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根据全国和全省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研究制定了《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四月八日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2]16号)、《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苏政发[2002]126号)和全国、全省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我市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步伐,进一步提高劳动者素质,提升职业教育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水平,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职业教育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一)职业教育是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常州市第九次党代会提出,要以“富民强市,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为目标,加快实施经济国际化、科教兴市、城市化和可持续发展战略,迅速提升经济综合实力,努力把常州建设成为长江三角洲地区重要的现代制造业基地和区域中心城市。实施科教兴市战略,加快建设现代制造业基地,提升城市的实力和档次,迫切需要通过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开发人力资源,造就数以万计的高素质劳动者和各类实用人才,为进一步促进就业和再就业、维护社会稳定、推进社会与人的和谐发展提供有力保障。大力发展职教事业,为人民群众提供多种形式的优质教育资源,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富民强市的重要举措,各地各部门务必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职业教育的地位和作用,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切实措施,加快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步伐。

(二)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九五”期间,全市各级政府大力实施“科教兴市”战略,坚持突出职业教育的特殊地位,加大职教事业的投入,全面推进职业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全市建设了一批国家级、省级重点职业学校,新批新建了5所高职院,全面启动了以高等职业教育为显著特色的常州大学城建设,在常州高级技工学校基础上,成立常州技师学院,基本形成了中等职业教育为主体,高、中等职业教育相衔接,普教、职教相沟通的职业教育体系,为全市经济社会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智力支撑,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与此同时,我市职业教育还有许多方面需不断改进和提高,职业教育的体制机制需要进一步完善,职业教育的布局结构需要不断调整,职业教育满足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和人民群众需求还要作出不懈的努力,职业教育的改革和发展任重道远。

二、明确新时期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三)今后一个时期,我市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总体要求是: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围绕“富民强市、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目标,推进体制和制度创新,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职业教育教学质量,为建设学习型城市和现代制造业基地服务,为开放型经济和支柱产业发展服务,为促进人民群众的就业和再就业服务,逐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符合终身学习要求、满足劳动就业和市场需求,结构合理、灵活开放、特色鲜明、自主发展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

(四)从现在起到2005年,我市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目标任务是:

--大力发展中等职业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年招生达到3万人左右,保持中等职业教育与普通高中教育的比例大体相当;在我市建设特大城市和以高等职业教育为显著特色的常州大学城的背景下,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快整合现有职业教育资源,大力推进新一轮中等职业学校布局结构调整,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快技工学校的资源整合和调整,使中等职业学校平均在校生规模达到1800人左右;重点建设6所在校生规模3500人以上的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建设3所高级技工学校,加大高级技工的培养力度;加强骨干专业的现代化进程,建设30个省级、60个市级中等职业教育示范专业。

--积极发展高等职业教育和高技能人才培训。推进常州大学城建设,高等职业教育在校生规模达到5万人,并成为我省高等职业教育的基地和实验区;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规模3万人,建设5个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示范专业;加大技师、高级技师培养的力度和规模;继续扩大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进入高等学校的比例。

--广泛开展各级各类职业培训。通过职业教育,培训25万农村新增和剩余劳动力、20万农村致富骨干和带头人;农村从业人员的年培训率达到30%;培训城镇在职职工100万人次,全员年培训率达到60%以上;培训下岗失业人员8万人次,培训后再就业率达到65%以上,普遍推行创业培训,成功创业率达到55%以上。重点建设5个省级、10个市级农科教结合示范基地;大力推进学习型企业建设,使一批企业成为学习型企业;建立10个社区学校、1个省级社区学院和3个省级社区教育实验区。

三、进一步加大职业教育管理体制和办学体制改革力度

(五)改革职业教育管理体制。建立在市政府领导下,分级管理、地方为主、政府统筹、社会参与的职业教育管理体制。重点是进一步强化市、辖市(区)政府统筹职能,要统筹规划,将职业教育纳入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统筹政策,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制定扶持政策;统筹办学,科学确定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比例结构,规范招生市场秩序,促进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与其他教育协调发展;统筹资源,打破部门、条块和学校类别界限,整合和充分利用各种职业教育资源,优化职业学校布局结构,防止职业教育资源流失。

建立政府牵头、有关部门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每年定期研究职业教育工作的重大部署和政策措施。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职业教育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部门以及行业组织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业教育的有关工作。市经贸委要通过协调和指导建立行业协会等组织,完善对行业职业教育的管理。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等行业组织要在协调指导行业职业教育、职工培训,开展行业人力资源预测,制定行业职业教育和培训规划,指导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参与相关职业学校专业建设、课程开发、教材建设和教师培训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六)改革职业教育办学体制。建立政府主导,行业、企业和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多元办学格局。坚持职业教育以政府办学为主。市、辖市(区)政府要集中力量办好起骨干和示范作用的职业学校1-2所;同时组织并指导行业、企业和社会力量举办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统筹、支持办好本行政区内各类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

