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等部门关于2003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5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自治区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深化农村牧区税费改革,总结经验,巩固成果,努力做到“三个确保”,切实防止农牧民负担反弹。要认真落实在计税土地上生产的保护地棚菜,以及多年生农业特产品,由征收农业特产税统一改为征收农业税,暂停执行对不承包土地并从事工商业活动的农牧民收取资金用于嘎查村内公益事业的政策。对嘎查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严格按规定程序、上限标准、议事范围进行,坚持量力而行、民主决策的原则,防止将“一事一议”筹资变为固定收费。要严防跨村使用“两工”和使用“两工”修建旗县、苏木乡镇两级公路。确需跨村使用“两工”的,应采用借工、换工或有偿用工等形式;旗县、苏木乡镇修建公路确需用农牧民工的,要实行有偿用工,不得强行筹资或无偿使用“两工”。要将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中的农牧民筹资投劳纳入“一事一议”范畴,实行民主决策、数量控制、专项管理,不得搞强迫命令。

二、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通知》精神,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对现行面向农牧民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重新清理、审核工作。自治区级由自治区计委牵头,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农牧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农村牧区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配合,对全区性和自治区各部门涉及农牧民负担的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审核、清理,提出处理意见,并对取消和降低收费标准的项目予以公布。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清理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农牧民负担的收费项目。凡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自治区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盟市以下(含盟市)制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一律取消,并予以公布。清理工作要在2003年9月30日前完成,清理结果报送自治区农牧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深入开展农牧民负担专项治理工作,切实落实好“四项制度”。要认真组织调查研究,针对存在问题,提出治理措施,强化督促检查,使治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农村牧区用电要逐步实行城乡同网同价,尚未实行城乡用电同网同价的旗县,要严格按照自治区计委批准的农村牧区分类综合电价标准执行。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大检查力度,对不按规定执行、擅自提高标准和搭车收费的,要严肃查处。对农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由自治区农牧业厅负责清理整顿。农村牧区义务教育阶段收费严格执行“一费制”(杂费和课本费),其中国家和自治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旗县农村牧区小学生每生每学年收费不得高于150元,初中生每生每学年收费不得高于250元;非国家和自治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旗县农村牧区小学生每生每学年收费不得高于160元,初中生每生每学年收费不得高于260元。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或名义向乡村基层组织、学校和农牧民、学生摊派报刊征订,嘎查村继续执行订阅报刊“限额制”,每年不得超过1000元。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取消对企业使用农牧民工的行政审批,取消对农牧民进城务工就业的职业限制,不得干涉企业自主合法使用农牧民工。要认真清理农牧民进城务工就业手续,取消专为农牧民工设置的登记项目,逐步实行暂住证一证管理。年内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牵头,自治区计委、自治区纠风办、自治区农牧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配合,对农牧民进城务工乱收费及行政事业性收费、服务性收费情况和拖欠克扣农牧民工工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四、各地区要建立健全农牧民负担监督检查制度,改进督查方式,采取日常检查与重点督查、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明察与暗访、检查与处理相结合的方式,加大督促检查力度。自治区农牧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农村牧区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纠风办要在今年第四季度联合开展农牧民负担工作检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对待农牧民来信来访,及时调查处理。凡属本地区、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问题,未及时调查、处理、上报的,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