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普通高中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关于进一步加快普通高中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

  (省教育厅 2004年2月6日)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提出的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精神,积极推进普通高中教育发展,努力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进一步适应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高中阶段人才的迫切需要,现就进一步加快我省普通高中教育改革与发展工作制定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普通高中教育的地位和作用,进一步明确普通高中教育的性质和任务

  (一)普通高中教育是在九年义务教育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国民素质、面向大众的基础教育,是联系九年义务教育和高等教育的纽带,与中专、中技、职业高中共同构成整个高中阶段教育多样化的发展格局,在我国教育体系中处于承上启下的重要地位,是培养学生全面素质、创新能力并为学生终身发展奠定基础的关键阶段。

  (二)普通高中教育的改革和发展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认真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立足我省实际,坚持均衡发展、规范发展、内涵发展和多样发展的指导思想,积极深化教育改革,大力推进教育创新,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三)发展普通高中教育,要以确保“两基”成果的巩固提高为前提,建立与高等教育发展规模、高中阶段教育结构相适应,区域布局结构合理的高中教育体系;要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方筹资的多元投入体系,努力形成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共同发展的新格局;要以示范高中学校建设为龙头,有效整合和盘活各类教育资源,努力扩大优质教育规模,加大薄弱学校改造力度,促进普通高中办学水平的全面提高;要以发展性督导评价为手段,以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为突破,加大教育教学改革力度,建立完善的现代学校管理制度;要以育人为根本,加强和改进学校德育工作,积极推进课程改革,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四)全省普通高中教育发展的总体目标是:到2007年,高中阶段毛入学率达到67%,其中普通高中在校生规模达70万。努力扩大优质高中教育资源,建成市地级示范高中120至150所,省级示范高中80至100所,力争有20-30所学校成为国家级示范高中。2010年,高中阶段毛入学率达到80%,其中普通高中在校生规模达到80万左右,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地区的人口覆盖率达到70%左右。

  (五)按照“积极进取、实事求是、分区规划、分类指导”的原则,分三类地区提出今后5年普通高中教育发展的主要目标:

  大中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在高水平、高质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基础上,较大幅度提高高中入学率,积极改造薄弱高中,努力使所有高中都成为学生和家长较满意的学校。到2007年,基本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应届初中毕业生的升学率达到85%,接受优质高中教育的学生占高中新生总数的60%。

  已经实现“两基”的经济中等发达的广大农村地区,要在巩固“两基”成果,提高“两基”水平的基础上,积极发展普通高中教育,加强优质教育资源建设,努力在本县建设一所以上的省级或市(地)级示范高中,到2007年,高中阶段毛入学率达到65%。未实现“两基”的贫困地区,在打好“两基”攻坚战的同时,有计划、有步骤地加强高中学校建设,努力提高高中阶段入学率,提高高中办学水平和质量,努力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接受高中教育的需求。

  二、加大办学体制改革力度,加快高中教育发展

  (六)各级政府要根据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的整体目标,把普通高中建设纳入当地总体发展规划,列入基本建设计划,优先安排建设用地,积极筹措建设资金,积极促进普通高中建设与其它各类教育及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七)各级政府要努力增加对高中教育的投入,使财政对教育拨款的增长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在校学生人均教育经费逐年增长,教师工资(含县级及以上政府出台的各种补贴、津贴等)和生均公用经费逐年增长,确保生均公用经费达到省定标准。要充分利用和把握城市改造、企业搬迁、新区建设等机会,积极扩大普通高中教育资源。

  (八)继续推进办学体制改革。允许优质公办学校在保证基本规模和质量不断提高的基础上,自行或与社会力量联合举办分校,分校要实行独立法人、独立校园、独立财务核算、独立教学管理;鼓励新建高中学校采用“公办民助”、“民办公助”、“国有民办”等机制,广泛吸收社会资源;鼓励有条件的高校和艺术类院校利用自身优势,采用民办机制创办有特色的高中学校;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对发展高中教育进行捐赠资助。

