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研究落实。

  一、提高认识,认清解决拖欠工程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当前,我省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仍然存在,有的地方还相当严重,其中,房地产开发项目和政府投资工程拖欠工程款问题尤为突出,这不仅破坏了正常的经济秩序,给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埋下隐患,还加剧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各地各部门要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统一思想,充分认识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按照国办发[2003]94号文件要求,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综合治理、标本兼治;要抓住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的有利时机,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的清理和整治工作。

  二、突出重点,立即开展拖欠工程款的全面清理整治工作

  各地各部门要立即组织开展一次清理拖欠工程款的自查活动,摸清情况,重点是房地产开发项目拖欠的工程款,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的工程款和拖欠的农民工工资。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出有针对性的清欠措施,确保清欠工作顺利进行。

  近期清理工作的首要任务是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1号),加强监察执法,严厉打击以各种名目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在春节前组织对农民工集中的建筑业企业、在建工地逐一排查,重点检查用人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和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情况。凡今年竣工和在建工程有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的,必须在春节前兑现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确保农民工过好春节;对历年拖欠的农民工工资,要制订清欠计划,限期补发。凡因工程项目业主拖欠建筑业企业工程款,影响工资发放的,要严肃追究业主责任。已获得工程款的建筑企业,要优先偿付拖欠的农民工和工人工资。对恶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和工人工资的,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举报受理制度,公布举报电话,设专人做好投诉举报受理工作。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要及时受理、调解或裁决因拖欠克扣工资等行为引起的劳动争议案件。

  各地在开展对本地区房地产开发项目拖欠工程款的检查和清理工作中,对有拖欠工程款问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记入企业信用档案,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督促其尽快还款。对拒不改正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加大处罚力度,房地产管理部门不批准其投资设立新的项目开发公司;计划、国土行政管理部门不批准其新开发建设项目、不为其办理用地手续。

  全省各级政府要从自身做起,切实负起责任,认真组织对本级政府拖欠工程款的清欠工作,对已拖欠的工程款,要结合自身财力情况,制订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积极筹集资金,清偿拖欠工程款。凡逾期未能基本解决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除极特殊的项目外,一律不再批准其新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同时,各有关部门要对所投资工程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彻底清理拖欠工程款的项目,确保在2006年年底前,基本解决拖欠工程款的问题。

  对其他项目拖欠工程款问题,各地要根据具体情况参照解决房地产开发项目和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的措施办理。

  三、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上遏制拖欠工程款的发生

  在清理已有拖欠工程款的同时,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提高执法水平,把好各项审批关口,加强对建设、开发项目的监管,严格项目审批、报建和施工许可管理,健全法规建设,规范市场主体行为,从源头控制新的拖欠工程款现象的发生。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工程项目全过程监管,实行联动执法,严格项目资本金制度。对建设资本金不落实的项目,计划部门不予批准立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开工手续,银行等金融机构不予贷款;对于已完工程但未按照合同约定结清工程款的工程项目业主,计划部门不批准其新建项目立项,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颁发规划、施工许可证;对于不按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款的竣工工程,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依法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房地产项目不得办理权属登记手续。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建筑业企业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继续完善企业资质管理办法,有效控制建筑业企业数量和从业人员总量,遏制建筑市场的恶性竞争;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批房地产开发企业,加强资质管理,避免自有资金不足的房地产企业进入市场,造成拖欠工程款的隐患。

  对拖欠工程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贷款承办银行要将其列为信用不良单位,依法减少授信额度或者不提供授信。对于政府投资工程,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其资金的监管,严格工程投资审计。

  各地各部门要结合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信用档案的记录,依法签定和履行工程承发包合同,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支付工程款项;对不按合同支付工程款的,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要记入信用档案,公示于众。要继续完善各项法规制度,严格合同管理,执行劳动合同制,对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要依法进行处理。要逐步对房地产开发项目推行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和推行承包商分包工程付款担保;政府投资工程可结合投资体制的改革逐步推行项目代建制,也可由财政部门按照政府投资计划,直接向中标的建筑企业拨付工程款。要充分发挥会计师事务所、工程监理单位等中介机构的公证作用,解决因工程质量,工期等纠纷而引起的拖欠工程款问题。

  四、加强组织协调,紧密配合,切实做好对拖欠工程款的清理整治工作

  为推动清理整治工作的全面开展,由省建设厅牵头,会同省计委、省财政厅、省劳动厅、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省银监局等部门组成协调机构,协调机构办公室设在省建设厅,负责日常具体工作。各设区市也应成立相应机构,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于2003年12月20日前报省建设厅。各市、县(区)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组织各有关部门落实责任制,对在工作中失职的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和个人,要追究其行政责任;要建立健全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做到专人负责、投诉有门、处理及时。

  各地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在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工作中的重要作用,通过报纸、电视、电台等新闻媒体对典型案例进行曝光,对先进事迹进行宣传,推动清理整治工作进展。

  各设区市要将自查和检查落实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于2003年12月31日前报省建设厅,省里将组织检查组对各设区市和有关部门工作进行检查;要在2004年5月底前将落实国办发[2003]94号文件情况报省建设厅,由省建设厅汇总后报省政府。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