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业: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发[2002]79号)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部发[2000]8号)文件精神,经研究确定,调整全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现公布如下:

  一、调整后的全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为:潍城区、奎文区、寿光市410元,其他县(市区)380元。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月工作时间为167.4小时的规定,并综合考虑非全日制工作的职业稳定、福利待遇等因素,确定我市潍城区、奎文区、寿光市企业最低工资的小时工资标准为2.85元,其他县(市、区)为2.64元。

  二、全日制劳动合同关系适用于月最低工资;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关系适用于小时最低工资。

  三、根据国家和省关于企业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规和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是少数生产经营确有困难的企业(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正常发放职工工资的),支付给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的最低劳动报酬,有支付能力的企业不得将其作为工资发放标准。

  四、中央和省驻潍企业(含驻潍部队企业)和外省市驻潍企业执行本通知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五、本规定自2002年10月1日起执行。

  二ΟΟ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