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救灾应急预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救灾应急预案

  为了有效应对突发性自然灾害,提高救灾工作应急反应能力,迅速、准确、有序、高效地开展救灾工作,最大限度减轻自然灾害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失,维护灾区的社会稳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总则

  救灾应急工作原则:

  (一)政府统一领导、决策,行政首长指挥;

  (二)分级分部门负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具体实施;

  (三)以地方政府为主,按行政区域统一指挥,对救灾的人力、器械、物资、资金以及上级和外地的支援物资等实行统一调配。

  二、灾害等级划分

  (一)一次性灾害造成以下后果之一的为特大灾:

  1.0.5万间以上;

  2.人员死亡20人以上;

  3.大家畜死亡0.7万头以上;

  4.紧急转移安置灾民0.5万人以上;

  5.7级和7级以上严重破坏性地震。

  (二)一次性灾害造成以下后果之一的为大灾:

  1.倒塌房屋0.3万-0.5万间;

  2.人员死亡11-20人;

  3.大家畜死亡0.5万-0.7万头;

  4.紧急转移安置灾民0.3万-0.5万人;

  5.6.5级以上和7级以下严重破坏性地震。

  (三)一次性灾害造成以下后果之一的为中灾:

  1.倒塌房屋0.1万间以上,0.3万间以下;

  2.人员死亡5-10人;

  3.大家畜死亡0.3万头以上,0.5万头以下;

  4.紧急转移安置灾民0.1万人以上,0.3万人以下;

  5.5级以上和6.5级以下地震。

  (四)一次性灾害未造成中灾后果的为轻灾。

  三、救灾应急反应机构组成和职能

  (一)救灾应急指挥部及办公室

  救灾应急指挥部负责整个救灾应急行动的决策和指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民政厅,负责整个应急行动的综合协调,与自治区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合署办公。

  (二)指挥部人员组成

  总指挥: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担任。

  副总指挥: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副主席和宁夏军区副司令员担任。

  秘书长: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秘书长担任。

  成 员:由自治区政府办公厅、民政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水利厅、交通厅、建设厅、国土资源厅、卫生厅、公安厅、农牧厅、林业局、商务厅、地震局、气象局、广播电影电视局、粮食局、政府新闻办公室、通信管理局、电力公司、民航宁夏区局、银川铁路分局、宁夏军区、武警宁夏总队等部门领导组成。

  办公室主任:由自治区民政厅厅长担任。

  (三)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自治区政府办公厅:负责救灾应急总指挥、副总指挥和指挥部办公室的联络及各成员单位的协调。

  自治区民政厅:承办救灾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负责整个应急行动的综合协调;组织核查、报告灾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申请、管理、分配救灾资金;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和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组织转移安置灾民,安排受灾群众的生活;负责因灾倒塌、损坏房屋的恢复重建;负责救灾物资的采购和储备工作。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安排救灾仓储建设等重大救灾基建项目;协调有关部门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和以工代赈资金。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救灾资金和救灾仓储建设资金、救灾应急物资、救灾装备建设资金及救灾工作经费的预算、安排、拨付;监督救灾资金的管理使用。

  自治区水利厅:承办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日常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全区防汛、抢险工作;调度主要河流、水库;负责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和供水。

  自治区交通厅:负责因灾毁坏的国道、省道等交通设施的修复,保障抗灾救灾人员、物资的运输。

  自治区建设厅:负责灾区重建的规划、设计、施工,指导城乡房屋抢修排险,解决灾后城市饮水困难。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地质灾害的监测、预报及防治规划;协调重大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督和管理,协助抢险救灾。

  自治区卫生厅:负责伤病员的救治;对重大突发疫情、病情和灾害造成的水源水质问题实施紧急处理。

  自治区公安厅:负责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寻找死亡和失散人员。

  自治区农牧厅:负责帮助、扶持灾民生产自救、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和受灾牲畜救治与疫病防治。

  自治区林业局:负责森林火灾和林木病虫害的监测、预报,协调重大森林火灾扑救及突发性病虫害防治的监督和管理。

  自治区商务厅:负责救灾方便食品和饮用水等物资调拨、供应的组织和协调。

  自治区地震局:承办自治区抗震减灾指挥部日常工作;负责地震监测预报、对地震震情和灾情进行速报和组织地震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和科学考察工作。

  自治区气象局:负责气象灾害预测、预报、警报发布。

  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局:承办抢险救灾和救灾捐赠的宣传报道。

  自治区粮食局:负责救灾粮调拨、供应的组织和协调。

  自治区政府新闻办公室:负责抢险救灾及救灾捐赠宣传报道的指导和协调。

  自治区电力公司:负责电力设施的抢修和临时抢险的电力供应。

  宁夏通信管理局:负责通信设施的抢修和临时抢险指挥通讯设备的开通。

  民航宁夏区局:负责区外应急和救灾物资的空运工作。

  银川铁路分局:负责救灾物资的铁路运输和因灾毁坏铁路的修复工作。

  宁夏军区:负责协调驻宁部队和民兵参加抢险救灾工作。

  武警宁夏总队:负责协调驻宁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工作。

  (四)应急工作组。应急指挥部下设若干工作组,分别负责有关具体工作。

  对外联络组:负责抢险救灾、救灾捐赠的宣传报道和指挥部与各工作组之间的联系及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事宜。由自治区政府办公厅、政府新闻办公室、民政厅、水利厅、交通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卫生厅、建设厅、地震局、广播电影电视局派员参加。

