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自治区卫生厅组织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今冬明春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技术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今冬明春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技术方案(试行)

  按照卫生部关于非典型肺炎(下称“非典”)防控工作要求,针对病毒性疾病流行特点,为有效防止“非典”疫情反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下简称《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技术方案。

  一、防控原则

  今冬明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将“非典”防治工作作为传染病防治工作重点。防控原则是:防治结合,以防为主;群专结合,以专为主;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平战结合,综合演练为主;疫情监测,信息互通;点面结合,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依法管理,强化监督。

  二、组织管理

  (一)组织领导工作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继续本着对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遵循“思想不麻痹、领导不削弱、工作不削弱”的原则,实行领导责任制。要完善、调整、充实原有疫情控制领导小组,明确部门工作职责,保持待命状态。坚持政府组织领导,部门落实责任,以专业队伍为主,开展群防群治、部门协调、专业防治的组织管理机制。一旦发现“非典”疫情,各有关部门要根据疫情预警启动预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立即做好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医疗救治和实验室检测、隔离、消毒等疾病预防及控制工作。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职责

  1.卫生厅 组织开展“非典”疫情监测分析报告,提出预警等级;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批准启动全区应急预案,组织指导全区防治工作;组织制定有关技术方案和工作规范,依法科学实施医疗救治;开展健康教育、技术人员培训,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物资和经费储备计划,检查督导“非典”应急预案落实情况等。

  2.教育厅 组织制定“非典”工作方案,实施学校“非典”控制措施,在学生、教职工中普及健康知识,及时报告学校防控情况及传染病发生情况。

  3.科技厅 协调“非典”原因、检验检测技术科研攻关,组织开展自治区内、国内及国际间科研合作与交流,开展蒙医药研究。

  4.民政厅 制定低收入人群及进城务工人员医疗救助政策,负责区内外团体、个人捐助的“非典”应急处理经费及物资管理和使用。

  5.财政厅 制定经费保障方案及相关政策,保证“非典”应急药械、医疗救治、疫情处理等所需经费;保证“非典”应急所需日常工作和运行经费,建立“非典”应急处理储备基金,对边远、贫困地区“非典”应急处理工作给予财政支持。

  6.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制定“非典”医疗费用保障措施,做好下岗职工医疗救助及医疗保障工作。

  7.建设厅 组织制定城市社区“非典”防控方案,提出居民区楼房使用功能管理规范;做好城市饮用水卫生安全管理,落实建筑物及建筑工人“非典”预防控制措施。

  8.铁道、交通、民航 建立交通检疫机制,组织地方相关部门对交通工具乘运人员及物资进行交通检疫、检验工作,优先安排疫区紧缺物资运送及人员疏散。

  9.农业厅、畜牧业厅 实施农村牧区预防“非典”工作方案,开展家畜家禽疫病防治工作,指导并加强对广大农牧民群众卫生知识的宣传和普及。

  10.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组织口岸检验、检疫部门进行出入境卫生检验、检疫,防止“非典”传入和传出,收集、提供区内外及国外“非典”疫情动态和信息,负责“非典”应急处理相关产品的质量监督、检验。

  11.公安厅 负责疫区社会治安及协助当地政府采取相关措施。

  12.广播电影电视局及各新闻单位 开辟健康教育宣传栏目,加强“非典”应急处理宣传报道工作。

  13.林业厅 查处违法偷猎、贩运和加工可能成为“非典”传染病宿主的野生动物的行为。

  14.药品监督管理局 “非典”相关药品、疫苗、诊断试剂、医疗清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质量监督管理及审批工作。

  15.工商行政管理局、物价局 负责维护和稳定市场秩序。

  16.环保局 负责医疗保健机构垃圾和污水处理监督监测。

  三、发热门诊、定点医院(病区)建设和物资储备

  各地区要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于今年10月前完成发热门诊和“非典”病房改建工作,补充完善必要的物资设备,做好今冬明春应对“非典”的各项物资储备工作。

  (一)发热门诊:各旗县(市、区)至少要建立1个发热门诊,当地一旦有疫情发生,立即增设一定数量的发热门诊。

  (二)病房: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当地人口规模及其它具体情况,估计需求,结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基础建设规划,改建一定数量的适合收治“非典”等呼吸道传染病病人的定点医院或病区。有条件的地区,尽量设置符合标准的ICU病房。要求各盟市在本辖区内确定1个定点医院,2至3个后备医院。

  (三)诊治设备:各定点医院要配备一定数量的呼吸机、移动X光机、监护仪等诊疗设备。

  (四)救治药品:各地区要贮备一定数量的抗生素、抗病毒药物、激素等救治药品和消毒药品。

  (五)防护、消毒装备:各地区要贮备一定数量的防护用品、紫外线灯、环氧乙烷等消毒设备。对于不便储备的消耗性物资,可协调有关方面,采取生产储备方式,明确生产厂家、联系人、联系电话及生产能力等,以确保急需时能及时供应。