  各级政府利用财政投入建设的优质普通高中,是全社会的公共教育资源,不得变卖、转制。

  (九)鼓励企事业单位继续办好所属高中学校,同时还可在当地政府统一规划和领导下,采取企有民办、企办公助、联合重组、政府接收等方式,实现与企事业单位的剥离,推进企办学校社会化进程。

  (十)允许普通高中学校在不突破审定的规模轨制、不超班容量和完成招生任务的前提下,招收20%的调节性计划学生。省级以上示范高中,在保证完成招生任务的前提下,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适当扩大调节性计划招生规模。公办普通高中招收“调节生”或“扩招生”,要严格执行限人数、限钱数、限分数的“三限”政策。

  (十一)加强对普通高中学校公用经费的监管。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挤占、挪用、截留、平调学校纳入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学杂费收入。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01]28号)中关于“取消对中小学校预算外收入的调控”的规定,对挤占、挪用、截留、平调教育经费的行为,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要对责任人予以严厉处分。

  三、加强对民办高中的扶持、管理和引导,努力形成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共同发展的新格局

  (十二)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将民办高中学校的发展纳入当地高中教育发展的整体规划,全面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加大扶持力度,加强管理和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高中学校的发展,奖励和表彰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可以采取经费资助、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等措施对民办高中予以扶持。新建、扩建民办高中学校,各地政府要按照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鼓励金融机构运用信贷手段支持民办高中教育事业的发展。

  (十三)落实民办高中学校的法律地位,在报建立项、税费减免、用水、用地、环境保护等方面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优惠政策。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建立教师人才服务中心或其它机构,对公办、民办学校教师流动提供服务和管理。取得教师资格的民办学校教师在工龄、教龄、职务评聘、评优评先、培训、考核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享有同等待遇。民办高中学校学生在升学、评优、就业等方面享受与公办学校学生同等权利。民办学校的招生与公办学校同等对待。

  (十四)加强对民办高中学校的规范和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要求,严格实行办学准入制度,依法规范审批程序。民办高中学校的举办、年检和撤销,由市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并报省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备案。定期对民办高中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等进行培训,健全和完善年检与督导评估制度。对办学条件差、管理不规范、教育质量低,巩固率不达90%的民办高中学校,要及时给予警示和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合格的要取消其办学资格。批准单位要对民办高中学校的广告内容严格审核,规范民办高中学校招生。各地教育部门应主动为民办学校提供政策咨询、信息交流、招生宣传等社会性服务。

  (十五)对民办高中学校的审批、评估、年检、教学管理等归口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批民办高中学校时,要统筹规划本地高中教育的整体发展规模和布局,防止重复建设和无序竞争。要把民办高中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纳入高中教育管理范围,与公办学校一起统一要求、统一检查和考核评估。

  四、实施示范高中建设工程,扩大优质高中教育资源

  (十六)实施示范性普通高中建设工程。从2004年起,用5年左右的时间,实施示范高中建设工程,建设一批省级和市(地)级示范高中。其中,省级示范高中力争达到80至100所,市(地)级示范高中力争达到120至150所,使省、市(地)级示范高中学校数占到全省高中学校数的40-50%,在省、市两级示范高中学校就读的学生占到全省普通高中学生总数的60%以上。使优质高中教育资源得到进一步扩大,为提高高中教育整体质量奠定良好的基础。

  (十七)示范高中建设工程分省和市两级进行。省教育厅成立“山西省示范高中建设工作领导组”,负责制定实施规划、评估方案,协调重大事宜。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和专家组,根据领导组的安排进行具体工作。省教育厅 2004年3月底前公布“山西省示范高中评估验收标准细则”,在各学校自评的基础上,由各市人民政府每年向省教育厅申报当年所要进行评估验收的高中学校名单,省教育厅每年10月至11月组织对申报学校进行评估验收,每年年底前向社会公布结果。

  各市要参照省定的条件、标准,建立本市示范高中的具体标准和条件,并负责组织实施。

  (十八)在实施示范高中学校建设工程中,要加大薄弱高中学校改造力度。各市教育行政部门要作出规划,争取用3-5年左右时间,逐步消除薄弱高中学校。特别是对那些地处偏僻、规模较小、条件较差、质量较低的学校,要下决心通过撤销、合并、兼并、联合办学等方式,予以调整改造。

