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了进一步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3]70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3]70号文件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鲁政办发[2003]6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作如下通知:

  一、清理整顿的原则和目标本次清理整顿工作要坚持“突出重点、区别对待、重在整改、促进发展”的原则,正确处理耕地保护与经济发展、创新与规范、管理与服务的关系,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重点解决违规设立各类开发区、非法占地、土地非法入市和执法不严等问题,进一步规范土地管理秩序和园区建设工作,促进开发区健康发展和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

  二、清理整顿的主要内容

    (一)开发区的名称、数量、批准机关、批准时间和批准规划面积;

  (二)当前规划面积、征地面积、出让面积、收取出让金总额和已建成面积;

  (三)选址和建设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和土地供应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四)各类开发区招商引资项目及规模、国内生产总值、现有优惠政策(包括税收政策)等;

  (五)开发区原批准用地面积是否扩大、已扩大的面积、是否经过批准、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六)开发区用地是否纳入市、县统一集中管理;

  (七)对农民的征地补偿是否足额、到位;

  (八)耕地占补平衡制度是否落实;

  (九)商业、旅游、娱乐和经营性房地产用地是否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各市区务于8月25日前填写好《各类开发区情况统计表》,报市国土资源局。

  三、严格整顿和规范各类开发区

    (一)抓紧对已经批准的国家级开发区和省级开发区的用地情况进行排查。对违法占用的土地,要逐宗进行处理;对未经批准擅自扩大用地面积的,要责成有关部门按规定做好报国务院或省政府审批的准备工作。

  (二)对未经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园区),要全部予以摘牌。对没有项目的园区用地,要全部退还给农民;对有项目且已建成,但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按规定程序尽快报请上级调整规划;对有项目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抓紧办理和完善用地手续。对准备进入此类开发区(园区)的项目,不再审批进区,要引导其进入国家级或省级开发区。

  (三)在开发区建设过程中,要本着“节约用地、依法用地、保障供地”的原则,根据投资项目的科技含量和规模效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确定地价。要对项目用地规模进行科学论证,合理确定用地数量,不得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严禁以工业项目和城市建设项目为名大量圈占土地变相搞房地产  开发。

  四、进一步规范土地市场秩序

    (一)要对现行文件和政策等进行梳理,凡有悖于中央和省土地管理政策的,要立即予以废止和纠正。市政府已决定撤消威政发[2003]35号文件中“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原则上一个镇建一个,大的镇可以建两个”的内容。

  (二)除法律规定可以实行划拨用地外,无论是新增建设用地还是存量划拨用地,都必须通过出让、租赁等方式纳入有偿使用轨道。凡是搞商业、旅游、娱乐及商品房开发的,其用地都不准协议出让,必须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坚决杜绝规避经营性用地实行市场化配置的行为。要把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作为一项严肃的政治纪律对待,凡应当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而仍采取协议方式出让的,一律按违纪论处。

  (三)严格执行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最低限价制度,对低价协议出让土地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加大闲置土地的收回力度。凡是因用地单位的原因而导致一年未开发建设的土地,收取土地闲置费;两年未开发建设的土地,坚决无偿收回。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是保护土地资源、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措施。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措施,认识抓好落实。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开发区建设用地管理工作;开发区主管部门对各类开发区的批准设立、撤并、扩区等要进行严格审查。其他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推动清理整顿工作的顺利开展。

  各市区务于今年年底前完成清理整顿工作任务,并向市政府写出书面报告。

二ΟΟ三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