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市环保局《关于加强水泥等建材企业环境管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关于加强水泥等建材企业环境管理的意见
(市环保局 二00四年三月四日)

  为了加强水泥等建材企业环境管理,进一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水泥等建材企业环境管理,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今后,全市原则上不再新建水泥生产企业;禁止现有水泥生产企业新建和扩建机立窑、干法中空窑、立波尔窑、湿法窑。

  二、各市区、开发区要立即组织力量,对辖区内现有水泥生产企业进行清理整顿。对现有设计年产10万吨(含)以下、符合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水泥生产企业,2005年年底前要完成整合或转产;对现有设计年产10万吨(含)以下、位于交通干线两侧2公里可视范围内、严重影响景观且污染物排放不达标或达标无望的水泥生产企业,2005年年底前要予以取缔关闭;对现有设计年产10万吨以上但采用低效除尘方式、不能稳定达标的水泥生产企业,要限期治理,于2005年年底前全部更换高效除尘装置,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限期治理期间,要按照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限产限排;限期治理到期后仍不达标的,要依法停产治理。

  三、要加强自然生态保护工作。对位于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交通干线两侧2公里可视范围内的石灰窑、砖窑、石料开采加工等建材企业,由所在市区、开发区负责,于2005年年底前全部取缔关闭。

  四、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水泥等建材企业的监督管理,对未按程序报批开工建设的水泥生产项目,要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在建的一律责令停建,投产的一律责令停产。对限期治理企业,在加强监督检查的同时,要积极为其提供治理技术指导。各级环保监测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水泥生产企业污染物排放的监督监测工作,每半年向上一级环保监测部门报送监督监测报告。

  五、各级环保部门要按照省环保局《关于钢铁电解铝水泥行业发放排污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鲁环函〔2004〕28号)要求,认真做好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对符合产业政策、环保手续齐全、能够稳定达标排放、有排污总量指标的企业,发放排污许可证;对不达标需限期治理的企业,发放临时许可证;对列入政府取缔关停名单内的企业,禁止发放排污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