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依法治市的决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统计行政执法工作,提高执法水平,促进统计部门依法行政,经研究决定,自2002年起对各市(县)、区统计局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考核。现将《无锡市行政执法工作考核办法》、《无锡市统计行政执法工作量化考核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无锡市行政执法工作考核办法》

  附件二:《无锡市统计行政执法工作量化考核实施细则》

  2002年12月31日

  附件一:

无锡市统计行政执法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统计行政执法工作,规范统计部门的执法行为,提高执法质量,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关于依法治市的决定,以及《江苏省统计行政执法工作考核办法》、《江苏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局对市(县)、区统计局行政执法工作的考核。行政执法工作应当作为其它各类考核评比的重要内容,行政执法状况不好的,不得评为先进。

  第三条 市局成立统计行政执法考核小组,负责年度的考核工作。市局统计法规处为考核的办事机构,负责平时工作考核和协助做好年度工作考核。

  第四条 统计行政执法基础建设考核标准。

  (一)加强执法队伍的思想建设。统计部门的领导和执法人员应当带头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坚持实事求是,严格依法行政,做到敢于执法和善于执法,把在统计上弄虚作假作为严重的政治问题和危害性极大的腐败行为加以坚决反对和制止。

  (二)加强行政执法的组织建设。市(县)、区统计局要有专人负责统计执法工作。建立健全统计检查网络,在业务主管部门和乡镇配备适当数量的兼职统计检查员,并经常组织开展各项统计检查活动。

  (三)加强统计行政执法的制度建设。要依法建立统计行政执法责任制和统计调查项目管理、统计数据质量评估监控、统计执法监督、统计行政处罚听证、统计行政复议、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统计行政错案追究和赔偿等各项行政执法制度,做到有章可依,依法行政,接受社会监督。

  (四)强统计行政执法的业务建设。按规定轮训统计执法人员,使他们了解和掌握基本法律知识、执法程序,并能正确运用有关法律、法规,使用统计执法文书,提高执法水平。

  第五条 统计依法行政考核标准。

  (一)严格实行以统计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行政执法责任制,把统计行政执法的任务、目标、要求、权责分解到各专业(科、室),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开展行政执法活动,实行统计行政行为的程序化、规范化和法制化。

  (二)在各项统计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自觉依法办事,制止和抵制弄虚作假等各种统计违法行为,依法收集和如实上报统计资料,加强统计数据质量的评估和监督,对所报送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认真履行统计行政管理的职责,依法开展各项统计行政管理工作,对涉及统计行政管理相对人切身利益的统计行政登记、统计人员持证上岗、统计基础规范化建设、调查项目审批、公布和修改统计资料审批等,实行公开办事制度,公开办事程序,公布办事结果,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第六条 统计执法检查考核标准。

  (一)统计执法检查应当作为日常工作常抓不懈,做到专职执法人员的检查与全员执法检查相结合、重点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统计业务检查与统计执法检查相结合。市(县)、区统计部门查处统计违法案件每年都应当做到消灭空白点,使查处工作步入正常化轨道。

  (二)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和案件应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认真履行执法程序,坚持使用执法文书,正确运用法律、法规,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手续完备,经得起历史检验。

  (三)实施统计行政处罚必须在管辖权限和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范围内进行,应当明确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依法享有的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七条 统计执法监督考核标准

  (一)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统计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和义务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实行备案审查制度,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10日内,在向同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的同时,应当报市统计局统计法规处备案。

  (二)实行重大统计违法案件备案制度,罚款数额在20000元以上,或给予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或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进行欺诈活动的重大统计违法案件,应当在处罚决定作出后15日内将调查报告和处罚决定报市统计局统计法规处备案。

  (三)依法开展统计行政处罚听证工作,对产生行政争议的行政处罚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进行审查,对违法的要予以撤销,对不适当的要予以变更或重新作出。

  (四)严肃查处统计行政执法中的违法或失职行为,严格实行错案追究政纪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八条 统计法律、法规普及和宣传教育考核标准。

  (一)要把统计法律、法规普及和宣传教育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按规定建立健全普法领导机构和明确具体办事机构,加强领导和组织协调,切实保障本地区统计法律、法规普及和宣传教育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要根据国家和省、市制定的统计法制宣传教育五年规划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规划,在抓紧落实面上统计法律、法规普及教育的同时,重点突出对各级领导干部和广大统计人员的统计法律宣传教育,提高他们依法开展统计工作的自觉性。

  (三)坚持常年开展全社会的统计法制宣传教育的活动,利用各种渠道,采取多种形式,全方位多层次宣传和普及统计法律、法规,定期表彰学法、普法和执法的先进典型,促进统计法制宣传教育的经常性和规范化。

  第九条 接受上级的执法任务和监督检查考核标准。

  (一)要按照上级规定的标准、期限和要求,认真完成下达或转办的各项统计行政执法任务,在执行任务过程中要加强请示汇报,及时上报完成任务的结果,确有困难的应当及时说明情况,自觉接受上级的检查、督促和指导,确保政令的畅通和贯彻落实。

