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拟定的《盘锦市清洁生产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三年四月八日

盘锦市清洁生产工作实施意见

  清洁生产是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和避免污染物产生,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盘锦市清洁生产工作实施方案(2001-2005年)》(盘政办发[2002]34号),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确定的“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大力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精神为指针 ,坚持政府指导推动企业清洁生产的原则,使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相协调和共同发展,通过清洁生产这一战略性的社会系统工程,加快我市建设生态城市步伐。

  二、具体目标

  1.在64家重点工业企业开展清洁生产试点工作。

  2.培育20家高标准、规范化的清洁生产企业。

  3.到2005年,全市60%的重点污染企业实现清洁生产。

  4.实施清洁生产试点企业单位产品物耗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5.实施清洁生产试点的重点企业污染物排放量达到行业清洁生产标准。

  三、组织领导和工作职责

  1.为加强对清洁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盘锦市清洁

  生产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程亚军(市长)

  副组长:王春鹏(中油辽河油田分公司总经理)、王革(辽河石油勘探局局长)、刘家升(副市长)、徐吉生(市长助理)

  成 员:杨学明(市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朱再林(市环境保护局局长)、李万新(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丁立行(市财政局局长)、张义林(市科学技术局局长)、黄玉民(市乡镇企业局局长)、曾昭平(市农村经济发展局局长)、李荫楼(市商业局局长)、于福先(市城市建设管理局局长)、张清和(市水利局局长)、赵佐宇(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曹贵文(市交通局局长)、王子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朱克强(市国税局局长)、蒋景晨(市地税局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经贸委,联系电话:2827594),办公室主任杨学明、副主任沈国刚。办公室下设盘锦市清洁生产中心(设在市环保局),工作人员由市经贸委和市环保局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2.清洁生产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盘锦市清洁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负责组织、协调全市清洁生产工作,指导市清洁生产中心和各县区及有关部门的清洁生产工作;开展清洁生产工作研究、技术开发和国际合作;普及清洁生产知识,宣传推广清洁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业导向目录;编制清洁生产工作规划,组织和实施清洁生产。

  市清洁生产中心职责:在市清洁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指导下开展清洁生产培训工作;提供清洁生产咨询服务;指导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组织有关专家对企业清洁生产方案进行论证;为清洁生产办公室认证清洁生产企业提供依据;开展清洁生产技术和方法的研究与推广。

  四、具体工作措施

  1.积极做好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盘锦市清洁生产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对清洁生产试点企业进行全过程的审核。审核收费标准按行业企业规模、工艺复杂程度、工作量大小划分:小型企业4万元;中型企业5万元;大型企业6万元;特大型企业7-10万元。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清洁生产工作实施方案(2001-2005年)的通知》(辽政办发[2001]101号)确定的“企业进行清洁生产审核所需费用可从基金项目中一并解决”的精神,审核费用由市政府从基金项目中解决。

  2.支持清洁生产项目的立项审批。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清洁生产项目,市经贸委、环保局、计委、科技局、外经贸局等相关部门要予以优先安排;对不符合清洁生产有关规定的项目不予审批。

  3.给予信贷和资金支持。加大对清洁生产项目的资金支持力度,建立市清洁生产专项资金,采取有偿、滚动使用或贴息、担保贷款等方式支持企业清洁生产。对列入市重点清洁生产科研开发项目、治理改造项目、清洁生产示范项目、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项目等给予优先安排和资金支持。资金来源主要从技改、科技、环保等项目资金中解决。金融部门要加大对清洁生产项目的信贷投放力度。

  4.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清洁生产中的资源综合利用、节能降耗等项目和利用“三废”生产的产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对符合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的,经市综合利用部门认定后,税务部门予以办理减免税;实施清洁生产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所得收入可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减免税收优惠政策;对技术改造项目中直接用于清洁生产的进口设备、仪器(国内不能生产)和技术资料,可以享受国家有关进口税减免优惠政策。

  5.强化环境管理工作。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要包括清洁生产的内容。(1)在项目建议书阶段,要对工艺和产品是否符合清洁生产要求提出初评意见。(2)在项目可研阶段,要对原料选用、生产工艺和技术、产品等方案进行详细评价,最大限度地减少技术和产品的环境风险。(3)对使用淘汰落后工艺和设备、不符合清洁生产要求的建设项目,不予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4)清洁生产措施要与主体工程设计、生产、投产、运行使用同步实施,否则,不予验收。(5)将清洁生产审核内容纳入申办《排污许可证》的前置条件。重点排污企业和总量控制企业申办《排污许可证》时,必须持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和实施清洁生产进展报告,否则,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已获《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否则,吊销《排污许可证》。

  6.推行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国际标准认证工作。

  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是国际上较为完善、先进的环境管理模式,通过环境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并获得权威机构认证,达到降低能源资源消耗、污染预防的目标,是出口型企业打破国际贸易壁垒的一张绿色通行证。对在清洁生产基础上自愿实施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国际标准认证的企业,其启动费由市政府按清洁生产审核(分类)收费标准的50%帮助解决。出口型企业的ISO14001认证审核费用按国家财政部和外经贸部的有关规定由市政府帮助解决50%.

  7.广泛开展国内外交流与合作。市清洁生产办公室将不定期地组织协调有关企业开展国内外清洁生产技术、经贸及项目的交流与合作。

  8.实施清洁生产奖励制度。对在实施清洁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经市清洁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报领导小组审定后,每年对开展清洁生产试点企业和组织实施清洁生产工作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所需资金由市财政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