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贷款资金的监管

第三章 贷款资金的财务管理

第四章 工程投资的控制

第五章 贷款资金的支付程序

第六章 附则

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荆州市国家开发银行贷款使用及监管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荆州市国家开发银行贷款使用及监管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开发银行与荆州市人民政府签订的《信用合作协议》,为了加强对贷款资金使用的管理及监督,充分发挥贷款资金的使用效率,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贷款资金的监管

第二条 根据市政府所确定的年度项目计划,市财政局会同荆州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市城投公司)共同制定贷款资金年度用款计划和季度用款计划。

第三条 市有关监管部门根据市城投公司上报的月报、季报、年报等,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审查。

第四条 依据《荆州市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偿债资金管理办法》,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应参照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对项目资金实行事前、事中、事后的跟踪管理和监督。

第三章 贷款资金的财务管理

第五条 市城投公司应确保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六条 贷款资金的管理应实行专人、专户、专帐管理。会计科目的分类,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在项目动工前,市城投公司应将该项目建设工程概(预)算报送市财政部门进行工程概(预)算的评审,然后凭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的评审结果,作为该项目招投标的主要参考依据。

第八条 建立财务内部审计和会计报表考核制度。市城投公司应建立由总会计师负责的对公司财务进行内部审计并做出审计报告的内部审计制度。对会计报表应按月考核评审记分。

第九条 市城投公司必须接受并配合市财政局、审计局对项目贷款资金的监控和管理,按季(月)上报财务报表、工程进度情况书面说明及相关资料。

财政、审计、监察、建设、城投等部门要加强对信贷资金的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十条 财政部门应对贷款资金的年度和季度用款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及时了解存在的问题,并向市政府提出建议,以便对计划做出相应的调整。

第十一条 市城投公司会计年度自1月1日起到12月31日止。

第四章 工程投资的控制

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严格实行招投标制、合同制和社会监理制,通过招投标和严格管理,搞好工程投资控制。

第十三条 所有贷款的项目应视为政府的投资项目,工程的预、决算应由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或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机构代表市政府进行评审(审计),未经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或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机构进行竣工决算评审(审计)的项目,项目单位不得擅自办理固定资产交付手续。

第五章 贷款资金的支付程序

第十四条 市城投公司资金部以招投标文件、合同、协议等作为项目支付控制目标,每笔支付严格按如下程序进行: 施工单位月支付申请--监理公司审核办理工程款支付证书--执行业主审核--投资公司现场代表审查--主管领导审查--业主法人代表审批--财政管理部门审核--向代理银行申办--代理行按代理协议审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