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将其作为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全局的大事。从去年9月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到党的十六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今年的“两会”,都对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提出了明确的任务和要求。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把解决困难群众的生产生活和再就业问题作为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来抓,专题研究,做出重要指示,强调抓落实,解决突出矛盾。特别是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三次集体学习时,发表了重要讲话,为我们进一步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指明了方向。我们必须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再就业方针政策,千方百计完成今年再就业工作的各项目标任务。为使各地更好地开展再就业工作,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4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进一步增强对做好再就业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通知》精神,进一步提高认识,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认真做好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稳定的就业和再就业工作。要切实加强对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领导,层层落实责任,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集中力量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加快推进全省的再就业工作。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认清形势,迎难而上,以更大的决心、更积极的态度、更得力的措施、更扎实的工作,共同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03年度就业和再就业目标的通知》(云政发[2003]69号)的规定,确保完成省政府确定的就业和再就业各项工作目标。

  二、加大再就业工作的力度

  《通知》对再就业政策制定、再就业优惠证发放等工作都作了明确的部署安排,各级各部门要雷厉风行,抓紧落实。

  (一)要加快《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速度。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完善发放办法,加快发放速度,实现规范管理,确保有就业需求、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都能及时领到《再就业优惠证》,这项工作在8月底要有较大进展,做到应发尽发。各级民政部门要处理好最低生活保障与促进就业的关系,将符合条件的城市贫困居民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

  (二)要加快配套政策的研究制定和实施。各地、州、市要按《通知》要求,尽快制定出台相关配套政策及实施办法。对此,各地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加强调度,分析原因,明确时限,确保按时完成任务。

  (三)要把工作重点放在基层。各职能部门要加强对本系统基础工作人员的教育和指导,引导他们把认识统一到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上来,履行好各自的职责,率先垂范,热情地为人民群众做好服务工作,树立良好的人民公仆形象。要认真总结经验,对落实再就业政策做得好的先进典型,要进行广泛的宣传,对好的经验和做法要及时进行总结推广和交流,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充分发挥典型引路作用,形成工作合力。

  (四)要加快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的建设。8月底前,全省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要有实质性进展,切实做到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和工作“六到位”。已经建立的地区,要重点做好辖区内下岗失业人员基本情况抽查摸底工作,发挥社区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组织服务职能,尤其是要帮助大龄下岗失业人员和有劳动能力的特困居民解决就业问题,逐步开展企业退休职工、失业人员的社会化管理和服务工作。对进度较慢的地区,要分析原因,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劳动保障、机构编制和民政等部门要共同研究,解决有关问题。

  三、加强再就业工作的协调配合

  各地均已成立了就业和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要尽快建立领导小组的议事规则和工作制度,充分发挥领导小组对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组织、指导以及协调作用,形成统一领导、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各级要抓紧建立再就业工作定期通报制度,及时了解和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切实推动工作的落实。要抓紧建立政府和部门自上而下的监督检查制度,建立社会和群众自下而上的监督举报机制。各地级城市和有关部门8月底前要普遍建立再就业政策监督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通过经常性的监督检查,把再就业政策落实工作置于有效监督之中,增加透明度,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切实维护好下岗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四、要在开发就业岗位上花大气力、下大功夫

  各级各部门要抓住加快发展非公经济的有利时机,充分运用发展非公经济,大力发展第三产业以及有比较优势的劳动密集型产业,鼓励发展就业容量大的个体、私营、外商投资、股份合作等多种所有制经济,积极创办有市场需求的中小企业,促进跨地区的劳务协作和对外劳务输出。要充分挖掘社区开发就业岗位的潜力,引导更多的下岗失业人员在社区服务领域实现再就业。我省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主辅分离的工作正逐步加快,各部门要为它们兴办经济实体、分流和安置富余人员搞好配套服务。通过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扶持政策、做好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认定工作、为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提供便利服务等措施,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特别是对“4050”人员的再就业问题,要摸清底数,建立台帐,开发一批适合“4050”人员特点的公益性岗位,落实免费再就业培训和免费职业介绍的政策,推行上门服务、即时服务、承诺服务和“一站式”服务。

  五、切实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宣传工作

  各地要继续充分发挥宣传舆论的导向作用,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促进再就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宣传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先进事迹,宣传企业积极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的典型事例,宣传社会各界对再就业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引导下岗失业人员转变就业观念,增强下岗失业人员树立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信心,努力营造全社会支持和帮助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的良好氛围。

  附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