政办发[2002]141号和北政发[2002]64号文件要求,履行各自的职责,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做好联合行政执法检查,依法推进墙改工作。

  十一、合浦县人民政府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加强领导,组织当地的建设、规划、国土、工商、质量技监、环保、税务等部门协调配合,制定具体实施计划,保证“禁实”目标如期实现。

  二OO四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