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并与国家编制五年计划更好衔接,推进国民经济核算与统计调查体系的综合配套改革,国务院决定于2004年进行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为搞好此次普查工作,现将《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03]29号,以下简称《通知》)及我省的贯彻实施意见一并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普查的组织和实施

根据《通知》要求,省政府决定成立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云南省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附后),负责普查的组织和实施。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统计局,具体负责普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协调。办公室工作人员在省统计局内协调安排,相关部门给予积极配合。

各地、州、市、县要比照省的做法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认真做好本地区普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二、普查工作的要求

(一)各地、州、市、县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要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履行政府职责,抓紧做好经济普查机构、人员、任务、经费“四落实”工作。

(二)省直机关和其他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全省的统一部署,充分发挥本部门的职能作用,积极配合做好普查工作。

(三)各级普查机构和宣传部门、新闻单位要加大宣传力度,切实搞好宣传动员工作。

(四)各级普查机构要组织专门力量对各阶段的工作进行认真检查和落实,确保普查任务的圆满完成。

省政府将对经济普查各阶段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对高质量完成普查任务,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三、普查经费

根据《通知》中“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的要求,各地、州、市、县政府(行署)及其财政部门要将普查所需经费一次性列入今明两年财政预算,按工作需要分年度及时拨付。特别是财政困难的地区,要通过压缩开支、调整支出结构等办法,千方百计筹措资金,保证普查经费及时足额到位,确保普查工作正常开展。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二00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附件: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云南省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组 长 秦光荣 省委副书记、常务副省长

副组长 尹建业 省政府副秘书长

赵钟岳 省统计局局长

毕国光 省委宣传部副部长

保明虎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杨守修 省财政厅副厅长

成 员 段丽元 省民政厅副厅长

赵正洪 省建设厅巡视员

王志强 省地方税务局副局长

杨 雯 省统计局副局长兼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杨谊群 省统计局副局长

王贵明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陈百炼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

王建明 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

李永忠 省国家税务局副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