大力举办行业和企业职业教育。行业组织可以根据行业人才的特殊需要,举办职业学校或职业培训机构。企业依法负有实施职业教育和培训的责任和义务,企业要根据实际需要举办或与职业学校、培训机构联合举办职业教育,强化自主培训功能,加强对准备录用人员和职工的职业教育和培训,努力建成学习型企业。鼓励企业与职业学校合作,为职业学校提供专业兼职教师、教师上岗实习和学生实习场所、教学实训设备、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咨询,设立企业奖学金。支持企业在职业学校建立研究开发机构和实验中心。

积极发展民办职业教育和中外合作办学。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举办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非营利性民办职业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优惠政策;民办职业学校师生按规定享受与公办职业学校师生相应的权利和义务。教育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民办职业学校或培训机构的管理。要开展对民办职业学校或培训机构规范办学和教育教学质量督导评估,对举办民办职业教育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或奖励。鼓励公办职业学校引入民办机制。加强职业教育对外开放和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引进国(境)外优质职业教育资源。

(七)扩大职业学校办学自主权。要依法保障职业学校的法人地位,使其在招生、学籍管理、教师聘用及经费使用等方面享有充分的自主权。鼓励职业学校建立由行业、企业等社会各界人事参加的校务委员会、教学咨询委员会或董事会,为学校重大问题提供咨询或参与决策。鼓励职业学校跨区域招生,与本地、异地职业学校联合办学。

四、深化职业学校教育教学改革

(八)全面实施素质教育。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职业道德、文化基础、身心健康教育,突出职业能力和创业教育,增强受教育者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精神和社会责任感,提高学生就业、创业和创新以及适应职业和工作岗位变化的能力,为受教育者全面发展和终身发展奠定基础。

(九)坚持教育教学制度创新。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对多层次、多类型人才的需要及受教育者就业、创业、升学准备、更新知识、增强技能等不同的教育需求,全面推行学历教育与职业培训相结合、全日制与部分时间制相结合、职前培训与职后培训相结合的办学模式,实行职业教育的多样化,努力把职业学校办成面向全社会的、开放的、多功能的教育和培训中心。

改革教育教学模式。加快推进专业现代化建设,配置先进专业教学设施设备,加强与相关企事业单位合作,切实抓好校内外实习基地建设,教学内容与先进生产实际紧密结合,加强产学研结合和技能训练,着力提高学生职业技能,全面实行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并举制度。提倡职业学校与企事业单位联合办学或为企事业单位“订单式”培训。大力开展就业指导和创业教育,引导学生转变就业观念,注重培养学生创业精神和创业能力,为学生自主创业实践奠定基础。积极进行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相沟通的综合课程教育实验,建立中等职业教育与高等职业教育相衔接的课程体系。大力加强技术工人尤其是高级技术工人和技师教育培训。充分发挥专业条件,大力开展各类培训和社区教育培训活动,实行学历教育与培训并举。

改革专业和课程结构。坚持面向社会,适应市场,强化职业教育特色,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劳动力市场需求,灵活设置专业和课程,积极发展服务于支柱产业、新兴产业的专业和培训项目,调整和改造传统专业,用信息化带动专业现代化,突出专业教学的实践性和实用性。

创新教学管理制度。积极实行学分制和弹性学制,提倡模块式教学和分层次教学,为受教育者提供根据自身特点、兴趣、发展要求和就业情况灵活选择的学习内容,开发受教育者特长,并为受教育者半工半读、工学交替、分阶段完成学业创造条件。在高中阶段,试行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学分互认。

推进教育教学手段现代化。加快职业教育信息化建设,积极发展现代远程教育和电化教育,开发职业教育资源库和多媒体教育软件,加快计算机辅助教学和多媒体教学手段的推广,提高现代教育技术水平,为受教育者提供优质职业教育资源。“十五”期间,省级以上重点职业学校要全部建成校园网。办好常州职业教育信息网站。45岁以下的教师都要掌握计算机操作和多媒体课件制作技术。

(十)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根据职业教育特点和办学规模,在国家规定的编制标准范围内,核定职业学校教职工编制数。不断完善职业学校教师职务资格评审办法,注重教师教育教学、专业技术和实践能力等综合能力考核。重视职业学校校长培训工作,实行校长持证上岗制度。制定积极措施,鼓励教师在职参加学历达标教育和攻读相关专业学位;认真组织教师参加国家、省、市级骨干教师、专业带头人培训和以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为重点的全员知识更新培训;积极选派优秀教师赴国(境)外留学和培训;有计划地安排教师到对口企事业单位进行专业实习和实践活动。广泛吸收和鼓励企事业单位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到职业学校担任专、兼职教师。加强教师工程技术和专业实践能力培养,注重“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鼓励教师结合专业建设,积极与企事业单位合作,开展产学研结合实践活动;鼓励教师参加高级技工、技师和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培训与鉴定。市级骨干“双师型”教师享受市级学科(专业)带头人同等待遇。到2005年,全市中等职业学校85%以上专任教师达到本科及以上学历,其中5%以上专任教师具有硕士学位,60%以上的生产实习教师具备高级以上职业资格,教师参加市级以上培训比例达到80%以上,培养80名市级学科(专业)带头人和100名市级骨干“双师型”教师,培养30名具有较高教育教学和专业技术水平的省级骨干教师和专业带头人,积极培养特级教师。