  灾害信息组:负责灾害的预测、预报、监测和灾情的收集、上报、发布和评估。由民政厅、自治区政府新闻办公室、水利厅、国土资源厅、农牧厅、林业厅、气象局、地震局派员参加。

  抢险救灾组:负责人员的紧急抢救和抢险及人员的搜救工作。由宁夏军区、武警宁夏总队、自治区民政厅、公安厅派员参加。

  转移安置组:负责灾民和财产的转移安置、伤病员的救治、灾区卫生防疫和救灾物资、人员的运输工作。由自治区民政厅、卫生厅、公安厅、交通厅、商务厅、银川铁路分局派员参加。

  设施抢修组:负责铁路、公路、桥梁、水利、电力、通讯等设施的安全和抢修。由自治区交通厅、水利厅、电力公司、宁夏通信管理局、银川铁路分局派员参加。

  交通治安组:负责灾区的交通秩序和社会治安。由自治区公安厅、宁夏军区、武警宁夏总队派员参加。

  四、应急准备

  (一)救援物资的储备和筹集。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做好紧急救援物资的储备及筹集工作。

  紧急抢险物资。主要包括抢修水利设施、道路、电力、通讯和抢救伤员及其它紧急抢险所需的物资,由水利、交通、建设、通信、电力、铁路等部门储备和筹集。

  紧急救助物资。主要包括粮食、方便食品、饮用水、药品及器械、帐篷、衣被等生活和医疗必需品。由民政、财政、卫生、商务、粮食等部门储备和筹集。

  (二)宣传教育。民政、水利、农牧、地震、气象、国土资源、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应通过报纸、电台、电视台、互联网和发放手册及科普宣传资料等形式,定期开展防灾、抗灾、减灾、救灾知识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全民防灾救灾意识。

  (三)制定应急预案。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和各市、县(区)及突发性灾害多发的乡(镇)应根据此预案,结合部门和当地灾害特点,制定更为详细的应急预案,明确转移安置地点、路线和抢险队伍等,责任到人,确保救灾应急工作顺利进行。

  (四)应急演练。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和市、县(区),特别是灾害多发区应根据制定的应急预案,适时开展救灾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反应能力。

  五、灾情的搜集、报告和灾害预警

  (一)灾情搜集和报告。自然灾害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应立即向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地点、影响范围、程度、后果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及存在困难等方面的情况,并组织有关部门详细核查灾情。

  (二)灾害预警。气象、水利、地震和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必须做好灾害监测工作,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可能发生的灾害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威胁和损失的预测情况。如有重大灾害可能发生,由当地人民政府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通告当地人民群众,做好紧急转移和防灾准备。

  六、应急预案启动

  (一)启动条件。大灾、特大灾由自治区和受灾市、县(区)同时启动应急预案;中灾由市、县(区)启动应急预案。

  (二)启动方式。由自治区和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灾害预警情况或受灾地区的灾情报告和灾害等级,确定应急预案是否启动和启动时机。

  七、应急反应行动

  (一)紧急转移安置

  基本原则和方式。紧急转移安置一般遵循就近安置的原则;采取投靠亲友、借助公房、搭建临时住所、对口安置等方式。

  实施条件。当有突发性灾害即将或已经发生,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形成或造成严重威胁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当地人民政府实施转移安置工作。

  工作程序。由当地人民政府发出转移安置通知,广泛动员被安置群众,安排人力和物力,按照确定的路线进行转移。

  实施主体。在农村,转移安置工作主要由乡级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在城市,转移安置工作主要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安置保障。保障转移安置后灾民的饮水、食品、衣物等基本生活物资应及时发放到位;防止转移安置地和灾区的社会治安出现混乱;防止火灾、疫情等次生灾害的发生。同时,逐户、逐人做好登记工作,并及时上报转移安置的有关工作情况。

  (二)紧急救援

  抢险。协调军队和武警部队并组织群众进行紧急抢救和抢险工作。

  救治。组织卫生医疗部门和医护人员对伤员进行紧急救治。

  抢修。组织交通、水利、电力、铁路、通讯等有关部门对道路、桥梁、电力、通讯等设施进行抢修。

  搜救。协调军队、武警部队并组织公安等有关部门对失踪和被困人员进行紧急搜救。

  八、救灾捐赠和申请救灾资金

  (一)救灾捐赠。在发生大灾或特大自然灾害后,根据灾情在区内开展集中救灾捐赠活动。同时,充分发挥新闻媒介的作用,通过宣传灾情、救灾工作成效和典型事迹,积极争取区外和国际援助。

  (二)申请救灾资金。在发生大灾和特大自然灾害后,救灾资金和物资出现短缺,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分别向国务院和民政部、财政部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救灾资金和物资上的支持。同时,各有关部门应积极向上级主管部门争取相关补助资金。

  九、附则

  (一)本预案适用于地震、洪涝、山体滑坡、风暴等各种突发性地质和气象灾害发生后的救灾应急反应行动;其它种类的大灾和特大自然灾害可参照本预案执行。

  (二)紧急情况下,救灾应急指挥部可就近调用或征用社会上各种救灾物资。

  (三)本预案自即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