  (二)认真接受上级对统计行政执法工作监督检查,根据要求如实汇报情况,及时提供有关材料,对错误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坚决主动纠正,并采取措施对执法工作薄弱环节进行整改,对上级的监督检查决定,应当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

  第十条 受理群众来信来访考核标准。

  (一)受理群众来信来访应当严格按照信访法规和信访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及时登记办理,严守信访纪律,做到认真负责,主动热情,有访必答,有案必查,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使群众对接待工作满意,办事效率满意、处理结果满意。

  (二)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和举报的统计违法行为,属于本级管辖的,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或处理结果告知群众;不属于本级管辖的,应当及时向有管辖权的部门转递,并将转递情况告知群众。

  (三)接受市局转办的信访材料。应当及时将《统计检查公函》回执寄回,并在规定期限内组织调查核实,报告处理结果,不得故意拖延推诿,年底应当将还未结案的信访案件报市局备案。

  第十一条 统计行政工作考核,由定性考核和定量考核两部分组成。定性考核主要根据行政执法各项考核标准,由市考核小组对各市(县)、区年度统计行政执法工作的成效进行综合评价;定量考核是把能够量化的各项考核标准,根据其重要和难易程度确定相应分值,由市局统计法规处做好平时的考核记录(具体量化考核的方案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统计行政执法工作考核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市(县)、区统计局在每年12月10日前对照考核标准,认真组织对本级行政执法工作的自查,在自查结束后10天期限内上报行政执法工作书面总结材料。

  (二)市局统计法规处在年底前将量化考核记录和考核意见报市考核小组。

  (三)市考核小组根据各地的工作总结和定性、定量的考核情况,综合进行考核评比,集体研究确定年度统计行政执法工作先进单位和执法状况不好的单位。

  (四)对执法状况不好的市(县)、区,由市局下发书面通知,限期进行整改,并取消当年参加市局各类工作先进评比的资格。拒绝完成市局布置的执法或统计制度方面任务的将受到通报批评。

  第十三条 统计行政执法先进单位分为两个等级,每年产生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由市局发文进行表彰。

  第十四条 统计行政执法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为执法状况不好的单位:

  (一)连续二年执法状况倒数第一的;

  (二)市(县)、区统计局内部发生重大统计违法案件的;

  (三)发生行政执法错案和行政赔偿的;

  (四)其它严重不符合行政执法考核标准的。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统计局统计法规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二:无锡市统计行政执法工作量化考核实施细则

  为贯彻《无锡市统计行政执法工作考核办法》,现将统计行政执法工作量化考核的具体细则规定如下:

  一、统计行政执法工作量化考核实行在基本分100分的基础上,按量化考核的统计行政执法工作标准,根据不同分值进行扣分或加分,总得分上不封顶,下不保底。

  二、以下项目达不到标准的,按分值扣分:

  1、没有按规定配备统计法制人员、建立统计执法队伍和统计执法制度的。

  (1)市(县)、区统计局没有专(兼)职执法干部的扣除2分;没有在主管部门和乡镇建立统计检查网络的扣除2分,其中乡镇统计检查员队伍不健全的,每个乡镇扣0.1分,最多扣 12分。

  (2)市(县)、区没有建立统计行政执法制度的扣除10分。其中没有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扣5分,没有建立统计行政执法学习培训制度、统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统计行政执法程序制度、统计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统计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统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统计行政复议、应诉和赔偿制度、统计执法证件管理制度、统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的,每个制度扣1分。

  2、市(县)、区统计局当年度没有查处统计违法案件的扣10分。

  3、被上级统计部门或同级法制部门变更、撤消具体行政行为的。

  (1)被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每次扣5分。

  (2)被撤消具体行政行为的,每次扣10分。

  4、没有按规定期限完成市局统计法规处交办任务的,5天之内每推迟一天扣0.1分;10天之内从第六天起,每推迟一天扣0.2分;超过10天的,从第十一天起每推迟一天扣0.5分。超过十五天的,视为拒绝完成任务,市局将通报批评。

  5、没有按规定备案规范性文件和重大统计违法案件的,每件扣10分。

  6、没有按计划完成年度统计监审任务的,每项工作扣5分。

  7、没有按规定接受上级执法监督检查的。

  (1)不如实汇报情况或不及时提供有关资料的,每次扣5分。

  (2)拒绝纠正错误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每次扣20分。

  8、发生统计行政错案或造成行政赔偿的,扣除全部基本分。

  三、以下项目按分值加分:

  1、市(县)、区统计局每查处一件统计违法案件加10分。

  2、市(县)、区统计局在新闻媒介上曝光统计违法案件的,每件加10分。

  四、量化考核的记录由市局统计法规处具体负责,各市(县)、区应当及时上报有关材料。每年年底前,市局将量化考核记录分别反馈给各市(县)、区统计局复核和查询。

  五、以上实施细则随同《无锡市统计行政执法工作考核办法》同时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