  五、大力推进高中课程改革,全面提高教育质量

  (十九)学校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端正办学思想,转变教育观念,实施素质教育。要大力加强和改进学校德育工作,增强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注重学生法制观念的培养,重视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贯彻“健康第一”的思想,加强心理健康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为学生走向社会和终身发展奠定基础。

  (二十)从2005年秋季开学的高中一年级起,全省所有高中学校全面实施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中新课程方案,进行高中课程改革实验。各地从2004年起要做好各项准备,包括参加国家和省组织的各项培训,对社会、学生和家长进行宣传,按照新课程方案要求做好师资建设、设施设备配备和经费筹措等工作,为顺利进入并实施普通高中课程改革打好基础。

  (二十一)适应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和普通高中新课程改革实验的需要,要在先进教育理念的指导下,促进教师积极进行教学方式、教学手段等方面的改革,激励和引导学生进行自主、合作和探究性学习,注意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创新能力和终身学习的能力,切实改变目前在高中教学中普遍存在的脱离社会实际、脱离学生生活、偏重满堂灌、注入式和题海战术、机械训练的现象。

  (二十二)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科学研究工作。要逐步建立与新课程要求相适应的校本教研制度,形成民主、开放、科学的教研机制,保障教学研究切实服务于教师成长和学生发展。充分利用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的专家资源,提高高中学校科学管理和教育科研水平,在部分地方和学校试行高等师范院校科研人员直接到高中学校挂职制度。

  建立新的课程评价体系,从2004年秋季入学的新生开始,试行高中教育质量检测制度,努力形成正确的评价观念,建立科学的质量检测体系,充分发挥课程评价促进学生发展、教师提高和改进教学实践的功能,改变单纯按考试成绩和高考升学率评价教师和学校的片面做法。在评价过程中要充分考虑有特殊才能学生的情况,为不同潜能和个性的学生提供发展空间,为学生多方面成才创造条件。

  (二十三)加强地方和学校课程建设,积极探索适应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多种教育模式。要按照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增强国民的就业能力、创新能力、创业能力”的要求,加强地方和学校课程建设,加大教育改革力度,增强教育的适应性。农村普通高中要科学确定培养目标,充分利用当地教育资源,开设现代农业技术、经营管理、信息技术、社会服务等方面的课程。普通高中学校要积极进行分流教育试验,改变单一升学教育模式。积极鼓励中等职业学校举办“综合改革实验班”。架设普教与职教相互沟通的“立交桥”,试行高中阶段学生学业“多证制”,普通高中毕业生可参加为期半年至一年的职业培训,合格者可同时发给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文凭;职业技术学校的学生可参加普通高中毕业考试,文化成绩合格者也可同时发给普通高中毕业文凭。

  (二十四)积极推行初中毕业生评价和高中招生制度改革。与义务教育课程改革同步,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在全省建立新的中等学校招生考试制度,改革传统的以各科分数简单相加作为唯一录取标准的方法,探索全面衡量、多元评价、择优录取的评价体系和招生机制,使终结性评价与形成性评价相结合,为学生的全面发展、个性发展、终身发展提供科学的考评依据。

  (二十五)实施普通高中教育信息化建设工程。力争在3-5年内,所有高中都装备比较先进和适应教育教学需要的多媒体教学设备、教育软件,建成功能不同的校园网,实现学校与互联网的连接,提高运用信息技术的能力,促进信息技术教育与学科课程的整合,逐步实现教学内容的呈现方式、学生的学习方式、教师的教学方式的变革。积极推进信息技术在教育教学管理中的应用,以政务管理的信息化带动学校教学的信息化。

  六、加强校长和师资队伍建设,提高管理和办学水平

  (二十六)要高度重视高中学校领导班子建设,选拔教育思想端正、办学理念先进,有一定理论修养和学校实际管理经验,有科研意识并熟悉教学业务,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的教育工作者担任校长。高级中学和完全中学校长一般由办学单位的同级教育行政部门选拔提名、考察考核、培养培训,按照管理权限任用和聘任。试行高中校长职责、权利、办学水平与待遇相适应的制度,逐步过渡到取消学校的行政级别,建立科学、有序的校长加薪晋级制度。要继续完善校长培训制度,改进培养模式,新任校长和后备校长必须参加国家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专项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鼓励新任校长和后备校长参加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学习。

