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改革现行出口退税负担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04〕2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政府决定,从2004年1月1日起,对现行出口退税负担办法进行改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改革的基本原则

(一)按照省对市改革办法,做好市对各地的出口退税负担机制改革。

(二)核定出口退税基数,市、县(市)、区各自超基数部分的应退税额,由市、县(市)、区按财政体制规定分别负担。

(三)全市采取统一的改革办法,保持市、县(市)、区间财政关系的规范性。

二、改革的内容

出口退税率的调整、累计欠退税的处理等,按国发[2003]24号文件规定执行。

市对各地出口退税基数的核定,以省分配给我市的出口退税基数为全市总基数,按省核定基数办法在市、县(市)、区之间进行分配。

2004年1月1日起(以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报关出口的货物需从国库退付的增 值税,地方退付25%部分, 按企业税收级次由市、县(市)、区分别从相应金库中退付。

2004年及以后年度,地方出口货物退增值税(含出口货物“免、抵”增值税额)基数部分,由市财政通过结算返还给县(市)、区财政,但年度地方退付的出口货物退增值税低于出口退税返还基数的,按实际数返还。

三、其他有关问题

(一)关于与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的衔接问题

为保证市对县(市)、区现行财政管理体制顺利运行,市将按改革后的地方财政收入口径调 减市对各地原核定的地方收入基数。地方财政收入基数同口径调整后,县(市)、区地方财 政收入增量上交等仍按《市政府关于调整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徐政发〔2001〕63 号)文件规定执行。

以前年度尚未调库的“免、抵”增值税税额,属省集中收入,改由结算归还后,省仍按苏政 发〔2001〕3号文件规定,对此结算归还收入集中20%。

(二)关于预算安排及资金调度问题

各地要做好预算安排,按规定在预算中足额安排出口退税地方应负担部分,并做好资金调度,确保出口退税资金及时到位。

四、做好出口退税负担机制改革各项工作

出口退税负担机制改革是一项重大的体制改革和管理制度创新,关系外贸和国民经济发展全 局。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央、省、市改革政策,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周密部署,精心实施。财政、外经贸、税务、海关、外汇等部门要从大局出发,认真履行职责,严格 按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出口退税负担机制改革各项工作。各地、各部门要加强调 查研究,针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办法,确保改革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