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03年度对市直执收部门和纳税大户实行收入目标和纳税增长奖励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00三年八月八日2003年度对市直执收部门和纳税大户实行收入目标和纳税增长奖励的意见为切实加强财税征管,堵塞漏洞,努力增加财政收入,确保全年预算任务的圆满完成,依据《黑河市关于加强增收节支管理建立公共财政框架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2003年度对市直执收部门、纳税大户实行收入目标和纳税增长奖励的意见如下:

    一、关于对财税征收部门的奖励

    (一)黑河市国税、地税直属局按时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年度税收任务,年终一次性各奖励40万元;黑河市财政局按时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年度非税收入任务,年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二)财税部门在完成市政府下达的收入计划后,地方口径超收部分,依据缴入地方库的额度,国税按40%比例,地税和财政按20%比例给予奖励。

    (三)奖励资金的使用范围,原则上50%用于补充单位经费不足,30%用于奖励在收入征管工作中业绩突出的征管人员,20%用于奖励领导班子。

    二、关于对税务稽查部门的奖励

    (一)黑河市国税、地税稽查局,以当年缴入地方库口径的查补收入,按其入库数的30%给予奖励。为避免重复奖励,此项查补收入要在计算年终超收分成基数中予以剔除。

    (二)各稽查局发生的应缴查补收入,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局颁发的《关于税务稽查部门查补收入入库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8〕194号)办理,严禁私下异地缴库和买卖税款的行为发生。一经发现要严肃追究有关部门的领导责任,并对已入库的查补收入实行全额预算划转,收缴到市级国库。

    (三)严禁将正常的税收收入改为查补收入,一经发现将全额调整分成基数。

    (四)稽查局在办理查补收入分成返还时,每笔查补收入必须附有稽查报告、稽查专用缴款凭证,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对查补的偷、漏税款要附有滞纳金和罚款。经市财政局税政科、预算科审核后,由主管局长签字,方可办理拨款手续。

    (五)奖励资金原则上20%用于奖励领导班子,其余用于补充办案经费和奖励举报人员。

    三、关于对纳税大户的奖励关于对市直纳税大户进行奖励的政策,2003年要继续执行黑市政字[2001]27号文件,以企业上年度实际纳税额为基数,且当年不欠税,按超缴额度的10%奖励企业领导班子。

    为切实兑现奖励意见,市政府将根据各征收、稽查部门和企业实际征缴入库税额情况,年终一次性从财政拨付奖励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