  (二十七)进一步健全校长负责制。高中学校校长主持学校全面工作,并要具有副校长提名、校内机构设置、中层干部任免、教职工聘用奖惩、经费筹集使用、招生等相应权利。要加强对校长的监督与考核,充分发挥学校党组织的监督保证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民主管理作用,逐步做到校长负责,依法办学,民主监督。

  (二十八)采取措施,切实保证本科师范院校毕业生顺利进入高中学校任教,同时鼓励和引导综合性大学毕业生,经过一定培训并取得教师专业资格证书后到高中学校任教,确保合格师资得到及时补充,满足教育教学需要。要认真实行教师竞争上岗、择优聘任、能进能出的制度,引导和支持教师合理流动,逐步建立发达地区教师到贫困地区学校、城市学校教师到农村学校、优质高中教师到薄弱高中任教的制度,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晋政发[2003]24号)规定,从2004年起,城镇中小学教师评聘高级教师职务,应有1-2年农村中小学任教经历。逐步解决地区、学校之间教师水平差距过大、发展不均衡问题。

  (二十九)适应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建立和完善教师教育体系。采取有效措施,健全完善以现有师范院校为主体、其他高等学校共同参与、培养培训相衔接的开放的教师教育体系。积极推进高等师范教育结构调整,扩大教育硕士的培养规模和招生范围。加强师范院校的学科建设,鼓励综合性大学和其他非师范类高等学校举办教育院系,或开设教师教育课程。

  (三十)建立和完善高中教师继续教育制度。所有高中教师,每5年必须参加一次省或市(地)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通过定期培训,使高中教师师德修养、知识水平、教学能力等得到提高,适应高中教育教学改革需要。要加快推广校本培训计划,继续提倡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与年轻教师“结对子”、“师带徒”等形式,促使他们在教育教学改革实践中教学相长、共同提高。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快高中教育的对外交流,使更多的教师到发达地区和发达国家学习进修,提高业务水平。

  (三十一)各级政府要设立校长和教师继续教育的专项资金,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培训经费,切实保证校长和教师培训工作的正常开展。从2004年开始,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教育工作的经费投入,支持校长和教师的培养培训工作。

  七、加强领导,强化督导,规范管理

  (三十二)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充分认识普通高中教育对提高当地群众科学文化水平,推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巨大作用,充分认识政府在办好普通高中教育中的重要责任,认真采取措施,解决好本地普通高中教育改革和发展中存在的具体困难和问题。

  各级政府对高中教育工作进行领导和管理,必须在国家教育方针和有关政策、法规的规范下进行。不得给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教师下达升学指标,不得单凭考试成绩或高考升学率对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教师进行排队、奖惩。

  (三十三)加强对高中学校的管理,特别是严格规范招生和学籍管理。各地和学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限人数、限分数、限钱数”的政策规定进行招生,未经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各学校不得提前、单独招生,不得跨市地招生,不得随意举办“试验班”、“重点班”。继续实行高中学校规模轨制审核制度和高中学生学籍统一备案制度,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学校办学条件,认真核定普通高中办学规模轨制,凡师资、校舍、设施设备不达标准的学校一律不得扩轨招生。公办学校一律不得举办或变相举办高考复读班。严格制止公办学校教师在正常工作日外出带课。对于无视国家规定乱办班、乱招生、乱收费的学校,要追究校长和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主要领导的责任。

  (三十四)建立普通高中学校发展性督导评价制度。从2004年起,启动面向普通高中学校的发展性督导评价工作,以现代教育发展观为指导,构建以实施素质教育为目标,以学校发展过程为对象,全面提高普通高中管理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的督导评价机制,督促和引导各级政府加强普通高中学校建设,确立学校依法自主办学的主体地位,逐步建立完善的现代学校制度。对学校的评价结果,要作为确定招生规模、收费标准和校长聘任、考核、职级认定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