  物资储备等方面所需经费,要做好分析与计划,报有关部门安排。

  (六)诊断试剂、现场流调设备: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储备一定数量的“非典”鉴别诊断试剂,现场调查所需交通工具、防护设备、采样设备、信息处理设备等。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设立标本库。

  (七)各地区要落实密切接触者集中医学观察所用场所,以备急需。

  (八)监督执法装备:各地区应配备必要的监督执法车辆及监督装备。

  四、技术准备

  (一)制定具体技术方案和工作规范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及其他相关部门要对“非典”防治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分析,对干预措施效果进行评价,对现行防治对策和技术方案进行全面回顾,在此基础上制定适合当地实际的今冬明春应对“非典”技术方案及具体工作规范。

  (二)自治区、盟市进一步调整充实防治“非典”专家组

  1.医疗救治专家组:成员应包括呼吸、急救、放射、院内感染、传染病、卫生管理等专业技术人员。

  2.预防控制专家组:成员包括流行病学、传染病、消毒、检验、卫生管理等专业技术人员。

  (三)技术培训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在今年10月前,做好卫生行政、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业务人员的培训工作,接受培训率达到85%以上。培训内容包括,《传染病防治法》、《应急条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专业技能培训。

  1.卫生行政管理人员:重点培训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非典”临床特点、治疗原则、流行病学特点、预防控制措施和个人防护、院内感染控制等。

  2.医疗机构:重点培训传染病科、呼吸内科、防保、院内感染控制、实验室、放射科、麻醉科、ICU、发热门诊等相关医务人员。培训内容包括,传染病报告、“非典”临床特点、诊断、治疗、流行病特点、消毒、隔离、个人防护、院内感染控制、预防控制技术等。重点培训一定数量的医护人员,使其具备使用呼吸机等急救技术能力。

  3.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重点培训现场流调人员、实验室人员、数据处理与疫情分析、消毒隔离、咨询、健康教育等专业人员。培训内容包括,传染病疫情报告、“非典”临床特点、诊断、治疗原则、流行病学特点、现场调查和传染源管理(病人及接触者追踪管理)、实验室检测、消毒、预防控制策略及措施等。根据不同对象,培训重点有所侧重。

  五、监测、报告预警及疫情处理原则

  (一)监测

  1.实行首诊医生负责制。一旦发现“非典”病人或疑似病人,首诊医院要立即填报“甲乙类传染病报告卡”,按照规定时间指定专人通过“非典”个案调查报告管理信息系统上报(寄送或传真)至当地疾控机构。疾控预防控制机构要按照国家已发布的有关“非典”防治工作规范要求,及时上报疫情和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处理等工作。

  2.今年10月至明年4、5月间,各医疗机构实行门诊分诊制度,对具有高热、咳嗽、呼吸困难等可疑“非典”症状的发热病人安排专室接诊。

  3.一旦出现“非典”在当地传播的现象,盟市、旗县所在地应立即增设一定数量的发热门诊,以利于发热病人的及时就医和疫情监测。

  4.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做好定期主动监测,关口前移,指定人员负责联系医疗机构,定期派人检查督促,直接参与现场调查、监测控制,提高监测工作质量。

  5.学校、托幼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坚持晨检制度。

  6.对从区外疫区返乡人员,采取单位、社区个人申报和健康监测工作。

  (二)预警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预警以自治区级为单位,参照《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分为三级,即一级预警、二级预警、三级预警。

  1.一级预警

  周边地区发生疫情,内蒙古地区存在传入可能,或1至2个盟市出现疑似病例报告。需要由自治区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应急处理,并启动盟市级“非典”应急预案。自治区卫生厅将组派专业技术人员协助控制。

  2.二级预警

  我区出现输入性诊断病例或1例诊断病例、2个盟市以上出现5例以下疑似病例,并有向其他地区蔓延的趋势。应启动自治区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恢复自治区级“非典”防治指挥部,指挥和协调重点地区防治“非典”工作,落实防治措施。

  3.三级预警

  全区报告2例以上诊断病例并出现二代传播病例,或一个盟市出现5例以上疑似病例,或疑似病例发生在3个盟市以上。在自治区防治“非典”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全面实施防控措施。

  (三)疫情处理原则

  “非典”防控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指挥和分级控制原则。

  一级预警状态下,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开展防控工作。

  二级、三级预警状态下,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自治区防治“非典”指挥部全面协调,由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统一指挥开展防控工作。

  六、医疗卫生机构职责

  (一)医疗机构

  1.病例登记与报告

  开设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对“非典”确诊病人、疑似病人进行初步筛查、登记和报告;

  不开设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设立分诊台,负责对就诊者在挂号前进行体温测量,及时分流指导患者就医,对可疑病人及时报告当地发热门诊,做到及时转诊。

