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行政院 农业委员会  农粮字第0920021965号令  订定发布  全文13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第1条 本办法依农药管理法(以下简称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 检举或协助查缉伪劣农药者,依本办法给予奖励。

第3条 下列情形,不适用本办法之规定:

一、检举已发觉伪劣农药者。

二、公务员依法执行职务者。

第4条 因检举而破获伪劣农药者,每一检举案件,依下列规定发给奖金:

一、检举制造、加工或输入伪农药者,发给奖金新台币十五万元至二十万元。

二、检举以批发方式转让伪农药者,发给奖金新台币十万元至十五万元。

三、检举输出、分装、零售、运送、储(寄)藏或意图贩卖而陈列伪农药者,发给奖金新台币五万元至十万元。

四、检举制造、加工或输入劣农药者,发给奖金新台币二万五千元至五万元。

五、检举批发、输出、分装、零售、运送、储(寄)藏或意图贩卖而陈列劣农药者,发给奖金新台币一万元。

第5条 因检举并协助查缉而破获伪劣农药者,依前条标准加二分之一发给奖金。

因协助查缉而破获伪劣农药者,依前条标准减半发给奖金。

检举或协助查缉同一案件,有前条所列二款以上情形者,从一最高额标准发给奖金。

第6条 检举人检举伪劣农药案件,得以书面、口头、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或任何方式,提供下列事项:

一、检举人之姓名及联络方式。

二、被检举人之姓名或商号及其地址。

三、涉嫌伪劣农药之具体事证及相关资料。

以言词检举者,由受理检举机关作成纪录,并交由检举人阅览后签名、盖章或按指印。

匿名或不以真实姓名检举或检举而无具体事证者,不发给奖金。

第7条 同一案件,二人以上联名检举者,其奖金由全体检举人均分之。

同一案件,有二人以上分别检举者,其奖金应发给最先检举者;如无法分别先后时,平均发给之。

同一案件,有二人以上分别或共同协助查缉者,其奖金平均发给之。

第8条 检举或协助查缉伪农药案件,经法院判决有罪者,由主管机关发给检举人或协助查缉人奖金二分之一;经判决有罪确定后,发给其余奖金。

前项已发给之奖金,经判决无罪确定者,不予追回。

第9条 检举或协助查缉劣农药案件,经行政处分确定后,由主管机关发给检举人或协助查缉人奖金。

第10条 受理检举机关,对于检举人及协助查缉人之姓名等相关资料应予保密,并妥善保管。如有泄密情事,应依法论处。但经检举人或协助查缉人同意公开表扬者,不在此限。

第11条 检举人及协助查缉人员之安全,有关机关应予保护,如遭受威胁、恐吓或其它不利行为者,应依法处理。

第12条 直辖市或县(市)政府应依上年度违反本法裁罚案件罚锾金额百分之二十编列年度预算,作为检举奖金。

前项经费如有不足,得由中央主管机关酌予补助。

第13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