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有关委、办、厅、局: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下达2003年第一批陈化粮销售处理计划的通知》(国粮调[2003]96号)和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五部门《关于印发<陈化粮处理若干规定>的通知》(计综合[2002]1345号)精神,为顺利推进我省陈化粮销售处理及监督管理工作,确保陈化粮销售处理操作规范、监督有力、流向符合要求,经省陈化粮销售处理和监督管理协调领导小组第一次协调会议研究,现就加强我省陈化粮销售处理及监督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陈化粮销售处理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事关农民利益和全省粮食市场的稳定,事关国有粮食企业的改革与发展。各地各有关部门必须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深刻认识陈化粮销售处理及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性,高度重视陈化粮销售处理及监督管理工作,确保我省陈化粮销售处理任务的圆满完成。

  二、分级负责,加强领导

  各地州市要按照行政首长分级负责制要求,加强对本地区陈化粮销售处理及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粮食、工商部门主要领导任副组长,计划、财政、国税等相关部门参加的陈化粮销售处理和监督管理协调领导小组,将陈化粮销售处理及监督管理工作纳入重要工作日程,组织领导好陈化粮的销售处理及监督管理工作,确保陈化粮销售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严格政策,规范程序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印发<云南省2003年第一批陈化粮销售处理计划及有关规定>的通知》(云粮发[2003]18号)和《关于加强陈化粮处理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云工商[2003]35号)精神,加强对陈化粮出入库、运输、加工、使用等各环节的监督管理,确保执行政策不走样,确保陈化粮不流入口粮市场。

  四、加强监督,狠抓落实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陈化粮销售处理和监督管理责任追究制。对违反陈化粮销售处理和监督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或不按程序操作造成重大失误的,要追究直接责任者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近期,省政府将责成省计委、省工商局、省粮食局、农发行云南省分行等省级有关部门组成督查组,对各地陈化粮销售处理及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督查。各地陈化粮销售处理及监督管理工作的进展情况,请以简报形式及时上报省粮食局。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省粮食局联系。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