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盐城市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盐城市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促进廉政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是指列入市政府年度重点建设工程计划,由国家j省、市出资或者融资,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建筑工程和1亿元以上的交通、水利工程项目。

  第三条 工程项目监督检查,实行政府统一领导、监察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工程项目监督检查,坚持依纪依法办事、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工程项目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为:

  (一)参与工程建设的各部门、各单位落实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

  (二)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标段划分、投标报名、资格预审、评标、定标等环节;

  (三)工程物资采购过程中的采购方式、采购合同、采购渠道和付款结算等过程和环节,以及大型设备物资采购的全过程;

  (四)工程建设资金管理、使用审批和工程预决算;

  (五)设计、监理、质监、施工等单位执行制度、规定和程序情况。

  第六条 有关部门工作职责为:

  市监察局 做好督查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定期组织对工程建设的全面督查;对工程建设的重大项目和大宗材料、设备的招投标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配合相关建设单位组织对各参建单位和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教育;负责受理对工程建设中相关问题的举报,对发生的违规违纪问题,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市财政局 负责对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按规定支付财政性资金;督促和帮助建设单位建立严格的资金管理使用制度;对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存在问题,按照相关财务制度和财政法规予以处理,构成严重违纪或违法的移送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纪处理。

  市审计局 负责组织对建设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和工程预决算实施监督检查,必要时进行同步审计;督促和帮助建设单位建立严格的资金管理和使用制度;对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存在问题,依据相关财政法规进行处理,构成严重违纪或违法的移送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纪处理。

  相关建设行政监督部门 负责组织对相关工程项目建设质量管理(含建筑材料质量)、设计、监理和施工管理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对工程建设相关招投标工作按照规范要求进行指导和检查,督促设计、质监、设法律、法规、制度和规定;

  监理、施工等部门严格执行有关建对工程建设中出现的相关问题,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建设单位 负责工程建设的日常监督管理,制定和完善相关工程管理制度和廉政建设制度,加强领导,细化措施,落实责任;组织对本部门或单位参与工程建设的相关人员和各参建单位及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制度和廉政教育;督促相关人员增强遵纪守法和廉洁自律意识,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廉政法规;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管理和资金管理,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公开招标的规定,严格建设资金拨付和使用审批程序。

  第七条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积极履行监督检查职责,认真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第八条 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

  (一)听取工程项目主管单位或项目法人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对工程项目建设过程的情况汇报;

  (二)参加工程项目建设有关重要会议以及工程项目建设主要环节的活动;

  (三)查阅、复制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四)进入施工、检测、试验、仓储、办公等与工程项目建设相关的场所,实地察看工程质量和现场管理情况,必要时进行抽样检验;

  (五)向工程项目单位的财务、审计、建设等有关部门及金融机构调查了解工程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管理情况,以及工程质量情况;

  (六)要求工程项目单位和有关人员报送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及其他必要情况。

  第九条 监督检查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检查项目、制定检查方案;

  (二)现场检查;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下达整改通知或处理通知;

  (四)对需整改的项目组织复查验收。

  根据工作需要,监督检查采用突击抽查的方法、也可以采用事先通知被检查单位的方法。

  第十条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有下列情形的之一 的,视情节轻重对相关单位给予通报批评或责令书面检查,对相关责任人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戒勉谈话、调离原岗位、停职待岗 等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廉政建设工作不落实,可能发生严重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发生严重违法、违纪和违规问题隐瞒不报的;

  (三)在招投标、工程监理及物资采购中有违法、违规和违纪行为的;

  (四)拒绝提供、无故拖延报送或隐匿、伪报有关情况和文件、资料的;

  (五)阻挠、干扰监督检查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

  (六)打击报复揭发、检举人或监督检查人的;

  (七)有其他违法、违纪和违规行为的。

  第十一条 监督检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一)对被监督检查单位发生的重大违法违纪违规问题隐瞒不报,工作严重失职的;

  (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和被监督检查单位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包庇或者诬陷他人的;

  (五)有其他违法、违纪和违规行为的。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工程项目的监督检查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