  2.病人隔离与治疗

  “非典”病例(包括疑似病例)立即收入定点医院或病区隔离治疗,严格禁止陪护和探视,并严格执行出院标准。疑似病例与临床诊断病例,分开隔离。

  3.预防交叉感染

  收治“非典”病例医院(病房)要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防护规程及医疗护理操作规程,杜绝医护人员感染和院内交叉感染。

  4.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调查和采集标本工作

  按要求采集每一例病人或疑似病人的早期血清标本、鼻咽拭子、漱口液、恢复期病人的血清,及时送检,必要时采集一定量的密切接触者有关检材。

  5.救治专家组职责

  (1)自治区救治专家组负责对盟市“非典”病人救治工作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支持,负责对“非典”重症病人的会诊、救治技术指导,负责对全区救治工作进行综合分析,为领导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2)盟市级救治专家组负责本地区“非典”病人诊断、鉴别诊断、会诊、救治技术指导等项工作。

  (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疫情报告

  健全监测预警系统,完善疫情网络,严格按照国家CDC“非典个案调查及报告”规定和要求进行报告。

  2.流行病学调查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非典”确诊病人、疑似病人及密切接触者个案调查工作,并在可能波及的范围内开展疑似病例搜索,追溯传染源。同时,开展传染源、传播途径及暴露因素调查。根据个案调查获得的信息,及时开展对密切接触者的追踪和调查。

  3.疫情分析

  及时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4.疫情处理

  (1)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

  对“非典”确诊病人或疑似病人发病后的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2周,一般采取居家医学观察,必要时集中观察。

  (2)疫点消毒处理

  疾控机构要及时对疫点(包括患者住所、工作场所等)进行消毒处理。

  (3)实验室检测

  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立自治区级实验室,承担医疗机构和盟市卫生防疫机构送检标本检测工作。

  建立统一的自治区“非典”标本库,统一留存标本。标本数据库应包括病人编号(与流行病学各案资料统一编号)、发病、治疗、流行病学以及标本采集、检测等相关情况。各地区要严格标本登记管理、使用制度,严格实验室操作规程,确保实验室人员和社会安全。

  5.预防控制专家组职责

  (1)自治区预防控制专家组负责全区“非典”流行病学调查、疫区处理、医院隔离消毒等技术咨询和指导,对全区的疫情动态进行综合分析,为决策防治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2)盟市级预防控制专家组负责当地“非典”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密切接触者的隔离观察、疫区处理、疫区消毒工作,对医院隔离消毒的技术指导,对本地区疫情动态进行分析。

  (三)卫生监督机构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应急条例》和《管理办法》有关法规,定期对卫生医疗保健机构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疫情报告、医疗机构的发热门诊及消毒隔离措施、对医学观察点的隔离措施。加强对公共卫生场所监督管理,对违法者给予行政处罚或提出行政处分。

  七、重点人群防治工作

  (一)加强医务人员防护、防止医院交叉感染发生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对照卫生部颁布的防治“非典”有关工作规范,对前一段工作进行认真总结,汲取经验教训,查找薄弱环节和隐患,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采取以严格传染源隔离、病区消毒、医护人员个人防护等为主导的预防院内交叉感染综合性措施,杜绝“非典”医院感染源。

  (二)加强农牧民、进城务工人员“非典”防治工作

  各地区要注意改善进城务工人员的住宿条件,搞好环境卫生,加强健康教育,为农牧民、进城务工人员有病及时就医提供便利。

  (三)加强学校防治工作

  学校、托幼机构等集体单位要坚持晨检制度。一旦发现发热、有呼吸道感染症状的病人异常增加时须及时报告,疾控机构要组织力量调查处理。

  (四)流动人口防治

  疫情发生之后,流动人口较多的地区要采取有效措施,搞好流动人口健康监测工作。

  (五)交通卫生检疫

  一旦启动疫情预警,应同时采取严格的交通检疫措施,及时发现和控制病人,防止疫情通过交通工具及乘运人员传播。

  八、开展健康教育,提高群众的防病意识

  利用各种宣传媒介和多种宣传形式,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利用各级组织和社区,结合爱国卫生运动,大力开展呼吸道、肠道传染病预防知识宣传。教育群众加强个人卫生,勤洗手;保持生活和工作环境空气流通,多参加锻炼,增强自身抵抗疾病能力;避免接触可疑动物、禽鸟类等。

  鼓励群众自觉报病和疾病举报,建立完善信息服务、信息收集分析工作。

  九、考核评估

  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定点医院的布局、硬件设备、管理、人员培训等进行考核评估。

  根据疫情发现、报告情况、临床治疗、院内感染控制情况、疫情处理情况、流行病学调查质量、密切接触者隔离情况、联防工作情况等综合指标,进行考核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