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了进一步加快重点项目建设,高标准、高质量完成建设任务,推动全市经济 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现将建立和落实市重点项目责任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市重点项目建设环境和建设进度责任制

  市重点项目外部环境是各级政府改善投资环 境、树立政府信誉的重要标志,对项目建设能否顺利进行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市重点项目 外部建设环境由项目所在地的县、区、市政府负 责。跨县、区、市的重点项目按管辖区域分别由相关县、区、市政府负责。各县、区、市政府一定要充分认识重点项目建设的重要性,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并组建强有力的工作班子,加强项目外部建设环境的协调和督查。以高度负责的精神,为重点项目建设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认真解决好重点项目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涉农关系、配套工程建设等方面的各种问题。严禁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检查,严厉打击强装强卸、强买强卖、偷盗破坏等阻挠施工的不法行为。凡是因外部建设环境不好,影响重点项目建设进度的,由当地县、区、市政府负责。

  市重点项目建设施工组织管理,按隶属关系,县、区、市属项目由所在县、区、市政府负责,市直属项目由市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有关县、区、市政府和市行业主管部门对各自分管的政府投资类项目,必须选择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坚持原则、勤奋敬业、廉洁奉公的人组成项目法人。督促、协助项目法人积极落实建设资金,科学组织施工,确保项目进度。对社会出资人投资的市重点项目,县、区、市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必须认真审核项目法人的 资信能力。凡出资人建设资金不能按合同到位的,县、区、市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按照国 家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及时更换项目出资人。凡因项目法人工作不力影响项目建设进度的,由有关县、区、市政府或市直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列入当年新开工的市重点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进度由所在地县、区、市政府和项目法人负责。有关县、区、市政府要按照市下达的项目开工目标,督促指导项目法人,协调有关部门加快项目前期工作进度,保证项目按计划开工建设。

  市重点项目建设的计划、财政、国土、交通、建设、规划、林业、水利、环保、文物、铁路、电信、电力、地质、地震等部门和单位,对本部门、本单位涉及重点项目的行政许可事项和资金拨付等,必须优先受理。积极配合县、区、市有关政府和项目法人,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有关手续。需报省审批的,必须积极配合,做好工作,争取早日批复。要主动深入基层,为项目建设提供方便,严禁敷衍塞责、拖拖拉拉、推诿扯皮、吃拿卡要,严禁利用部门权力追求部门和单位利益,以各种理由设置障碍。凡因上述原因影响项目审批、开工和建设的,由部门和单位领导负责。

  凡市政府协调确定的市重点项目建设有关事项,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 位必 须落实到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认真办理,限期办结。并将办理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报告,拖延 贻误工作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或处罚。

  二、切实落实市重点项目法人责任制

  项目法人是重点项目的责任主体,必须对项目策划、资金筹措、招标投标、建设进度、工程质量、生产安全等方面负全面责任。各县、区、市政府和市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项目法人责任制要求赋予项目法人应有的权力,不得干预项目法人依法组织实施的项目建设活动。项目法人要与依法招标选择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商签订科学严密的建设和供货合同。严格执行合同,不准在合同以外强迫、指定或暗示参建单位分包、转包工程和使用材料、设备等。合同签订不严密、不科学或不执行合同的,一经查出,要追究项目法人责任;造成工程建设工期延误,或达不到工程质量标准的,依纪依法追究行政或法律责任。项目法人要依法强化对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商的管理,严格检查合同履约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工程质量监督和验收,明确质量保证期限。项目所在县、区、市政府和市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法人和参建单位、设备、材料供应商执行合同和工程质量的监管,保证期按照合同和标准认真履行职责,高质量、高标准按期完成建设任务。凡不认真履行合同,不执行国家技术规范,偷工减料、非法转包,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严重影响工程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和造成质量事故的,除依法追究项目法人和主管单位责任外,要对参建单位和供应商按合同条款进行索赔处罚,并列入黑名单,向社会公布,1-2年内不得参加市重点项目投标。严重违法、造成 恶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加强对工程质量责任制的监督检查,确保高质量完成重点项目建设任务

  质量是重点建设项目的生命。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9 ]16号)精神,按照项目隶属关系,进一步加强对项目单位、参建单位、供应商、质量监 督单位执行落实工程质量行政领导人责任制、项目法人责任制、参建单位工程质量领导人责任制、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的监督检查力度。对质量制度不健全、责任制落实不好的建设项目,要限期整改。对不按技术规范操作,造成质量隐患和质量事故的,要向有关责任单位索赔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责任单位停业整顿、降低资质、吊销资质证书。项目工程质量的行政领导责任人、项目法定代表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按各种责任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如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不管调到哪里,都要依纪依法追究相应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四、依法规范市重点项目招标投标,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

  依法搞好重点项目招标投标,是确保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的关键。省重点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队伍的选择和设备、材料的采购,必须按照《招标投标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招标投标。招标活动由项目法人依法组织,由专家和项目法人代表组成评标委员会自主评标。投标单位按招标文件要求依法投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干涉项目法人在法律范围内的招投标活动和评标专家的独立评标。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特别是对项目法人权力和责任是否落实、招标文件(含评标办法和评分标准)是否公开、公平、公正,专家评标是否客观公正等关键环节加强监督。对弄虚作假、明招暗定、徇私舞弊等非法行为严厉查处。

  市发展计划部门负责对市重点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活动依法进行监督。监督人员必须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力,既要保证监督到位,又不能越权、越位监督,保证市重点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

  五、强化市重点项目及市投资项目稽察

  为确保建设资金安全,保证工程质量和项目建设顺利进行,市重点项目及市投资项目稽察,由市政府建设项目办公室(市政府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负责,重点对项目审批程序、资金使用、招标投标、工程质量、外部建设环境等环节及各参建主体进行稽察。各县、区、市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支持,密切配合项目稽察工作。被稽察单位必须如实向稽察人员提供有关文件、合同、财务等资料和情况,报告建设和管理过程中的重大事项,严禁拒绝、隐匿、伪报。对稽察出的违法违规问题,要按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批准给予严厉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和领导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稽察单位对稽察整改意见必须认真整改落实,整改情况及时上报。稽察人员在履行职责中,要严格依法办事,坚持客观公平、实事求是、严肃执法,如发现稽察人员干预被稽察单位正常的业务活动和建设经营,或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被稽察单位可以举报。市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六、切实加强市重点项目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认真抓好市重点项目建设责任制的监督检查,保证各项制度落实到位,是重点项目建设顺利 进行的保证。从今年开始,市政府每年根据市重点项目的具体情况,拟订年度进度目标下达 给各县(市)区政府、市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市政府对列入市重点建设项目名 单的 项目,每年考核一次,考核结果通报全市。市政府建设项目办公室按照市政府安排,负责市 重点项目建设责任制的监督检查。

  市重点项目的建设进度和建设情况,市政府建设项目办公室每季度向市政府报告一次。市政 府定期向市委和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各县(市)区政府、市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每 月要将项目建设进度和建设情况报市政府建设项目办公室。

  凡外部建设环境好、项目进度快、工程质量高的市重点项目,市政府对项目所在的县(市)区 政府、市行业主管部门以及项目单位进行表彰,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予以嘉奖。对建设 环境不好、工作不负责任、工程进度慢、工程质量差的,市政府将对有关县(市)区政 府、 市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视情节分别给以通报批评、黄牌警告,直至停拨建设资金、停批建设项目等处分。

  二○○三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