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58号)规定,从我省企业实际出发,经研究决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将我省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的人均月扣除限额由550元调整到800元。
公布日期:2003-12-16施行日期: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浙地税发[2003]142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3-12-16
施行日期
发布部门 浙江省人民政府
正文
各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58号)规定,从我省企业实际出发,经研究决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将我省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的人均月扣除限额由550元调整到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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