(十一)加强职业教育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研究工作。各级教育、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配置职业教育专职教研人员,并注意从职业学校、行业和企事业单位聘请兼职研究人员,保证必要的研究经费,加强政策研究、理论研究和教学研究,为职业教育宏观决策和职业学校改革与发展服务,为职业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服务。

五、大力推进职业教育与劳动就业的紧密结合

(十二)严格实行就业准入制度。凡技术要求高、操作规范严格、直接关系到产品质量和消费者健康以及生产安全的行业和工种,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严格培训,实行先培训,后就业。用人单位招收职工,属于一般职业(工种),必须从取得职业学校相应学历证书或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中优先录用;属于国家和省规定实行就业准入控制职业(工种),必须从取得职业学校相应学历证书或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并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也必须接受职业教育和培训。劳动保障、人事、工商管理等部门要加大就业准入制度执行情况的监察力度,对违反规定的用人单位,责令限期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应的培训,使其达到规定要求,并依法给予用人单位相应的处罚;对违反规定的工商经营企业和工商个体经营者,依法给予处罚。

(十三)完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职业学校学历教育的课程和教学内容、教学安排应充分体现相关职业资格的要求,为学生在获得毕业证书的同时获得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创造条件,使学历教育与资格证书制度相互衔接,学历证书与执业资格证书相互沟通。职业学校学生毕业生申请与所学专业相关的中级及中级以下职业技能鉴定时,只进行操作技能考核。部分教学质量高、社会声誉好的职业学校开设的主体专业,经学校申请,劳动保障和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其毕业生在获得学历证书的同时,可视同职业技能鉴定合格,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经人事、教育行政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职业学校相关专业毕业生,不受工作年限的限制,可直接申请参加专业技术从业资格考试,并免试部分科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统筹规划,充分利用和发挥职业学校优势,优先在具备条件的职业学校设立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站(所)或职业资格考试机构。

(十四)建立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与创业服务体系。地方政府要发挥社会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作用或建立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机构,为职业学校毕业生在本地或异地就业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和便利条件。职业学校要积极举办校内人才推介活动,发挥毕业生就业桥梁作用。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要根据有关优惠政策,适当减免有关费用,支持职业学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对外经济贸易、劳动保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创造条件,积极协助符合条件的职业学校毕业生到国(境)外就业。

(十五)规范劳动用工行为。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与准备录用人员签定正式劳动合同,按规定给予其与技术等级相应的工资报酬,为其办理养老、失业和医疗等社会保险,保证正常工作和劳动时间,维护职工身心健康,切实保障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接受职业学校学生生产性实习时,要根据学生年龄特点,安排适当的工作岗位,确定合适的工作时间和劳动强度,提供必要的劳动安全保障,并付给相应的报酬。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劳动用工的监察力度,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可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六、加强农村职业教育和外来劳务人员培训

(十六)加快农村职业教育发展。乡镇政府要根据现代农业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的需要,继续推进农科教结合和基础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的“三教统筹”。农村职业学校和成人学校要加强与企业、农业科研和科技推广单位的合作,发挥专业优势,实行学校、公司、农户相结合,推动农业产业化发展。推行“绿色证书”教育,培养一大批科技示范户以及致富带头人和新型农业劳动者;要根据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农村城镇化发展的要求,加强对富裕劳动力的转岗培训,帮助他们向城镇和非农产业有序转移。城市职业学校要进一步扩大面向农村的招生规模,进一步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继续开展与苏北城市的对口合作,有条件的职业学校要积极面向苏北招生。被常州市范围内企事业单位录用并签定正式劳动合同的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生户口可按规定转入常州市区。

(十七)加强外来劳务人员培训。各级教育和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多元劳动就业和城市化发展的需要,统筹规划,制定积极政策,为外来劳务人员接受职业教育或培训提供条件。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要为外来劳务人员提供培训、就业咨询服务。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要发挥自身专业优势,按照“实际、实效、实用”的原则,为外来劳务人员提供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对持有初中毕业证书的外来劳务人员及外来劳务人员子女在本市接受学历层次中等职业教育,在入学和就业等待遇上与本市学生一视同仁。行业和企事业单位要根据生产实际需要,组织外来劳务人员学习文化知识、技术技能、法律常识,提高他们的整体素质。积极开展残疾人职业教育和培训,为残疾人就业、自立、创业奠定基础。

