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近年来,我市大力实施“外向带动”战略,积极扩大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不断发展,取得了明显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对外合作的层次和水平,规范境外就业中介活动,拓展境外劳务市场,促进全市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外派劳务合作和境外就业中介管理的通知》(苏政办发[2002]135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外派劳务合作和境外就业中介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关必须从讲政治、讲大局、讲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外派劳务合作和中介组织管理以及保护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人员会治权益的重要意义,将外派劳务合作和境外就业中介管理纳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重要内容,认真进行部署,切实加强领导,在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省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我市外派劳务合作由外经贸部门指导监督和管理,负责全市企业向商务部申报外派劳务经营权、外派劳务业务指导、外派劳务项目审查及有关纠纷的协调处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境外就业的指导和中介组织的申报、登记、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人员出国护照的审核发放;工商部门负责外派劳务企业和外派劳务、境外就业中介的工商注册登记和管理、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广告审核批准;物价部门负责对外派劳务的收费情况进行检查督促。

  三、进一步规范对外派劳务经营权和合作项目的管理。经营外派劳务合作的公司必须是经商务部批准,获得外派劳务经营资格证书的公司(以下简称经营公司)。

  (一)经营公司开展对外劳务合作业务,必须掌握所在国的劳工法律及外方的资信和实力,明确双方的权利和责任,取得所在国政府批准的工作许可证,征求我国驻外使馆经商处的意见,依法签订合作合同。

  (二)经营公司招聘出国劳务人员,要向劳务人员出示外派劳务经营资格证书和与雇主签订的项目合同复印件。

  (三)经营公司与出国劳务人员签订的合同,需经当地外经贸部门见证。

  (四)经营公司应对所外派的劳务人员按规定进行出国培训,为劳务人员办理出国手续。

  (五)经营公司对所外派的劳务人员负责,当劳务人员与外方发生争议、纠纷或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经营公司必须认真予以解决,并负责处理有关善后事宜,市外经贸局要加强监督、指导和协调。

  (六)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要严格对外派劳务合作项目的审查。商务部确定的敏感国家(地区)和敏感行业的劳务合作项目以及省属外派劳务经营公司的对外劳务合作项目由省外经贸厅审查;其他一般国家(地区)的劳务合作项目由外派劳务经营公司所辖市外经贸局审查。市外经贸局要建立经营公司的信誉档案制度,强化动态管理和监督力度。

  (七)外市经营公司在我市招聘出国劳务人员的劳务合作项目应先到市外经贸局备案;若外省经营公司在我市招聘出国劳务人员的劳务合作项目和劳务人员的户籍涉及本省两个市以上,则到省外经贸厅备案。

  四、切实加强对境外就业中介活动的管理。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必须是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获得境外就业中介许可证的机构,未经批准和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境外就业中介活动。

  (一)境外就业中介机构不得以承包、转包等方式交其他未经批准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开展境外就业中介活动。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应当依法与境外就业人员签订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协议书,协助、指导境外就业人员与境外雇主签订劳动合同,并对劳动合同的内容进行确认。

  (二)境外就业中介机构与境外就业人员,签订的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协议书和经其确认的境外就业劳动合同,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会同公安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大境外就业中介的监督管理力度,凡非法从事境外就业活动的,要坚持予以取缔并没收其非法所得;有经营许可证组织但经营混乱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报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注销其境外就业许可证,对构成犯罪,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切实加强对外派劳务中介组织(以下简称中介组织)的管理。

  (一)中介组织从事外派劳务中介业务必须受经营公司的委托,并在其指导下开展工作。

  (二)凡成立专门从事外派出国劳务的中介组织,必须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登记备案。

  (三)中介组织必须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里的办公设施;有完善的规章制度和稳定的劳务输出渠道;有较高素质的法人代表;并配备有懂外语、懂业务及相关法律和财会的人 员,具有履行合同、解决矛盾和纠纷的能力,公司注册资本不少于10万元。

  (四)中介组织在招收出国劳务人员时,必须出具经营公司的《资格证书》、委托书或合同、对外签约的复印件。

  (五)中介组织应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悬挂《营业执照》,公示服务项目、监督机关名称和监督电话。

  (六)劳务中介组织接洽的总包或分包建筑工程项目,以及外派劳务项目可委托我市有权外经公司对外签约。

  六、进一步加强对外派劳务收费的管理。

  (一)经营公司、中介组织在招聘出国劳务人员时,向劳务人员收取的费用有:报名费、培训费、考试费、体检费、护照费、签证费、国内差旅费、国际往返机票费、履约保证保险、服务费,除此之外不得以任何理由额外收费。

  (二)经营公司或中介组织收取劳务人员的报名费每人不得超过50元(报名人数不得超过录取人数的一倍),培训费、考试费按国家规定标准执行;体检费、护照费、签证费、履约保证保险、国内差旅费、国际往返机票费按实际发生额向劳务人员收取。收取的服务费,如劳务人员与国内工作单位保持劳动合同关系,服务费不能超过劳务人员在国外工作期间内得到的所有合同工资的25%;如劳务人员在国内无工作单位或与原单位脱离了劳动关系,收取的服务费不得超过劳务人员在国外工作期间内得到的所有合同工资的12.5%。

  (三)因不可抗力造成外派劳务人员未能派出的,外派劳务人员不应要求退还企业已支出的费用,但经营公司、中介组织必领及时全额退还服务费,当地外经贸部门应当监督执行。

  (四)经营公司、中介组织实施收费时,应当按照明码标价的规定,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对象、文件依据以及监督机关和投诉举报电话。

  (五)市、(县、区)物价、劳动和外经贸部门要加强对经营公司、中介组织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依法处理乱收费行为。

  七、进一步加强对出国劳务招聘广告的管理。申请发布招收外派劳务人员和境外就业人 员的广告,应当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其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审核手续。发布有关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发布前必须经中介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无批准文件的,不得发布。

  八、各级公安机关按照规定切实做好出国劳务和境外就业人员护照的受理、审批工作。劳务人员申请办理护照时,应提交省或市外经贸局备案的项目说明书原件和经营资格证书复印件(省属经营公司出具的劳务项目说明书无须备案确认)。

  九、加大对外派劳务合作和境外就业中介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各级外经贸、劳动保障、公安、工商等部门应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等各种媒体,加强对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有关政策、法规、常识等知识的宣传,使广大群众了解外派劳务合作和境外就业中介的政策规定和通行做法,增强法治观念和自我保护意识,避免受骗上当,保护自身合法权益;要宣传介绍国外劳务市场、用工情况,引导劳务人员根据自身条件选择国别、地区和从事何种劳务,避免盲目出国或被遣返;同时,要督促外派劳务经营公司和境外就业中介机构重视和加强出境人员的选派和培训,避免出境或回国后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十、加强对外派劳务合作和境外就业中介管理的组织协调及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市政府决定,成立“淮安市外派劳务合作管理协调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牵头,市外经贸局、劳动保障局、公安局、工商局、外侨办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全市外派劳务合作和境外就业中介管理中重大事项和突发事件的协调和应急处理,发生劳务纠纷或突发事件,应本着“准签约谁负责、谁派出谁管理、谁所辖谁处理”的原则及时处理。各县(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协调机构,及时处理发生在辖区范围内的突发事件,以免事态扩大,遇到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