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计委、省粮食局《关于2003年我省中晚籼稻收购价格安排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2003年我省中晚籼稻收购价格安排意见

(省计委、省粮食局 二00三年八月四日)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近日《关于2003年粮食收购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300号)精神,结合我省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试点工作实际,现对我省2003年中晚籼稻收购保护价安排提出如下意见:

  一、继续执行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的政策,切实保护农民利益。 除上饶、抚州、赣州三个试点市外,其他各地根据国家政策规定今年对中晚籼稻继续实行按保护价敞开收购政策,其收购价格维持上年水平不变,即统一为51元/50公斤,并仍以三等稻为计价标准,等级差价为2元/50公斤。除三个试点市外,各地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和经批准入市的其他粮食购销企业要按照我省确定的保护价敞开收购本省农民余粮,坚决做到不限收、不拒收、不停收。当市场价高于保护价时,要随行就市收购农民余粮,不得以执行保护价为借口压价收购,损害农民利益。要严格按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收购粮食,增加验质定等的透明度,实行优质优价,不得压级压价收购。

  二、切实做好毗邻地区的价格衔接工作。 对试点区与非试点区的毗邻县(市、区)中晚籼稻收购价格,按各自行政区域规定的价格政策执行;非试点区要做好与试点区和毗邻省的价格衔接工作,允许与湖南、湖北、广东、福建、安徽、浙江接壤县(市、区)中晚籼稻收购价格与当地合理衔接,促进有序流通。

  三、认真做好粮食价格监测和信息服务工作。 面对粮食购销市场化步伐加快的新形势,各级价格和粮食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健全供求和价格监测体系,加强对省内试点区与非试点区粮食市场价格和邻省、沿海省份粮食价格动态的监测,实行重大事态报告制度,提高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时效性。要适时发布粮食成本、供求和价格信息,帮助农民和粮食企业正确把握市场形势,合理安排生产经营活动,促进我省粮食供求总量和结构平衡,增加农民种粮收入。

  四、继续做好粮食价格监督检查,切实把粮食价格政策落到实处。 各级政府和价格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收购价格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尤其是对试点区与非试点区接壤县(市、区)的粮食市场价格要重点监管。各地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和经批准入市的其他粮食购销企业都应认真贯彻中晚籼稻保护价收购政策,对以低价收购农民余粮转手倒卖给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以套取保护价差价等损害农民利益的行为要依法严厉查处和打击。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认真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