七、努力增加对职业教育的经费投入

(十八)进一步拓宽职业教育筹资渠道,建立和完善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以及公共财政体制的职业教育拨款政策和成本分担机制,根据职业教育特点,努力增加对职业教育的经费投入,为高素质劳动者和实用人才培养提供保障。

(十九)各级政府要加大对职业教育的投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依法按省政府制定的职业学校生均经费标准向所举办的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足额拨付职业教育经费;市、辖市(区)和市有关部门用于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的财政性经费应逐步增长,确保公办职业学校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并监督民办职业教育机构按时足额发放教师工资。从2004年起,城市教育附加费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不低于20%,并主要用于职业学校更新实验实习设备和改善办学条件。各级财政要设立职业教育专项经费,重点用于职业学校课程教材开发、师资培训和骨干学校建设。农村成人教育经费定额人均为每年0.5元以上,由各辖市(区)政府筹措和统筹安排。各级政府在安排使用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村科技开发和技术推广经费以及扶贫资金时,要安排一部分用于农村职业学校、成人学校建设及其技术培训与推广、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

(二十)企业应依法承担职业教育和培训费用。根据中央和省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各类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足额提取职业教育和培训经费,并列入成本开支,其中的1.5%部分由企业专项用于职工特别是一线职工的教育与培训和学习型企业建设,严禁挪作它用,并确保一线职工的教育与培训经费不少于企业留用部分的50%;其中的0.5%部分由市、辖市政府统筹,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主要用于职业学校布局结构调整、示范性职业学校建设及示范专业建设等,对不开展职业教育和培训的企业,地方政府全额统筹该项经费,对举办职业学校的企业,地方政府不再统筹该项经费。

(二十一)积极运用金融、税收以及社会捐助等手段支持职业教育发展。各级政府应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职业教育奖学金,鼓励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金融机构要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接受职业教育提供助学贷款,优先为符合贷款条件的农村职业学校毕业生开展生产经营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认真执行国家对教育的税收优惠政策,支持职业学校办好实习基地、发展校办产业和开展社会服务,增强职业学校的自我发展能力。鼓励社会各界及公民个人对职业教育提供资助和捐赠,企业和个人通过政府部门或社会中介组织对职业教育的资助和捐赠,可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二十二)加强职业教育经费管理。职业教育经费应征齐拨足,并应逐年加大对职业教育的经费投入。城市教育附加费用于职业教育的经费及企业职业教育和培训经费中政府统筹部分,原则上由部门提出项目预算,经政府审批后专款专用,发挥其效益。教育行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要向社会公布省确定的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收费标准,加强收费的监督管理。职业学校也应按规定执行收费公示制度。要严格财务管理和审计制度,管好用好职业教育经费。

八、切实加强对职业教育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十三)各级政府要加强对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职业教育在富民强市、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中的基础性、战略性地位,发挥职业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重要作用,把发展职业教育摆上全局工作的重要位置,承担发展职业教育的主要责任;要协调组织各部门、各方面力量,加强调查研究,增强服务意识,落实各项政策措施,积极帮助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解决实际问题;要把职业教育工作列入领导任期目标,作为考核干部政绩的重要依据之一;要调动和保护社会各方面兴办职业教育的积极性,充分发挥行业、企业、社会中介组织和群众团体在发展职业教育中的作用。

(二十四)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职业教育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综合管理,把握好教育发展全局,协调好各类教育的关系,促进职业教育与其他各类教育共同、协调发展。发展计划、财政、人事、物价、工商、地税等部门要对职业教育工作给予更多的关心和支持。城市规划和建设部门要对职业学校基础设施建设有关规费按义务教育阶段的优惠政策给予减免。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职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促进职业教育发展。

(二十五)强化依法发展职业教育。认真贯彻实施国家和省有关职业教育的法律法规,大力开展职业教育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全民职业教育法制意识。依法加强职业教育管理,进一步规范职业教育秩序,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加大执法监察力度,坚决纠正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促进职业教育健康发展。各级政府督导部门要把职业教育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加强督导检查,促进职业学校不断提高办学和管理水平。

(二十六)努力营造有利于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社会氛围。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要大力宣传职业教育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宣传职业教育办学成果和各行各业职业学校优秀毕业生事迹,引导人民群众根据自身条件、特长、发展要求和社会实际需要正确选择教育途径,树立正确的教育观、人才观、职业观。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导中小学对学生开展必要的职业知识教育,进行职业和升学适应性方面的指导,促进学生合理选择教育途径。有关部门要积极开展各种职业技能、技术竞赛活动,表彰职业教育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形成全社会重视、支持职业教育发展的良好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