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池州市劳动者职业技术培训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池州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池州市劳动者职业技术培训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劳动就业体制改革,完善就业服务体系,切实加强再就业培训、劳动预备制度培训、创业培训和劳务输出技能培训,提高城乡劳动者素质和竞争就业能力,加速劳动力资源的开发与转化,根据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劳动法》、《职业教育法》及省市有关政策,市政府决定设立池州市劳动者职业技术培训基金(以下简称职业培训基金),并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劳动者职业技术培训,是指在做好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的基础上,本着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从扩大就业和再就业的要求出发,更好地适应劳动力市场发展的趋势和劳动者就业、创业的需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职业技术培训工作,塑造有池州特色的品牌劳动力优势。

  第三条 劳动者职业技术培训基金,通过对培训机构提供补贴,对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发放培训券等方式,对城乡就业创业人员和新生劳动力免费(培训费)实行一次职业技术培训。

  第四条 劳动者职业技术培训工作,遵循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市级职业技术培训基金,主要用于市直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补贴、市直暨贵池区下岗失业人员创业培训补贴以及市直职业技术培训机构开展的劳务输出培训补贴。

  第五条 劳动者职业技术培训基金的来源:

  1、市政府财政拨款;

  2、上级财政补助;

  3、失业保险基金中用于失业人员的培训补助资金;

  4、国家安排用于培训的扶贫资金;

  5、基金运营的合法收入;

  6、其他渠道筹措的资金。

  第六条 劳动者职业技术培训的机构。主要是:经市培训机构评审委员会认定,可以开展再就业培训和劳务输出培训的职业技术机构;可以开展劳务输出培训的职业介绍机构;经有关部门批准具有开展境外劳务输出资质的专业性境外劳务输出公司;市、县中级和高级职业技术学校。有关职业技术培训机构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劳动者职业培训基金管委会统一制定。

  第七条 劳动者职业技术培训的对象:

  1、再就业培训对象,是指城镇就业转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在领取《再就业优惠证》后3年内,均可享受一次免费再就业培训;已实现再就业或在一个失业期内已享受一次免费再就业培训的人员,不再享受免费再就业培训。

  2、创业培训(含劳动预备制度培训)对象,是指城镇未能继续升学并准备创业的初、高中毕业生,农村未能升学并准备从事非农产业、农产品加工业或进城创业的初、高中毕业生,准备从事个体、私营经济或创办小型企业的城镇下岗职工或失业人员。

  3、劳务输出培训对象,是指城镇失业人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农村富余劳动力、大中专毕业生、技校毕业生及城镇新生劳动力。城镇就业转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参加劳务输出培训、创业培训视为再就业培训,如已享受一次免费再就业培训,不再享受免费劳务输出培训。

  第八条 市政府成立池州市劳动者职业技术培训基金管理委员会(名单另发),统筹负责全市职业技术培训工作。管委会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经贸委、市农委、市财政局确定专人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市就业和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农村劳务输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境外劳务输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基金管委会办公室联合办公。

  第九条 劳动者职业技术培训基金的使用。市劳动者职业技术培训基金管委会,每年根据市场就业情况和职业发展趋势,制定培训计划,并有针对性地组织有关培训机构实施重点职业培训工程。每年根据当年职业技术基金、培训计划,按需申领发放培训券。

  第十条 各培训机构应发挥与市场联系紧密的优势,根据市职业培训基金管委会的年度培训计划,定期向社会发布公告。公告应包括拟培训的职业种类、培训方式、就业市场状况等情况。按照培训对象个人申报情况制定具体培训方案,报基金管委会批准实施。

  第十一条 开展再就业培训的使用标准:

  1、开展非技术工种再就业培训。培训达60课时以上,培训对象出勤率达80%以上,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徽省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的,按每人100元标准对培训机构给予补贴。

  2、开展技术工种再就业培训。培训达120课时以上,培训对象出勤率达80%以上,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徽省职业技术合格证书》的,按每人200元标准对培训机构给予补贴。其中取得相应职业(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的,按取得证书人数给予每人100元奖励,兑付给个人,技能鉴定费由个人负担。

  3、下岗失业人员接受培训后半年内实现再就业的,在上述补贴标准的基础上按实现再就业人数,以每人增加100元的标准对培训机构进行奖励。

  第十二条 开展创业培训(含劳动预备制度培训)的使用标准:

  1、准备参加创业培训的下岗失业人员可申报领取300元的创业培训券,凭券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培训。

  2、城镇和农村未升学并准备创业和就业的初、高中毕业生,经个人申报可领取150元的创业培训券,参加相关培训机构的培训。

  3、下岗失业人员自费参加定点培训机构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并实现创业的,可申领300元的培训券,凭券和有关证明材料到基金管委会核报资金。

  4、创业培训券不得转让使用,不得重复申领。

  第十三条 开展劳务输出培训的使用标准:

  1、开展非技术工种劳务输出培训,培训后经考核合格,按认定输出人数给予每人100元标准的补贴。

  2、开展技术工种劳务输出培训,培训后考核合格并按认定输出人数给予每人200元标准的补助。其中取得相应职业(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的按每人100元标准给予奖励,技能鉴定费由个人负担。

  3、对参加有关专业机构培训实现境外就业的,按每人300元标准补助给境外就业人员。

  第十四条 市职业培训基金实行培训前申报制度。培训单位在培训前须向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送《池州市劳动者职业技术免费培训项目报批表》(一式肆份)、相应培训专业、培训计划等,经批准后组织培训。参加境外劳务输出培训的补贴,由外派劳务企业按季度申报,并附劳务人员护照、培训证明、劳务合同等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 培训结束后,培训单位应向基金管委会提供下列材料:

  1、《池州市职业技术培训基金(券)个人申报表》(一式肆份);

  2、参加培训人员花名册及身份证明;

  3、参训学员培训结业考试成绩汇总表;

  4、参训学员经考核取得的《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创业培训合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

  5、《再就业优惠证》或失业证明;

  6、培训总结(包括培训情况分析、培训效果、存在问题及改进建议等)。

  下岗失业人员经培训后实现再就业的,还应提供:劳动合同、营业执照或街道、社区出具的再就业证明。

  劳动输出培训人员经培训后实现异地就业的,还应提供:输出时间、地点及输出人员花名册;组织输出单位和用工单位的劳务合同;输出人员和用工单位的劳动合同(用工协议)。

  第十六条 市职业培训基金管委会对申请培训补贴有关资料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将补贴资金从基金专户直接拨付至培训机构。

  第十七条 市劳动者职业技术培训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接受审计、财政、监察部门的监督。对弄虚作假、骗取基金的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回有关资金。

  第十八条 市职业培训基金管委会应据此制定章程和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由基金管委会负责解释,并保留修订权。

  第二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